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安民为天:三峡工程百万移民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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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水库移民启示录(10)

陈:是啊,移民工作就像“重庆火锅”,基层政府就是厨师,不论什么菜,都扔进“火锅”里煮。如经济发展、企业破产、居民就业、困难救助、“普九教育”等等,都是政府这个“厨师”要煮的菜。在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前前后后,有些问题的确是由搬迁安置造成的,但有些问题是社会经济运行中自然要产生的,基层政府就“糊里又糊涂”,故意分不清楚。库区的某个社会问题没有资金解决,便归结为移民问题,便伸手向上级政府、业主要钱来解决。移民工作中混杂了许多不是移民造成、不该移民工作解决的问题,使得移民工作界线模糊、职责扩大,其结果是:有限的移民补偿资金分散使用,该办的事没有办,不该办的事又花了大量的移民资金。例如改造基础设施、发展交通、解决无房户住房、城市下岗职工就业、扶贫、教育达标等等,该地方财政办的事,都一古脑儿地全算在移民搬迁的账上,使移民工作留下了更大的资金缺口。这应算是“政府行为”的弊端。

笔:现在库区有一种说法:移民问题不是长的“疮”,也不是长的“癣”,而是长的“癞”(赖),什么事都“依赖”移民工作,区、县、乡镇、村社都有这种心理,美其名曰“打三峡牌”,你对此如何评价?

陈:这就是政府长期包揽移民工作所培育出来的“依赖”心理,“区县村乡,依靠中央”嘛。移民是政府行为,从下到上,不依靠中央还依靠谁?实际上,这种工作制度从一方面看,它忽略了移民单位和移民个人的主体地位,使其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发挥,因而产生“依赖”心理;另一方面看,某些基层政府往往在“包办代替”中方法简单,自以为是,把本该交给移民自己办的事也抓在政府的手上。如农民、城镇居民私房建设,按补偿的资金由个人建基本是够的,但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出形象,规定要由政府统建,结果造成资金缺口。从水库移民的实践看,只要将钱发给单位及个人,他们的“补偿包干,任务包干”一般都能完成。凡是该由政府负责包干的,如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人数、外迁移民身份审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复建等等,都会出现一定的缺口。

笔:我国大多数大中型水库都是由国家建设,政府负责搞移民,降低“前期补偿”标准,减少水库的前期基建造价,低成本投入,然后政府对因“前期补偿”不足造成的后遗症买单,买单的钱都出自政府财政部门,“肉烂了在锅里”,政府做的事,政府买单,道理上不是也讲得过去吗?

陈:我一开始就说了,这是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的产物。比如,用于移民的生产安置费,本来应该拨到农业合作社由移民自己安排。库区一些县、乡政府,却要指定移民搞什么“产业”,或由政府办企业安置移民,结果一投产就亏损。很多由“政府包办”的企业都垮掉了,但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也用完了。基层政府在检讨时常用“好心办坏事”来自圆其说,实际上是违背市场规律的一种惩罚。修建电站投资赚钱是业主的市场行为,现在有的大型电站还是私人投资和外商投资。在这种情况下,让移民做贡献,业主得利润,政府为移民的后遗症买单,也不符合“谁造成,谁负责”的道德经济学准则。

笔:很多专家包括你都说过,移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陈:说实话,我一听见“综合治理”这个词就头痛,“综合治理”这个词的本意是好的,意思是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是大家都拿出吃奶的力气来共同“治理”。可实际上呢,大家是可治理也可不治理。要害是责任不明确,没人负责。

笔:听说你在2005年水库经济专委会年会上的发言,得到大多数移民工作者的响应,能告诉我吗?

陈:我一直在思考,做到投资合理、移民接受、业主放心、实现库区稳定并长治久安,现阶段进行必要的移民管理体制改革,在积累了这么多经验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行的。一是水库移民应按一般标准征地拆迁。全国人大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时,就受到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这是党中央亲民政策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20世纪八九十年代,水库移民的补偿标准比其他行业的征地拆迁约低1/3。而10年的后期扶持费是大大少于这1/3的。这种要求水库移民为企业盈利做贡献的补偿机制,是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对于以防洪、发电或灌溉为主的公益性水库,也不应该由库区移民做出牺牲,而应该由受益的群体或者全社会出资按市场价给移民补偿。可以对公益性项目优惠的,只能是政府自己的收费项目,如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费、植被恢复费等,不能以“公益事业”的名义要求移民个人做出牺牲。

笔:听说三峡移民拆迁的土地,正按新的《土地法》拆迁标准进行补偿,是这样吗?

陈:是的,这是一笔不少的钱,是党和政府关怀三峡移民的一种体现,也表明了政府解决移民区后遗症的决心。

笔:你说“移民是政府行为”在三峡移民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这在以后的水库移民中会有所改变吗?

陈:这正是我要谈的第三个方面。由业主直接负责移民工作,改变“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做法。从水库移民遗留的问题来看,“安置”是核心,是要害。移民能否安顿、安置好,是关系到整个社会是否安稳的大局。实行业主负责制,把移民工作当成工程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可解决水库工程和水库移民“两张皮”的问题。移民由业主单位直接负责或委托社会公司代理。补偿资金由业主按迁建进度直接拨给淹没单位与移民户。据《半月谈》报道,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拆迁办“造假表骗取国家的补偿金,又采取恶劣手段克扣被拆迁群众”。库区丰都县的“黄发祥案”也是造假骗取移民资金,开县在孤岛调查时通过造虚假户口,企图套取国家的移民补偿资金,这不能不说是“政府行为”这种体制中的一大缺憾。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嘛。

笔:水库交由工程业主负责,政府是不是就少操心了?陈:不能这样认识,政府要干的活多得很嘛。一是按照法律制定征地拆迁的行为规则,如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标准,发布封库令,公布征地时间等。制定征地行为的工作程序,规范征地双方的行为。

二是政府要为业主的水电开发活动搞好服务,在安置区鼓励农民向移民有偿流转土地,帮助农村移民在安置区承包土地或自谋职业。在房屋拆迁中根据搬迁人口数量,提前组织开发商或水库业主单位建设足够的房源,平抑房价,供移民户购买,并为移民户提供办理户口、子女入学的方便。

三是监督征地双方正确执行政府的规定,并对超出规定标准漫天要价和得到补偿后拒不搬迁的“钉子户”要依法强制拆迁,维护库区的移民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一句话,政府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样很累,大家都累。

笔:我到库区采访,有时有一种感觉,有个别镇乡村在移民工作中,常常自诩为诸葛亮,拿着移民的钱为移民做项目,但效果不是很好,但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

陈:这是越俎代庖,说严重一点,是剥夺了移民的经营自主权。我认为,移民安置中的生产安置方式、搬迁去向、建房方式、资金投向等,后期扶持中的资金使用等,均应由移民自主决策。国家也多次要求移民资金与移民“利益越直接越好”。是不是一些人想从项目中捞取好处?是不是一些人想树政绩?是不是一些人“心有旁骛”?我看这三者都有。用移民的钱搞个华而不实的项目,一可瞒天过海,二可向上级邀功。据我所知,全国水库库区办了上万个公益项目和经营项目,没有几个项目是能把移民个人出的“本钱”如数赚回来了的。因此,我们移民工作者更应该自觉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想想自己所干的事,是否真正代表了绝大多数移民群众的利益?不要再干那些“自诩为诸葛亮”的蠢事了。在尊重移民的经营自主权方面,在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方面,有很多地方值得反思。

笔:最后想请你谈谈,你认为解决当前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最主要的手段是什么?

陈:这一点要学一学“乌鸦”了。

笔:乌鸦?你是说天下乌鸦一般黑,还是说“羔羊跪乳,乌鸦反哺”?

陈:当然是“乌鸦反哺”。水库移民比工厂征地和城市改造的拆迁要难若干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恢复库区移民的生活生产水平,就只能用经济的办法来解决,就是对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在移民未完全达到当地非搬迁居民的平均发展水平时,应该从水库发电、灌溉等收益中给移民一定的“反哺”,以帮助移民早日安居乐业。

笔:这种“反哺”要多长时间?

陈:一般应为二三十年,大约是项目投产后的一代人。水库从成本中提出一定的资金,“反哺”为水库建设贡献出家园,而又处于贫困状态的移民。国家提出对农业进行反哺,我想这“反哺”二字用于三峡库区移民是再恰当不过了。常言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那么“水库发端”,就是“始之移民”了。取之于民,当然要用之于民。

笔:感谢你今天接受采访。

告别陈联德,“反哺”二字一直在我的脑海里回旋。《本草纲目·禽·慈乌》曰:“此乌初生,母哺六十日,长则反哺六十日。”水库应对三峡移民“反哺”多久?是10年、20年?还是陈联德说的一代人?

一切正确的结论,总是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