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保险公司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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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保险合同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1)

第一节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其中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损益在其他章节已有阐述,这里不再重复。本章主要说明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一、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公司确认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收入,如租金收入、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代保管收入、担保收入、账户管理费收入等。为了核算和监督其他业务收入情况,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其贷方登记发生的其他业务收入,借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其他业务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有些公司将利息收入纳入本科目核算,但定期存款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例61 甲公司拥有一栋办公楼,2008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协议,将这栋办公楼的1-7层出租给乙公司使用,每月收租金8万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80000

例62 保险公司接受外地保险公司委托,勘查其国内货物运输险标的受损情况,并获对方支付的勘查费42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勘查收入4200

二、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罚款收入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公司营业外的各项收入,应设置“营业外收入”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其贷方登记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营业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例63 某公司按规定程序将出售复印机的净收益20000元转作营业外收入。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20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20000

例64 2008年3月2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某项专利技术出售给乙公司,取得出售收入480万元,应交营业税50万元。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1200万元,已摊销金额为800万元。甲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4800000

累计摊销8000000

贷:无形资产1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0

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300000

第二节保险合同费用的核算

保险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退保金、分出保费、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章主要阐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的核算,其他内容在相关章节阐述。

一、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核算

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内容

手续费支出及佣金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支出。其中,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取得保险代理经营许可证。佣金支出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和经纪人公司支付的佣金。个人代理人,是指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业务销售、培训、管理等工作并纳入公司销售渠道管理的个人。包括个险渠道营销员、收展渠道收展员、中介渠道保险客户经理、团险渠道销售人员等。佣金分为直接佣金和附加佣金。直接佣金是指公司按代理合同及相关规定,按代理销售收入和直接佣金率(或类似比率)计算得出的,直接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支出。

附加佣金是指为满足个人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需要,而发生的直接用于个人代理人队伍建设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保障支出、教育培训支出和委托报酬。委托报酬包括津贴、补贴、奖励、业务推动支出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美国通用会计准则FAS60《保险公司会计处理和编报规则》第29条规定承保费用(acquisitioncost)应予以资本化,并且根据相关保费收入的确认比例予以摊销,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通常对保险合同(长期及短期)的承保费用采用递延摊销的方法。将保单取得费用进行递延符合收支匹配原则,也能够合理均衡地反映保险业务的利润,而且可以使利润提前释放,这对于新公司有很大帮助,也利于上市。但2008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保险业的影响除了保费收入的计量外,另一个影响体现在手续费、佣金摊销问题上。H股报表通常实行摊销(DAC),但内地就不允许进行摊销。《解释2号》要求在这一问题上,H股报表将与A股保持一致,即不得摊销。这将意味着上市保险公司的H股利润表至少要打七到八折。

2.科目设置

(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给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分入分保业务分入方支付给分出方的手续费不在该科目核算,而应列入“分保费用”。但因代理其他公司业务而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费用支出在本科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计提应付未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支出类别设置明细账。

(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核算保险公司因保险代理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发生的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借方登记实际支付的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该科目应按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核算,在核算方式上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一是每月计提,实际发放时冲减已计提的应付金额;二是月末计提当月累计应付未付手续费及佣金,次月初全额冲回,实际支付时记入当月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另外,公司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应每月合并一次计入应税收入,公司支付个人代理人的所有实物奖励、旅游奖励、奖励性质培训等非货币形式的奖励,也必须并入当月佣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

3.核算举例

例65 某代办单位将本季度代收的企业财产保险费140000元转来,并随同交来银行转账支票120000元,其余20000元下月交清,手续费率5%。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确认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120000

应收保费——企业财产保险——某代办单位20000

贷:保费收入——企业财产保险140000

支付和计提应付手续费时: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企业财产保险7000

贷:银行存款6000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某代办单位1000

下月代理人交来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保费——企业财产保险——某代办单位20000

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某代办单位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例66 某保险公司月末根据直接佣金计提表计算应付某终身寿险代理人刘云佣金8800元,十天后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佣金时: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佣金——终身寿险8800

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刘云8800

支付佣金时:

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刘云8800

贷:银行存款8800

假设上例支付佣金时,代扣个人所得税1408元,代扣个人营业税3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刘云8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1408

——应交个人营业税及附加300

库存现金7092

例67 某保险公司月末根据附加佣金计提表,计算为个人代理人支付参加养老保障及医疗、意外等保障的保险费1200元,为个人代理人参加各类培训支付费用1500元,发放实物奖励8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佣金时:

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附加佣金——保障支出1200

——教育培训支出1500

——委托报酬800

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代理人3500

实际支付和发放时:

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代理人3500

贷:银行存款2700

低值易耗品800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应由应税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

(1)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保险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所取得的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其中:营业税税率为5%。

①公司营业税应税业务范围的准确界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金融保险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实际情况,公司目前营业税涉税业务(行为)主要包括:

a.承保业务。主要指保费收入。

b.贷款业务。主要指贷款利息收入(如保单质押贷款利息)。

c.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主要指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

d.代理业务。主要指代理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e.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土地转让(非土地出让)收入。

f.销售不动产。主要指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收入。

g.其他应税劳务收入。如房屋租赁收入等。

②准确分别核算免税与非免税承保业务。

a.严格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免税险种清单,分别单独核算保险业务免税险种与非免税险种营业额,按险种准确计算应交营业税金。免税险种保费收入有寿险、长期健康险、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保险、信用险等有利于出口险种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中种植业、养殖业两业保险费收入等。另外保户储金和保户投资金本身不构成应税营业额,而是以保户储金和保户投资金进行资金运用产生的收益转为保费收入作为应税营业额。

b.对于待批险种,在主管税务机关严格要求实行“先交后抵(退)”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建立“先交后抵”明细台账等),加强营业税管理,保证“交、抵、退”数额计算准确。

③视同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行为。

a.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计税。

b.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计税。

c.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计税。

④准确计算计税依据需注意的问题。

a.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与会计核算中的销售收入是不同的。

b.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c.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营业税。

d.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e.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f.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g.购买国库券、特种国债、财政债券、保值公债、金融债券等政府债券其利息收入是否成为应税营业额视公司对上述债券是否持有到期,如果公司中途出售上述债券,则其出售所得收益全部视为应税营业额,因此保险公司不应随意出售上述债券,炒卖债券要征收营业税。

h.摊回分保费用不计缴营业税。

i.租赁业务(如出租房屋收入)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