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利率是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价格,是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它能够及时、有效、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对货币市场上其他金融工具的利率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牵动作用。例如,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关键利率,许多浮动利率的融资工具在发行时都以该利率作为浮动的依据和参照。又如,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同业拆借利率也可起到同样的作用,只是范围多被局限于亚洲金融市场上,其影响程度不如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五)同业拆借市场的结算
传统的同业拆借结算多以支票转移、人工方式为主,现在很多国家都使用电子结算支付系统,通过各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方便、快捷地完成结算。
电子结算系统一般分为实时总额结算和净额结算两种类型。实时总额结算是对同业拆借交易及时进行结算,成交一笔就结算一笔。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是安全、快捷,由中央银行担保付款,同时给予参与结算的金融机构在营业日中准备金透支的便利和透支额度;不足之处是将结算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净额结算是结算参与者之间首先对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然后对抵消后的余额进行结算。由于是对净额进行结算,不会导致大量资金在各金融机构账户间频繁转移,对准备金头寸影响小,也不容易出现日间透支;但由于没有中央银行担保,到营业日结束时如果有个别金融机构违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三、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
各国金融管理部门都视同业拆借利率为资金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使同业拆借利率保持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各国金融管理部门都基本放开同业拆借市场,不作太多的干预。然而,为保证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地运行和发展,金融管理部门对其依然进行适当的管理,这些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的管理
市场准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制定一定的标准来限制不符合标准的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规定只有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而对于从事同业拆借市场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金融管理部门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各国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本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来决定其准入条件的严格程度。
(二)对拆借资金的管理
为防止金融机构过度拆入资金,导致无力偿还短期债务,甚至引发系统风险,各国金融监管部门都对同业拆借市场的拆借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对拆借资金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资金拆入、拆出数额作出一定的限制。
(三)对拆借期限的管理
对拆借期限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同业拆借的期限都有所限制,限制金融机构将拆入资金用于长期贷款或投资。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持金融机构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统一,防止将短期资金用于长期项目,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四)对拆借市场利率的管理
对拆借市场利率的管理主要出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因为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尚不够发达,利率市场化的程度不高。金融管理部门对拆借市场利率的管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第一是规定同业拆借利率的上限;第二是规定同业拆借利率波动的范围;第三则是直接规定不同期限下的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五)其他的管理措施
其他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各国视自身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所作出的管理,如有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避免过高的违约风险,要求拆入资金者提供一定的担保或抵押。
四、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
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产生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金融机构的多样化,1981-1986年期间的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创造了这一条件;二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规定了这一制度,从而创造了第二个条件。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可以相互拆借”,从此,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步入了发展轨道。而此后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86-1991年的起步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银行同业拆借活动迅速在全国扩展,拆借交易量成倍增加,但由于是起步阶段,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1988年和1990年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两次治理整顿。
第二个阶段是1992-1995年的高速发展和清理整顿阶段。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拆借资金量继续高速增长,拆借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的联系更加紧密,与其他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也日益加强,由此导致的问题也更加多元化。在这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整顿的结果表现为中介机构数量减少,拆借交易量迅速下降,利率明显回落,期限大大缩短,市场秩序逐渐好转。
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至今的规范发展阶段。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再次整顿提出了对拆借市场的主体资格、拆借资金的来源和用途、拆借资金的拆入总量、拆借期限和签订拆借合同的管理要求,并且宣布建立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所有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办理,并生成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目前,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无担保资金融通的市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16类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拆借期限有1天、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9个月、1年。
拆借期限管理分为3档: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3个月;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
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核定分为5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的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与先前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最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Shibor是根据报价行的报价按一定规则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的,报价和计算方法符合国际惯例,已被中央银行明确定为我国的基准率;Chibor是同业拆借市场中交易品种在每一交易日以成交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利率,是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过程中阶段性的产物。
第四节、回购协议市场
回购协议市场是通过回购协议来进行短期货币资金借贷所形成的市场,它是货币52市场体系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
一、回购协议概述
(一)回购协议的概念
回购协议(repurchaseagreement,简称REPO或RP),是指证券资产的卖方在卖出一定数量的证券资产的同时,与买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资产的协议。
逆回购协议(reverserepurchaseagreement),是证券资产的买方在买入一定数量证券资产的同时,与卖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约定价格出售所买证券资产的协议。逆回购协议与回购协议实际上属于同一次交易的两个方面。回购协议是从资金需求者,即证券资产的卖方角度出发;而逆回购协议是指买入证券资产的一方,即从资金供给者的角度出发的。证券回购是对某种证券现实的购买或出售及其后一笔相反交易的组合。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和两次交易契约行为,两个交易主体,是指以券融资的资金需求方和以资融券的资金供应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是指交易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和交易结束时的回购交易。
(二)回购协议交易的性质
回购协议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证券资产作抵押的短期资金融通方式。融资方(正回购方)以持有的证券作质押,取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到期以按约定的条件购回的方式还本付息;融券方(逆回购方)则以获得证券质押权为条件,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到期归还对方质押的证券、收回融出的资金,并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回购协议交易是同一交易对象之间两笔方向完全相反交易的组合,即资金借贷和证券买卖的组合。由于在成交时已经确定到期证券购回的价格或资金的偿还额,实际上它也是一笔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组合。
从表面上看,回购协议交易与短期质押贷款相似,其质押物均为证券资产,但两者的法律含义却有很大区别。当短期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贷款人须经过法律程序才能处置质押物,收回贷款。在回购交易中,一旦协议到期,融资方不能如期买回证券,融券方即有权处置证券,收回资金。从这一角度说,回购协议比质押贷款还安全。
回购协议是货币市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回购协议是基于某种金融工具的交易而产生的协议,它本身并不能单独进行交易,它的存在以其他金融工具为前提,因此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
(三)回购协议市场的作用
1.对交易双方而言,回购协议交易是一种灵活方便、安全性较高的融资方式
由于回购交易在成交时已确定证券回购的价格,回购协议可以使融资方免受购回证券资产时市场价格上升带来的损失,降低市场风险;又可以使融券方在减少债务人无法按期还款的信用风险的同时,免受卖出证券资产时市场价格下降的风险。
2.对商业银行而言,回购协议市场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资产管理理念,增强了资产组合的灵活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回购协议的出现,一方面降低了银行间同业拆借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回购协议融入的资金无须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降低了资金成本,增强了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扩张能力。同时,商业银行可以不用保留过多的超额准备金,可以选择投资于可作为回购协议质押物的短期证券,从而在最大限度拓展业务的同时,还能增加盈利。
3.回购协议市场扩大了货币市场范围
回购协议市场的参与者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各级政府、企业都可以参与交易,市场的资金来源广泛、流动性强,成了各类企业现金管理的工具。同时,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也拓展了货币市场的范围,增加了各类市场主体融通短期资金的渠道。
4.回购市场丰富了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手段,降低了公开市场操作的成本
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现在经常选择回购协议,而不是以直接买卖政府证券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回购协议是约定在较短时间内,以一笔相反的交易收回(或投放)在交易开始的时间投放(或收回)的基础货币。中央银行可以利用回购交易抵消各种意外因素对银行体系准备金暂时性影响,而且,它比直接买卖政府证券更加灵活、交易成本更低、对公众预期的干扰更小。中央银行可以限定回购协议的利率,以数量招标的方式作为数量控制工具;也可以限定回购协议的资金数量,以利率招标方式作为价格控制工具;还可以将短期的回购协议交易与长期的政府证券直接买卖组合运用。回购协议市场为中央银行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了条件。
二、回购协议市场的运行
(一)回购协议市场的参与者
回购协议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政府和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是回购协议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商业银行在短期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回购协议借入资金,弥补不足;也可以在短期资金盈余时,通过逆回购协议贷出资金,获得收益。对商业银行来说,回购协议交易风险比同业拆借小,资金成本比同业拆借低,期限又比大额存单等灵活。回购协议市场对难以从其他渠道筹措资金的中小银行很有吸引力,而大银行则可与交易对手签订没有具体期限的、连续的回购协议,每天根据需要不断续约,以满足业务扩展的需要。
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是回购协议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储蓄类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同的是,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会因自身的短期资金状况既可以成为资金需求者,也可以成为资金供给者。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盈余或不足的产生原因、方向、期限、数额不尽相同,它们往往与商业银行成为交易对手,形成互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