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是票据的一种。票据是约定由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转让流通的债务凭证。票据主要有三类,即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由付款人按约定的付款期限对指定的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汇票是典型的票据。汇票的签发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由商业信用产生的汇票是商业汇票,由银行信用产生的汇票是银行汇票。本票是发票人签发,由发票人自己在约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由企业签发的本票是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本票。支票是发票人根据银行存款或约定的透支额度签发,以银行为付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债务凭证。广义的商业票据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狭义的商业票据仅指商业本票。本节所指的商业票据是狭义的商业票据。
作为现代金融市场中公开发行和交易的金融工具,商业票据已与传统意义的商业票据有很大区别。首先,现代意义的商业票据与具体的商品交易无关,也不需要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票面上不再是同时标明出票人和债权人姓名的双名票据,而是仅标明出票人姓名的单名票据;其次,商业票据以在货币市场上公开发行方式出售,票据面额、期限、利率不再因商品交易的具体条件而各不相同,而是面额、期限、利率整齐划一;再次,商业票据的性质属于本票,发挥期融资功能,不再限于支付结算手段。
(二)商业票据市场的运行
1.商业票据市场的参与者
(1)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上,商业票据的发行实现了短期资金由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向其发行人融通的过程。商业票据的发行主体主要包括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两大类,其中金融公司又可分三种:一是独立的金融公司;二是附属于制造业公司的金融公司,如附属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金融公司;三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控股的子公司。非金融公司主要是指发行商业票据的大公司,这些大公司往往都具有很好的信誉与知名度。
(2)投资人。商业票据对于投资者的限制较少,因此参与者十分广泛,主要有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组织、投资公司、非金融公司、政府和个人。商业票据面值较大,除了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从一级市场购买商业票据外,其他个人投资者则可以通过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来实现对商业票据的投资。
(3)中介机构。投资银行及专门从事商业票据销售的小经纪商是为商业票据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商业票据的发行方式可以按有无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投资银行主要是帮助一些规模虽大,但仍无力直接销售的公司发行商业票据,从中获得一定的收益。由于大公司商业票据的发行规模都比较大,投资银行通常以承销团方式承销大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而一些专门从事销售的小经纪商,主要是参与其中的小部分商业票据零售活动。
2.商业票据的面额和期限
商业票据的面额一般都很大,以美国为例,商业票据的面额大多在100000美元以上,只有少数为25000美元或50000美元。大面值伴随着的是发行规模也十分大,单个发行者最多的可发行10亿美元之多,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商业票据是短期金融工具,美国商业票据期限一般不超过270天,欧洲稍长些。市场上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平均期限在30天以内,而大多数商业票据的期限在20天到40天之间。
3.商业票据的发行
作为一种非担保证券,市场对发行人要求非常高,一般只有大公司发行商业票据才能被投资者接受。大部分商业票据以贴现方式发行。发行方式有直接发行和借助投资银行或票据经纪商发行。直接发行成本较低,适合于发行数额大、发行频率高的大公司。金融公司和有附属金融公司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一般采用直接发行方式。发行数额相对较小、且不经常发行的发行人通常通过中介机构间接发行,这种方式可省去建64立销售网络的成本,又可借助中介机构的信息优势取得较有利的发行价格。
4.商业票据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对于商业票据的发行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直接依据,较高的信用评级对于投资者就意味着较低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信用评级的结果对于发行人的发行成本有重要影响,较高的信用评级即表示发行人实际给出的利息成本要低些,同时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非利息成本也相对低些。
5.商业票据的发行成本
商业票据发行所产生的成本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利息成本与非利息成本。首先是利息成本,由于商业票据是贴现发行的,所以商业票据总的利息成本就是其面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
其次是非利息成本,主要是在发行和销售商业票据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
①承销费,即支付给承销机构的佣金;②保证费,即支付给为发行者提供信用保证的金融机构的费用;③信用额度支持费,即发行者必须在银行账号中保留一定金额的无息资金,是资金的机会成本;④信用评级费,即发行者支付给为其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费用。
6.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以商业本票为基础的循环融资方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票据发行人与商业银行签订这种约定后,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3~5年)用自己的名义连续发行短期票据进行周转性贷款,从而实现中期融资。安排发行便利的承销银行并不贷出足额的货币资金,只是提供贷款承诺或信贷额度,在借款人需要资金时提供一种机制将发行人的票据卖给其他投资者,以保证借款人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断地得到短期资金。若商业票据不能全部销售,则由银行包销所余票据或提供贷款,以保证借款人可以获得连续资金。
票据发行便利自20世纪80年代问世以来,就受到票据发行人和投资者的欢迎,发展迅速并出现了多种变形,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要。对票据发行人而言,银行的贷款承诺和包销有利于票据信用度的提高、降低筹资成本、享受中期信用,更为重要的是,一旦企业发生流动性困难,银行的贷款支持可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投资者而言,商业票据期限短、风险小、流动性强,有了银行的贷款承诺,可以降低与票据发行人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提高商业票据的安全性。对提供贷款承诺的银行而言,通常不需要投入资金即可赚取手续费,而且银行安排票据发行便利属于表外业务,不影响其资产负债结构。
7.商业票据的流通转让
在现实中,商业票据的交易市场较之发行市场并不十分活跃。这主要是由于商业票据是短期金融工具,投资者往往都会持有到期;另外,商业票据并未实现标准化,不同发行人发行的商业票据在期限、面额和利率上都会有不同,交易并不方便。尽管如此,依然会有投资者因为需要实现流动性,而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通过交易市场进行转让,这些投资者包括发行市场中持有商业票据的各类主体。商业票据的证券经纪商会买入投资者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发行人也会买入自己发行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
(三)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习惯于将企业签发的、主要用于结算的票据称为商业票据,将这一票据签发和流通的市场视为票据市场。实际上,这种票据属于汇票,与国际金融市场通常所指的、与具体商品交易无关、为融资而发行的商业本票有很大区别,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商业票据。
我国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1年和1年以内的短期融资券和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金融债券具备商业票据的基本特征,可以看作是我国的商业票据。
我国的商业票据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但在开始的十多年时间内,发展一直很缓慢。从1988-1997年的10年间一共只发行1125亿元,从90年代中期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且二级市场也很不发达。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配套的相关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自此,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发行规模逐年上升。2005年,我国企业共发行短期融资券1424亿元;2006年发行242期,发行额2919.5亿元;2007年249家企业发行短融券263期,发行额3349.1亿元。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并对《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终止执行。文件中所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被市场称为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务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由金融机构承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自此,我国商业票据市场的品种从短融券扩大至中期票据。
我国短融券和中期票据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制度是备案制。由主承销商承担融资主体的资质判断职能,主管部门仅需履行程序性审查职责,使发行准备时间大为缩短,增强了融资的时效性。市场化发行方式及无须担保降低了发行成本,提高了主管部门的管理效率。
短融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没有性质和类型的限制,由市场选择且不要求担保。
从已发行的企业来看,性质和地域范围分布较广,上市公司、民营企业都有,但以国家支柱产业所属企业为主,行业主要分布于电信服务、石油化工、电力、高速公路、消费品等;地域范围覆盖全国近三十个省市,但以北京、江苏、广东、山东等总部经济地区为主。
短融券的期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年的发行量最大,中期票据的期限是3~5年。
发行方式有贴现发行和面值发行两种,短融券以贴现方式发行较普遍,中期票据以面值发行为主。主承销商以大中型商业银行为主。发行定价中,信用利差明显。市场发行利率与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之间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定价日趋市场化。
发行对象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主要的投资主体。流通场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完毕隔日即可上市。二级市场交易非常活跃,而且交易量随着发行量的增加呈明显的快速增长态势。
二、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市场是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交易对象所形成的市场。国际与国内贸易的发展是产生银行承兑汇票的重要条件,同时,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大大便利了国际与国内的贸易。发展至今,银行承兑汇票市场已成为世界各国货币市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银行承兑汇票概述
1.汇票和承兑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期限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必须经过付款人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售货人为向购货人收取货款而签发汇票,当由付款人在该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章后,该汇票就成为承兑汇票。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必须无条件支付。如果承兑人是企业,该汇票就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若承兑人是商业银行,就称其为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一旦作出“承兑”的承诺,即表明该银行已成为这笔商品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关系的最终付款人,实际上是承兑银行将自己的信用借给了商品的买方,因此,买方必须向承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是以银行信用支持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性很强的短期金融工具。
2.银行承兑汇票的产生
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历史悠久的货币市场工具,是在国际贸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同时也普遍使用于国内贸易。
在国际贸易中,银行承兑汇票对降低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的过多不确定因素发挥很大作用,从而大大便利了国际间的贸易往来。国际贸易中的交易双方由于空间距离的原因,交易畅通所需要的信用很难得到保证,一方面是出口商担心进口商不付款,另一方面则是进口商担心出口商不发货。对于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可以依靠银行承兑汇票与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信用证。具体地,进口商先要求本国银行开具信用证,并交给出口商,作为进口商信用的保证。收到信用证的出口商就可以开始发货,并同时将发货证明凭单和开具的汇票一起交给信用证开证行,若是即期付款的交易,开证行见票即付款;若是远期付款的交易,开证行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章,这样银行承兑汇票就产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