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首创于美国,它是美国银行业为逃避金融法规约束而产生的金融创新工具。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金融市场活跃,金融工具种类繁多,同期的市场利率不断上升,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的Q条例规定商业银行活期存款无利息,定期存款也有一定的利率上限,这样的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存款资金来源受限,而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则由于灵活的利率受到拥有闲置资金的投资者的欢迎。商业银行为了防止银行存款外流和增加资金来源,需要通过金融创新以绕过Q条例的限制。美国花旗银行首先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这种金融工具在传统的银行存款的基础上,赋予它可上市流通转让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银行存款流动性差的问题,因而一经推出就受到货币市场投资者的欢迎,无论从数量还是品种上,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都迅速发展起来。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Q条例利率上限的放宽,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的发展表现为:数量上,从1960年的不到10亿美元增至1978年的820亿美元;种类上,在原来单一的国内可转让存单的基础上,又创新出了欧洲美元CDs、扬基CDs和储蓄机构CDs三种。近年来,又出现了更多的创新,如特大额可转让存单、分期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熊市和牛市可转让存单、利率上调大额可转让存单和外国指数大额可转让存单。通过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了贷款能力,增加了一种负债管理工具,也使投资者多了一种投资工具。
2.大额可转让存单的特点
大额可转让存单是在原有银行定期存款的基础上所作的金融创新,同传统的定期存款相比,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定期存单记名且不可以转让,不能在特定市场上流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则是不记名且可以转让,有专门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二级市场可以进行流通转让。
(2)定期存款金额往往根据存款人意愿决定,数额有大有小,并不固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则一般面额固定且都比较大。在美国,最低面额是10万美元,较普通的面值都是100万美元或更高;在香港,最低面额是10万港币。
(3)定期存款可以提前领取本金和利息,只是所得利息要低于按原来的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可以在到期前领取本息,投资者若想提前兑现,可以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二级市场上转让。
(4)定期存款通常按照期限长短有固定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则是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并且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高,在转让时,转让价格还要根据当时的市场利率进行计算。
(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运行
1.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和期限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面额固定。在美国,面额最低的为10万美元,但一般均为100万美元甚至更高;在英国,面额最低的是5万英镑,最常见的是50万英镑和500万英镑。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一般为30天、60天、90天,最短的为7天,最长的可达5~7年。
2.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与流通转让市场(二级市场)。
在发行市场,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方式有两种:直接发行,即发行人自己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并将其直接销售出去;间接发行,即发行人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发行过程中各类事项的策划,并最终实现成功发行。对于美国的大银行来说,它们在全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因此它们通常采取直接发行的方式,以节约成本费用;其他规模较小的银行,只能通过委托承销商代为办理发行,同时也须向承销商支付一笔费用。
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成为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人的一般是各种规模的商业银行。比如在美国,不管是国内的大商业银行,还是那些中小银行,都可以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而且不少中小银行还会委托大银行作为其发行代72理人,因为这样可以借用大银行的信誉使得发行成功。
发行市场上的投资者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个人。企业往往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最大买主,而大额可转让存单之所以吸引企业进行投资,是因为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定期存款的创新工具,在期限设计及流通转让功能上都比定期存款更具灵活性。
这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短期闲置资金提供安全、稳定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企业将自己资金的固定预付期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到期日相联系,即使有差异,企业仍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实现提前兑现,从而将本金与获得的利息用于到期时的支付。金融机构和政府也是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重要投资者,但是发行银行本身不能投资于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只能投资于其他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养老基金等也是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投资者,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所占市场份额最为显着。本国政府一般不投资本国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参与投资的一般都是外国政府。发行市场上还存在个人投资者,由于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面值都很大,直接对其进行投资的个人即使有,数量也很少,通常情况下,个人都是通过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来实现对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间接投资。发行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一般都由投资银行来承担,它们负责承销大额可转让存单,并通过向发行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承销收益。
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
大额可转让存单流通转让市场是为了给持有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可实现存单流通性的场所。通过流通转让,投资者可以将未到期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兑现。
该市场上的参与者包括,在发行市场买入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各类投资者,另外还有新加入流通转让市场的投资者,他们未在发行市场买入存单,而是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持有存单。
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风险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指发行存单的银行在存单到期时,无法偿付本息所带来的风险。在美国,一般会员商业银行都必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但是美国规定每户存款享受的最高保险额只有10万美元,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面额很多都大于10万美元,因此,对于无法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部分,资金依然有到期时发行银行无法偿付的可能。信用风险的大小主要与发行银行的信誉有关,一般情况下,大银行的信誉要比中小银行的信誉高,所以投资于大银行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具体地,投资者可以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发行银行的信用评级结果来判断所面临的信用风险的大小。
市场风险是指当存单持有者急需资金时,存单却不能在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二级市场上立即出售变现或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的风险。美国有较发达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级市场,尽管存在市场风险,但并不十分明显。
5.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收益
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收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级市场买入并持有到期。这一情形下,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利息收入,类似于传统的定期存款,只是利息要比传统的定期存款高。
(2)从二级市场买入并持有到期。这一情形下,投资者的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存单离到期余下时间的利息收入,另一部分是投资者的买入价与存单面额之间的差价。
(3)一级市场买入,又在二级市场卖出。这一情形下,投资者的收益就是该种存单二级市场的卖出价格与一级市场买入价格的差额。
(4)二级市场买入,又在二级市场卖出。这一情形下,投资者的收益就是二级市场上该种存单卖出价格与买入价格的差额。
总的来说,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收益与发行银行的信用评级、存单的期限及存单的供求量3个因素有关,且与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风险成正相关的关系。与同期国库券相比,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收益要高些,原因是:首先国库券是中央政府发行的,信用风险相对存单要低;其次国库券具有免税条件,投资者对其需求旺盛,这样借款人的实际付出成本就可以低些;最后国库券的二级市场比存单的二级市场更加发达,因此国库券的市场风险相对于存单要小。
(三)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1986年,中国交通银行首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此后,其他商业银行也先后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成为当时我国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业务。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和配套文件,规范了市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发展。
199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面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上限加以限制,再加上二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使这种金融工具的优势无法体现。此后,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逐渐萎缩,到90年代末期,已基本消失。
四、货币市场基金市场
(一)货币市场基金概述
1.货币市场基金的概念
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它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1年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短期存款、短期政府债券、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协议等,再将赚取的收益按一定的期限及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货币市场基金既是货币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又是一种投资工具,它是适合中小投资者间接进入货币市场的理想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的产生和发展
货币市场基金是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新型投资工具,最早出现于1971年。它的出现有以下背景和动因:首先,70-80年代美国政府出台了规定银行存款利率最高限制的Q项条例,银行存款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下降。为规避利率限制,货币市场基金应运而生;其次,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开始利率自由化进程,伴随市场利率波动幅度加大,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市政债券等相继出现并呈增长态势,货币市场的发展为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提供了必要条件;再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获取货币市场组合的收益,由货币市场基金所筹集的资金不作为存款,无须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该收益通常高于活期存款利率,又具有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因此受不能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机构和公众的欢迎,投资的需求是货币市场基金产生发展的重要条件。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出现的初始动因是规避利率管制,因此它的发展与市场利率变动相关,只有当市场利率高于管制利率时,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才有内在动力。1977年以前,美国的市场利率与Q项条例规定的利率上限差距不大,货币市场基金的优势无法体现,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扩大有限。20世纪80-90年代,随着通货膨胀率和市场利率的上升,货币市场基金发展迅猛。尽管1982年前后银行和储蓄机构开发了同样可以规避利率管制的超级可转让支付命令存款账户和货币市场存款账户,使货币市场基金受到一定冲击,但并不能取代货币市场基金专家理财和组合投资的优势。在80年代后期和整个90年代,货币市场基金又进入高速发展期。2000年以后,货币市场基金曾面临大额赎回,但货币市场基金在发达国家所有基金中所占比例仍然位居首位。
3.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
(1)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限于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性质与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是基于信托原则而建立的间接投资工具,反映“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信托关系,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的关系也与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同之处在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限于货币市场工具或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债务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稳定。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较小,尽管没有大额的资本利得,但收益相对稳定,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低、偏好流动性的稳健型机构投资者和小额投资者做短期投资。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长期收益率较低,一般并不适合做长期投资。
(3)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较强。货币市场基金采取开放式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交易日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还允许基金持有人在持有金额限额内签发支票变现,如同活期存款;投资者亦可以利用投资收益再投资,自动增加基金份额,给投资者提供便利。
(4)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较小。一方面,货币市场基金以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流动性强、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另一方面,货币市场基金不同于存款,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也不享受存款保险,管理成本较低。
(5)货币市场基金的净值固定不变,通常等于基金份额面值。基金的收益用于再投资,投资收益不断积累,投资者所拥有的基金份额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