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姻法?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婚姻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蛹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它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以及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离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财产问题的处理等原则。
婚姻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的任务和作用是:巩固和澄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以及旧的传统、习俗作斗争,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台法权益,麓展民主和睦的新家庭,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什么是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或解髂婚姻关系,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
婚面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即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以爱情为基础,基于共同的理想、情趣、爱好所建立的相互爱慕,构成了男女终身结合的基础、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即可登记结婚。它不受财产多少,门第高低等条件的限制,更不允许强迫包办或第三者滥加干涉。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它是指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定,职方有权协议或通过诉讼程序来解赊婚姻关系。
上述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主要的,结婚离婚虽然是自由的,但不容许任何人轻率对待。国家法律不仅规定男女双方要自愿;还规定要履行法律手续。每一个公民都要正确行使婚姻自由权利。
双方自愿的婚姻,婚前可否互赠礼品
小赵和小秦在大学同窗数年,共同的学习生活使他们披此逐渐了解,并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情。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之间的爱情逐步成熟,两人打算登记结婚。小赵是独子,母亲去世时留下一些首饰,登记结婚前,小赵提出要送给小秦一枚钴石戒指和价值数千元的金饰品,作为结婚礼物,不料小秦执意不受,因为她听人说过遗叫“借婚姻索取财物”。那么婚前互赠礼品究竟对不对呢?
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里所禁止的是男女双方以砖疗提供一笔财物作为结婚先决条件的行为,因为这种把索取财物作为婚姻成立附加条件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双方自主的婚姻中,男女双方出于自愿,于婚前互赠礼物或纪念品,并不以此作为成婚的条件,是完全可以的。当然,这种馈赠不应超出些事人的经济贫担能力,更不应一味讲排场、摆阔气。否则,便违背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爱情的甜蜜也往往会被金钱和物质所冲淡。
解除婚约时能要求归还彩礼吗
有这么一件事:一对农村青年男女经人介绍订了婚,订婚时男方向女方家一次交付了数百元现金作为彩礼。然而,双方在后来的接触和交往中终究没能继续发展爱情,两年后舅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同意解除婚约,但借故不肯退还所受彩礼。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彩礼吗?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上述青年男女虽然经人介绍并彼此订婚,但订婚婚约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要任何一方提议,髓时都可以解除。提出解约的一方在法律上不负任何义务。男方交给女:硼々彩礼是以结婚为最终目的,也就是说该钱财是为结婚而用。双方恋爱关系破裂井解除了婚约以后,男方要求归还彩礼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在解除所订婚约时一方当守人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借故拒绝归还,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当市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这里我们还霈要进一步指出,订婚时收取彩礼并以此为结婚的条件,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风俗和旧习惯,它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的道德风尚以及法律的规定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地对所谓“彩礼”进行抵制,使婚姻真正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
怎样理解法定婚龄与提倡晚婚之间的关系
法定婚龄与提倡晚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法定婚龄是说明从什么年龄开始可以结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z“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提倡晚婚则是说明什么年龄结婚更为合适的问题。为了对个人、家庭、国家都有利,国家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亦提倡晚婚。《婚姻法》第5条同时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既规定了法定婚龄,又提倡晚婚,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青年一代的关怀。青年应在大好的时光内,好好地学习、工作和生活,为献身“四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总之,这种作法将有利于青年的健康成长,有利于建立幸福的家庭,有利于国家利益。因此,有志青年应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做到晚婚、晚育。
结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这里所说的结婚条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第5条又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这两条规定,姑婚的法定条件中,第一是自愿,即结婚完全出于男女双方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包括双方父母)也不得干涉或强迫他们结婚。
第二是男女双方都必须达到法定婚龄。这两条是结婚的必备条件。
但是,并非每一对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男女都能够结婚。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一些禁止条件,即法律规定在某种情况出现时禁止当事人结婚。这些禁止条件有两个方面:—是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男女禁止结婚,如男女之间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其中包括表兄妹和堂兄妹),就不能结婚;二是当事人一方患有为《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某些严重疾病(如精神病、麻风病、性病等)尚未治愈的,也不得结婚。
因此,只有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上述必备条件,同时不存在《婚姻法》所禁止的情况,男女双方才能结婚。
同姓的人可以结婚吗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同姓相亲,其生不蕃”,意思是说时姓的人如果结亲,其子孙后代不会兴旺。这种说法,在古代经济落后,交通闭塞,人口流动性小,同族居住比较集中的情况下,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当时姓氏相同的人往往是近亲血缘关系。按照生物学的规定,这种近亲结婚是会影响后代健康的,不利于提高人口索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的发达,人口基数倍增,而且流动性也大大增加。今天,在同姓人中遇到同族或血缘关系很近的人的概率很小。因此。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条件之一并不是以男女是否同姓为标准,而是以男女是否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界限。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同姓的人如果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就可以结婚;反之,若是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如表兄妹等,即便姓氏不同,也不能结婚。
辈份不同的人可以结婚吗
黄某是周某姐夫的侄女,但俩人的年龄相仿,又在一个单位工作,彼此产生好感,不久建立了正式的恋爱关系。两人计划一年后结婚,并把这—打算告诉了双方父母,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不料黄某的父母竭力反对这门婚事,理由是两人的辈份不同(黄某比周某小一辈)。这—理由正当吗?
解决这一间蹰。我们首先要弄清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条件是什么。从必备条件来看,主要有三条: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要符合—夫一妻制的原则。三是要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此外,婚姻当事人还不能存在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情况。这种禁止结婚的情况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当事人之问是否存在一定的血亲关系;二是当事人是否患法律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未治愈的麻风病等。上述黄某和周某虽然辈份不同,但他们彼此自愿而且根本不存在血亲关系(两人之间役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血缘关系),只要他们达到结婚年龄并且身体健康,就没有任何理由阻止他们结婚。
可见,辈份是否相同并不是结婚的法定条件。辈份不同,只要不存在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结婚的情况,就可以结婚,相反,如果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即便辈份相同,也不可以结婚。
异父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吗
有这样一个家庭,父母子女四人,其中父亲和母亲在结婚前都曾有过配偶,子女中儿子年长,是父亲与其前妻所生;女儿年步,是母亲与其前夫所生。由于父母的再婚,他们占自的子女也便成为这一家庭中的见妹。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异父母的兄妹长大成人井彼此爱慕,聚后打算结婚。父母知道后,以他们是兄妹关系为由极力阻止,为此兄妹二人都很苦恼,那乡,从法律上来看,这对兄妹可否成婚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主要是从优生学的角度考虑的。因为,血缘关系太近的人结婚,父母的许多生理缺陷和遗传疾病会遗传给后代。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是全血缘的旁系血亲,即使同父异母的见弟坦妹也是半血缘的旁系血亲,因此,我国法律是禁止他们相互结婚的。然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彼此之问却丝毫没有血缘关系,因而在法律上他们之间是可以通婚的。
达到结婚年龄,单位领导不出具证明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但这仅是一个法定的最低婚龄。所以《婚姻法》第五条在规定最低婚龄的同时,还规定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条款,每一个青年都应该积搬响应这—号召,适当地安排自己的结婚时间。不宜过早。作为各单位的领导,对于达到结婚年龄的青年要求开具证明时,不能因为不到晚婚年龄就简单来个不开了事,棘者利用职权“卡”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积极宣传晚婚晚育的好处,疏导思想,使他们自愿接受晚婚晚育。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嫦五条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扶科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因此,达到结婚年龄的青年,如所在单位不给开具证明的,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反映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是会依法帮助解决的。
有生理缺陷的人结婚受到干涉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那么,其它疾病指的是什么呢?一般是精神失常未经治愈和先天性痴呆等不应结婚的遗传性或传染性疾病。因此,有生理缺陷的人,还是允许结婚,包括不能进行性行为的人。如果患有生理缺陷方面疾病的一方或双方自愿结成伴侣。目的是为了互相照顾,共同生活,瞬睁是不自自进行夫妻性生活,也是应当允许的,从减轻社会负扭的角度看,这种行为还应得到支持,任何形式的干涉都是非法的。如果受到暴力干涉,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现役军人结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现役军人结婚,也和其他公民一样,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有关机关作以下规定:
1.双方均为现役革命军人到当地政府申请登记结婚者,必须持有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结婚证件及介绍函件。
2.凡现役军人回家结婚者,须取得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信,或在准假证上注明系回家结婚,当地政府始予登记。如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为结婚问题向当地政府了解女方情况时,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3.战士在因事请假回家期问找对象,申请结婚者,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且女方在政治上没有问题,只要当地政府负责审查清楚,则不经圃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即可予以登记。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协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后,准予登记的,在一个月内给予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登记时必须持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1)本人的户籍证明1(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1)本人护照或身份、国际证件;(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旧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顿馆认证的公证机关出具前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所在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寸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捡查证明。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要办理哪些手续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经过自由恋爱,双方愿意结婚的,凡要求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颓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国内公民:(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证明,2、港澳同胞:(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国司法行政扒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若申请结婚登记的当耵人离过婚,或丧偶、或有过同居关系的,也要持有相应证件或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已领取结婚证未举行婚礼而发生两性关系合法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公民间的夫妻关系是在他们登记结婚井取得结婚证的时候确立的,从这时起,他们之问的夫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人们往往在领取结婚证之后,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向亲友和社会宣布自己的婚姻。然而,举行结婚仪式,只是习惯做法,既不是法律的规定,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可见,男女一旦领得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因而不论他们是否曾举行过结婚仪式,他们在领取结婚证之后的同居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他们未举行结婚仪式而加以干涉和指责。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误把举行结婚仪式当成必备的结婚手续,对已经领取结婚证而发生两性关系的男女,以其未举行仪式而加以干涉,有的单位领导甚至责令有上述行为的男女进行检讨。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登记机关宣布结婚证作废是否合法
甲与乙是表兄妹,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一直很好。
1985年3月他们都从自己的单位开出证明,并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书。不久,在甲、乙正准备举行婚礼之时,收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发来的宣布原结婚证书作废的通知。这种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结婚证作废的行为合法吗?
结婚登记机关是审核结婚登记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专门机关。它既有权依法审核结婚登记人之间的关系,桂予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登记人结婚,也有权不批准不符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登记人的结婚要求。上述甲与乙是表兄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不能结婚的。所以,当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甲与乙之间是法律所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以后,及时予以纠正,宣布原结婚登记无效、结婚证作废的行为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也是对甲和乙本人的关心和爱护。
怎样区分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自愿的原脚,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旧社会盛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家长一手包办子女的婚姻恶习的延续。现在,还有些人受封建思想影响,包办子女婚事,子女不从便强加干涉。这些都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以金钱、财物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由第三者(包括自己的父母)索取大量的金钱、财物,包办他人(包括自己的子女)的婚姻。由于买卖婚姻是以财物作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妨碍了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原则,违背了婚姻自由精神,给当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造成许多婚姻悲剧。至于双方自主的婚姻,男女出于自愿,婚前相互赠送礼物等,不能箅做买卖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的特点是,基本上自主自愿,但以女方向男方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它同买卖婚姻是有区别的,二者的界限主要看结婚是否违背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风气是比较普遍的,它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属于剥削阶级的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的问题。
事实婚姻与姘居有哪些区别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
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从参与的人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无配偶;姘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2.从同居目的看,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彼此以夫妻相待,姘居的男女是出于不良动机。并无长远共同生活的目的。
事实婚姻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是一种违法婚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符合结婚条件的,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追认其为台法婚姻,补办结婚手续,如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宣布其婚姻无效。姘居是违反—夫一妻制原则,破坏正常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姘居者应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也可根据情节,给予一定事实上的行政处分。
结婚后发现对方是重婚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者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双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婚姻法和刑法都规定对重婚罪要予以制裁。对于设结过婚的人,和已经结过婚有妻(或夫)的人结婚是否犯重婚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犯罪构成来看,重婚罪所侵犯之客体是—夫一妻制。其主体有四种人:—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者;二是指本人虽未有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重婚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如果是受了对方的欺骗,确实不知对方已婚而与其结了婚,不应作重婚罪论处。但对方已有配偶再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这种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受骗一方应主动到所在地法院,以重婚罪起诉对方,并依法解除与对方的非法婚姻关系。
重婚案件的原告人是否可以撤诉
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市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目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不论对被告人是否已经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原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允许。
原告人提出撤诉,被告人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这在实践中的作法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是将案件转民市审判庭,由民庭依法宣告解除被告人的非法婚姻关系。有的地方,则由刑事审判庭用裁定的形式,在同意原告人撤,斥的同时依法宣告梭告人困重婚而建立的:作法婚姻关系无效。这两种作法都是可行的。
重婚案件虽属自诉案件,但它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在原告人撤诉后,是否追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尽管原告已经撤诉,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关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愤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规定相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关于“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应当提起公诉。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对于其原有婚姻关系怎样处理
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离婿(包括当书人双方协议登记离婿和人民法院经诉讼程序判决离婚);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死亡,这里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死亡。
以上两种死亡都引起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其配偶再婚是合法的。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实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这种人在民法学上称为“生还者”。依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生还者的财产应尽量恢复到原状,但法律没有对其原有的婚姻关系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应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生还者的配偶尚未再婚,原有的夫妻关系自应恢复。
2.如果原配偶已经再婚,组成新的家庭,生还者不得要求与其恢复婚姻关系。因为原有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生还者的原配偶要求恢复原有的婚姻关系,然后与生还者重新登记结婚1。生还者原配偶不愿再恢复原有的婚姻关系,则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生还者不得予以干涉。
违反婚姻法的制裁办法有几种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
依法于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各不相同,在处理时也要有所区别:
1.行政处分。这种处分主要适用于虽属违反婚姻法,但不触犯刑律的行为,如对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但尚未使用暴力没有构成犯罪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可由有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2.法律制裁。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到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对某些特定种类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主要分为民事制裁和刑市制裁。
(1)民事制裁。如对从事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收缴其非法所得或责令其返还财物;对有一般打骂、虐待或其他侵权行为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或予以训诫,对有负担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或剥夺被继承人财产的,可依法剥夺其继承权,等等。
(2)刑事制裁。对妨害婚姻家庭关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如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要进行依法惩处。
怎样处理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
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对第三者介入的程度、悔改的态度,给予特别的注意。如果介入较浅,有悔改之意,还顾念家庭,眷恋子女,说明夫妻关系还有恢复的可能,这样可以说服无过错方配合法院做和好工作。如果夫妻基础本来就不好,第三者介入较豫,过带方不思悔改,则应对无过错方做自强、自重、自尊、自爱的教育,馓离婚的疏导工作。
涉外离婚纠纷应怎样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办理。中国公民在我国法院要求与在国外的或在港澳地区的配偶离婚,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婚姻法料青神办理,具体方法是:
1.如果配偶在国外已经结婚,国内一方以其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请求的,经了解确有实据,一般准予离婚。
2.如果国外一方没有重婚,与国内配偶仍有通讯和经济联系,国内一方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规定,先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
3.如国外一方不同意离婚,可请侨联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做好调解和好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和考察,确实不可能和好的,应判决离婚。
关于子女和财产问题,根据《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办理。一般不动产判归国内一方所有,在其他财产上则对在国外的一方予以必要照顾。
离婚案件为什么必须先进行调解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于离婚。
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对一切离婚案件,都要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即行判决,是违法的。其原因,是由于婚姻关系是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的,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夫妻问一时感情冲动,考虑不周,轻率地提出离婚要求,这时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调解,可使夫妻双方冷静、周全地考虑问题,防止轻率离婚。这对巩固婚姻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是有益的和必要的。因此,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丐千人,无论其是否自愿,都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先行调解墙挝调解,如双方当事人仍未取得一致协议时,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结案。久调不决,拖而不判,也是不对的。
男方在什么情况下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另外,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要经过审理后决定,这些规定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原则。
登记后未同居,可否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常会碰到这样一些情况:有的青年男女为了申请住房,调动工作以及其他各种原因,认识不久便草率地进行了结婚登记。可是,时间不长叉发生了矛盾,双方或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口有人甚至认为,双方没有同居,不剪结婚,不办离婚手续也不要紧,这种认识对不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蜥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男女双方只要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书,在法律上就被确认为正式台法的夫妻关系。至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或同居生活,这由夫妻双方决定,它对夫妻关系的台法性不发生影响。所以,男女双方只要已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的,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按照法定的离婚程序办理手续,否则将被视为夫妻关系,不管哪一方与他人结婚,都将构成重婚罪而受刑罚处罚。
夫妻一方犯罪,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在调解审理之后,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也应幢于离婚。生活中,有时夫妻一方因犯罪而被逮捕并被判刑时,另一方往往会提出离婚请求,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夫妻一方被面刑后,另一方在感情上会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罪犯所犯罪籍严重,刑期在十年以上,或者罪犯流氓成性,道德败坏,屡教不改的,其婚姻基础往往不复存在。夫妻一方在对方犯罪后提出离婚,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同意,即可自愿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但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法院受理一方当书人的离婚请求后,并非一定要判决双方离婚,因为法院决定是否应该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一方被捕判刑并非意味着双方感情必然破裂。对于婚姻基础较好,一方只是一般犯罪的情况,有关部门往往从家庭将来的幸福和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出发,促使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家庭和好。
虐待老人可否成为夫妻离婚的理由
甲与乙在读夜校认识,不久便恋爱,结婚。可结婚后乙不但不尊敬自己的公婆,甚至还常虐待他们,以致甲与乙的关系日趋紧张,最后感情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甲可因乙虐待自己的父母而提出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这里,造成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虐待老人也可成为一种原因。当然对虐待老人的一方,应首先进行批评,教育,尽可能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担负起赡养老人的义务,做到尊敬老人。但是,如果做了大量工作以后仍不见效,而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如果虐待情节严重,构成犯靠的,还须追究其虐待老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甲如果确是因为乙虐待了公婆,以致与乙的感情破裂的话。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怎样理解离婚自由?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两条规定是对离婚自由的具体规定,也是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律依据。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一贯实行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原则的一部分。婚姻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夫妻关系的建立和继续都是以爱情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婚姻才台乎于道德。如感情确已消失和破裂,已无恢复和好的可能。婚姻关系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勉强维护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不仪会给驭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郁是有害而无利的,理应离异,使双方有可能重建串福黄满的家庭。但强调保障离婚的自由性的必要性,井不意味着可以轻率地对待离蚺问题。在尚无离婚必要的时候而轻率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史和社会同洋电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这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法律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在适用选些规定时。
决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而。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原则。婚姻法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婚姻已经死亡,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这洋是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的,因此是科学的。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因此,是否准于离婚,应看感情的有无和存亡。进行全面了解,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结论。
离婚要履行哪些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既规定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叉规定了严格的离婚手续。因此,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严格履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漓婚—般有二种情况,其须履行的手续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自愿离婚。根据《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凡双方自愿离婚而叉对子女、财产等问题协商一致的,只要双方一同到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蜉手续就可以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双方须携带结婚证和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离婚申请后,还要询问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在查明双方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要求之后,应即发绐离婚证。取得离婚证,夫妻关系即告月稍如果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在抚养子女和分割财产的问题上有争执,经调解仍未解决的,双方应去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情况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由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这钟情况下,当市人所在单位、街道调解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但这种调解不是起诉离婚的必经程序,如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在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原告应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果两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应否受理上相互推诿,则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应由哪一个法院受理。劳改或劳教人员的配偶提出离婚请求的,则应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受理离婚请求后,即根倨《婚姻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由办案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这一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经调解,双方可能和好而撤诉,也可能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对后一种情况制作调解书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文件,它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高等的法律效力。当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即可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正当权益,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则不受此限制。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如果自己属于非军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法院则要根据《婚姻法》第26条“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进行审理。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原婚姻关系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结婚。如果对一审判决不上诉,那么上诉期满,该判决便发生法律效力。对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上诉后的二审判决,当市人必须执行。
怎样认定感情是否破裂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当市人的离婚诉讼后,判定离或不离的标控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那么,对对感情是否破裂又是如何来认定呢?总得来说,法院一般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的。
首先是考虑当事人的婚姻基础。那要查清当哥千人的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其他基础之上。
从而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基础比较牢固的,和好的可能性就越大,匣之则较小。所以对婚姻基第二,要考察当事人婚后的感情状况如何艨了联系婚前基础外,还要考察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发生纠纷的原因、次数和后果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状况等等,分析当事人的感情究竟如何。
第三,要审查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要求离婚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但基本上可以分成正当的和非正当的,即符合道德规范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两类。对于正当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而对于理由不正当的,如一方因为喜新厌旧等思想提出离婚,应予以批评教育,如教育无效而感情又确已破裂的,则准于离婚。
最后,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态度和其他因素。在很多场合,离婚态度坚决并不能完全说明感情破裂,因为婚后纠纷有时只是一时冲动而发生的,当双方冷静下来时减经过一段时问的说服调解工作,往往态度会有变化。当然,经过反复调解无效,当事人仍然坚决要求离婚的,则应当认为其感情确已破裂。
总之,认定感情是否破裂,要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地加以考察,综合分析,使法律能够真正保护那些没有破裂的婚姻关系,解除那些实际上已经死亡了的婚姻关系。
怎样写离婚起诉书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应事先写好离婚起诉书(即诉状),通常离婚诉状应将下列问韪表述清楚:
1.原告和被告(即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1年龄、性别、籍贯、民族、国籍、工作单位、居住地、结婚时间等。如有诉讼代理人,也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与放代理人(原告)的关系。
2.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的由来和笈展,是经人介绍或自己相识恋爱结婚的,还是由父母和他人包办结婚的?是否有子女?是否同居?是否分居及分居时间的长短等。
3.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有何事实?
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了纠纷?纠纷的情节、次数和后果如何?是否经过调解,调解的结果如何?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等。
4.离婚的意见和要求。表达本人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的具体意见,对被告有什么要求等。
最后还药写明诉请哪个人民法院来处理自己的离婚案件,起诉离婚的年、月、日并且要签名盖章。离婚诉状一般一式叁份,交法院两份(其中一分传达被告),自己留一份。
双方同意的离婚怎样办手续
双方自愿离婚只需到婚姻登记处申请批准,接行政手续办理离婚即可。是男女双方对离婚完全出于自愿,不属欺骗、不属受第三者干涉或他人指使;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双方协商达到协议。因此,自愿离婚又称协议离婚。男女自愿离婚的行政手续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书,如登记机关允许口头离婚也可以,同时要交关于子女和财产的协议书。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询问审查,进行必要的调解。
3.登记。对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子女和财产问厨已妥善处理,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再复婚的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这样一件事:张某和俞某结婚数年,因为张怀疑俞有外遇而吵闹,进而提出离婚。俞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赌气和自己的丈夫办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在离婚前曾盲明以二年为“考验期”,如果俞某确实没有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二人届时再复婚。然而,离婚一年以后,张某便与他人再婚了。俞即以他们曾有离婚再复婚的口头协议为由控告张某。那么,过种离婚再复婚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只要符合以上条件,既是合法的离婚,上述张某和俞某的离婚虽然女方同意的目的只为证明女方没有生活问题,但男方并没有用强制或欺骗的手段逼迫女方离婚。女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自愿离婚,经审核批准发给离婚书,即说明二人离婚是合法有效的。因而任何一方不能以当时思想上不愿离为理由而否定离婚的效力。可见私下订立的离婚再夏婚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据此强制前夫(或前妻)复婚。法律是严肃的,每个公民都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去做,切莫草率从事。
婚前财产是指什么
婚前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前各方原有的财产。无论是积蓄,经营的财产,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财产、与前配偶离婚时分得的财产、祖遗房屋、婚前工资收入的银行储蓄等,都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应归本人所有。他方不得干预和侵占。但法律允许结婚后,夫妻双方协商约定婚前财产不分彼此,均作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各方购买的结婚用品,能够明确分清的,就属于各方的婚前财产。如难分清为谁所有,或在恋爱过程中,双方感情好,将工资收入集中在一起,共同购置结婚所需的物品,一般不作为婚前财产,而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
未提及“婚前财产”,但在处理婚前财产时—般仍归本人所有。
此外,有一些虽非婚前财产,但归夫妻各自所有的专业书籍、器材、工具等;夫妻各自所用的衣服、日用品姒及复曼、箜五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复员费、转业费等等,对这些财产,夫妻离婚的,一般均应归双方各自所有。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3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离婚或一方死亡的这段期间内,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方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购置的房屋,家具以及生产工具、银行储蓄等;双方或一方继承的遗产和受赠与等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不包括夫妻婚前的财产,也不包括子女所有的财产。但夫妻双方在婚前将经济收入合在—起购置的结婚用品,也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另有的约定除外”,是指夫妻在结婚时或婚后,对上述法定共有财产,允许夫妻采取双方自愿约定的办法,解决财产的归属问题。但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侵犯子女和他人合法权益。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夫妻一方不能独自占有、独自使用和独自处分。尤其对较大的财产,在使用处理时,应该互相商量决定。
离婚一方故意毁坏家中财产怎么办
夫妻双方因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在法院判决前便将家中财产毁坏,往往因两种情况发生:一种是夫妻之间积怨较深,互不相让,一方一时感情冲动或故意报复;另一种是外界影响较大,由于家属、亲友的鼓动、唆使甚至直接参与造成毁物伤人的后果。但不管什么原因,这种作法都是错误的,后果严重的就是犯法。从遵义上讲,这样做也是不珍惜自己和他人劳动成果的不道德行为。如果被毁财物属于对方所有的财产,从法律上讲也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这类问冠,基层组织和当事人单位都应密切配舍法院及时制止事态扩展,被损害财物的一方可提请法院和离婚案件一并处理,如有他人参与毁坏财物的,也可以依法另行起诉。法院处理时,除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并应根据不同情况、责任大小、财物毁坏程度等于以适当处理。
被毁坏财物有的可以修复,有的可以改制,有的则干赔偿。所需费用应由责任人负担一部分或全部。如系多人所为,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离婚时财产怎样分割
对财产的分割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双方互谅、互让、不伤和气,将来也好执行。分割财产一定要分情是丧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包括父母财产等在内的全家财声。
如果有家庭财产,要首先进行分家析产,然后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财产时耍将婚前财产和婚姻登记后的财产分清。原则上婚前财产归个人冶理分割的是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分割财产还不能将子女个人的财产分割给父母。当然如果子女年龄尚小,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暂时代管子女财产。分割财产时应该弄清楚有无“婚前约定财产”。婚前约定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保护。离婚时对债务也应合理分担。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坚持如下的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男女有平等的分割权,共同债务共同清偿。
2.照顾女方及子女种益。维护妇女台法盼权益,如女方带孩子更应在财产上得到照顾。
3.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尽量考虑财产的教用和经济价值,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物品妥善安排,财产合理分配。
4.照顾无过错原则。无过错方在物质上受到损失,精神上受到损害,财产分割上可以给予适当照顾。
什么是约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井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接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概括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基本内容。这就是说,我国实行的法定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但法律叉允许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所以,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就成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特点。
什么叫“另有约定”呢?就是说,夫妻可以通过协议的方法,对个人的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处分,如何管理等作出约定。约定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分居两地的夫妻结婚以后财产不合在—起,各管各的1又如夫妻约定个人的收入归个人所有,家庭开支按双方收人的比例分担,或两人工资台在一起,其他收人如奖金、稿费等等由各人处理,再如男方工作,女方不工作,双方约定男方可将每月工资留下较少部分自由支配,等等。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法律上是一种灵活磊鬲表现,它并不违背社会主义原则,而且夫妻双方用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去解决财产问题,这正是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当然,这种约定应当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怎样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
有的夫妻在离婚时,男方总认为,他对家庭贡献大,离婚后家具、存款应大部分归其所有。其实,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少没有依据的。
《婚姻法》明确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在离婚时也同样享有分得相应财产的权利。
女方对于共同财产的权利的大小,并不取决于她的收入在该部分财产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即使女方工资、收入比男方低,甚至从事家庭劳动,没有直接经济收入,由于她承担家务抚育子女,使男方放心工作,这也是对家庭的贡献。为确保女方和子女的利益,在分割财产时还要考虑双方在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财产性质等具体情况和双方实际需要等诸因素。女方日常衣着用品一般应归女方所有。女方经济条件低子男方的,可酌情多分一些财产;离婚时如生活困难的,还可按《婚姻法规定,要求男方给予适当的帮助(经济上)。属于子女的财产(继承、受赠、受奖和其他合法所得以及日常衣着、学习用品等)离婚时应归子女所有,不得分割;并根据子女学习、生活的需要给子女所随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离婚时外债怎样处理
夫妻外债实为两项:一项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债务;另一项是个人欠债。夫妻共同生活负债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为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借债务,这些债务双方都有清偿责任。个人欠债是指夫或娄一方单独所借债务或本来就是婚前债务。单独所借债务是为满足个人需要,如酗酒、赌博所负像务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欠债务。
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责任主要包括:
1.父母要抚养子女,对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至于成年子女,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2.父母要教育子女,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子女,把子女培养成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接班人。
3.父母必须管教和保护未成年的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主要包括:
1.成年子女必须在经济上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一切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负责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竺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其标准应不低于当地的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的子女,应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状况好的子女,应自觉承担较多的责任。
2.子女尊重父母,在生活上关心和体贴父母。在父母年老体弱的时候,子女更应细心照料,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安慰。
兄弟姊妹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因此,兄姊在具备下述三个条件时,有抚养弟、妹的义务:第一,兄或姊有负担能力;第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虽健在,但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第三,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在具备第一、二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弟姊虽已成年,但无经济收入和工作能力,生活确实困难的,兄姊也应抚养帮助弟、妹。反之,如果父母已亡,兄、姊没有劳动能力或经济收入,生活也确实困难,弟妹有负担能力的,也应对兄妹抚养帮助。兄弟姊妹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些什么权利义务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子女在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后,随父(母)与继母(父)—起生话,有的子女年龄较小,需要抚养教育;有的已成年有了工作,或者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不愿到继父(母)家中去。有的随父(母)第二次、第三次离婚、结婚,建立了第二、第三个继父(母)关系,有的只与其中的一个建立了抚养关系,等等,这样,在处理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时就不能笼统对待,而要根据是否“受其抚养教育”来决定。受其抚养教育的,就是建立了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也就确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1否则,法律上不予承认。所以,继父母与继子女问的关系,就是根据是否。受其抚养教育”来确定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已经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相互不得虐待或遗弃。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父母与子女之间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继子女有的跟随生父(母)生活,有的跟随继母(父)生活。以后,子女不跟他们生活的一方,特别是继父母因年老多病失去生活来潦,又无其他子女,曾受过他(她)抚养教育过的继子女,应根据受抚养教育的时间长短,继子女实际收人情况,负担—部分或全部赡养费。
如果继子女提出继承遗产的要求奋也要根据是杏有抚养关系来决定他(她)有无继承权。从原则上讲,投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他们就没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就享有与亲生子女,养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当然,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应该依据《婚姻法》和有关政策分别对待。
收养和寄养有什么区别
收养,是指收养人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抚养嫩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寄养,是指教寄养人的生父母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在外地或患严重廉病),不能尽其教育、抚养时而发生的互助性的抚养关系。这种抚养,有些只有数月,有的是几年,也有的因生父母双亡而发生的寄养。则从幼年抚养到成年。
收养与寄养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区别:
1.收养关系和寄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不同。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有收养双方当褰人的收养合意,即双方当书人的同意。而寄养关系则不同,当被寄养人的父母无力抚养自己的子女,或困其他特殊原因使无依靠的儿童需要他人抚养时,只需抚养人愿意抚养,从经济上、生活上照顾被寄养人,即可形成寄养关系。
2.收养和寄养的程度不同。建立收养关系时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如公证)。寄养则无须履行。
3.收养柯寄养的性质,目的不同。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关系,具有亲属法上的契约性质,收养的目的,是使他人的子女成为自己的子女。寄养只是一种互助性的抚养关系,其目的,是使得不到正常抚养教育的儿童能得到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
4.收养秘寄养的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建立后,被收养人与自己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问的人身租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寄养在法律上就不产生上述法律效果。不发生身份关系的变更。
“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赡养,是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对于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这—规定体现丁尊老的精神。
扶养,是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抚育、教养。《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洧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婚,对所生养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自寸责任。遗体现了爱幼的精神。
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成年男女按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可以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不得互相虐待或遗弃。
无子女老人能否收养子女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问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经过收养的法定程序,建立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此,父母子女关系除由血缘而产生外,还可因收养而建立。这种收养关系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即受到保护。
关于收养的条件,各地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恢复收养子女公证业务的通知规定,收养关系的确立必须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市镇职工、居民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生育,女方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或女方年龄虽不满三十五周岁,但一方已施行手术不能生育,经审查属实,可允许从农村抱养一个学龄前幼儿。
对老年男女申请收养子女的,原则上不予允许。但是,对少数年老体弱,申请收养子女,并且确能在生活上得到照顾的,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公正,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收养人女子年龄应在五十周岁以上,男子年龄应在六十周岁以上;(二)被收养人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三)被收养人属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收养可否进行公证
收养就是按照法律程序颁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发有直系血亲美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收养可以进行公证。以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合法性,使养父母于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获得法律的承认。
根据我国《婚妪法)的攫定与父母子女问的权和王义务相弱;养子女与生父母阃的权利义务,暇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子女的人。一般要年满三十五岁,结婚多年无子女,并经县以上医院证明碗无生育能力,才能收养一名七岁必下儿童洧的夫妇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要求收养一名儿童。年龄在五十岁以上没有子女的人,可以申请收养一名未婚青年。其他各种不行台《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精神的做法,者岛黾不允许的。
有配偶的人无论是收养还是送养的子女,都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被收养^能够表明自己意愿的,应征得他本人同意;不得将独生子女送养;不得送养或收养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子女。
对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的,公证机关要审查三方当事人的身份,亲属关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查明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真实,了解送养、收养子女的意圈及家庭人口情况,询问三方面的意见被收养人系成年人的,还要让他在询问笔录(或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进养人,收养人夫妇双方和被收养人都要亲自到场。如夫妇不在一地,也可由一方到场,但必须提供另一方同意迭养(或收养),并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的声明书。同时要根据各人的实际情况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健康状况的证明等等。
凡是有不良意图,如企图达到进城、补员、出国、谋取他人财产等目的而申请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的,公证机关应拒绝办理。
经公证机关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发给收养关系证明书一式三份,由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各执—份。收养关系一经确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解除。
收养弃婴能否申请公证
弃婴行为是违法的,也是违背社会道德的,应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如果有人拾到弃娶中请办理收养公证,公证机关应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民政部门,查清弃婴的来源,设法找到婴儿的生父母,决定是否予以公证。如经过一定努力仍找不到生父母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机构先行收养,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给公证机关出具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