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秦嘉、徐淑诗文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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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赠妇诗三首》的创作年限

历来学者认为,《赠妇诗三首》创作于秦嘉以上计掾赴京上计之际,然秦嘉于何时赴京上计,文献无载。我们只能根据一些重要线索和创作背景来做大概的推断。

对“上计”和“上计掾”的一些情况,前文已经作了大概介绍。两汉时,郡国守、相每年遣人赴京师上计,西汉时,从郡国派到中央去上计的人为守丞和长史。据杜佑《通典》记载:“汉制:郡守岁尽,遣上计掾、吏各一人,条上郡内众事,谓之计簿。”这里杜佑所说,实为东汉之制。这说明东汉时,各郡国仅派上计掾与上计吏专司上计之事,而不再派郡丞(或守丞)、长史主其事。上计时地方向中央呈交计书(或称为计簿),其内容为郡国一年中的租赋、刑狱、选举等情况。郡国上计,西汉时一般由皇帝或丞相亲自接受计书。西汉末到东汉,多由大司徒受计。朝廷根据计簿对守、相进行考核,有功者受赏,有过者受罚。各地所上计书,最后集中到丞相府,由计相(东汉为尚书)存档保管。

关于上计的时间问题,史书中也有一些零星记载。《后汉书·百官志五》(志第二十八)“县、邑、道”本注曰:“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补注引胡广对此条的解释为:“秋冬岁尽”办理上计之事。又,同书“郡国”条本注曰:“岁尽遣吏上计”(于朝廷)。这就是说,县、邑、道向所属郡国上计在每年的秋、冬之际,而郡国向中央上计在每年岁末。

郡国上计掾有被拜为郎官的惯例。但此例始于何时,史书无载。《后汉书·和帝纪》中有“是年,初复郡国上计补郎官”的记载。这一年为永元十四年(公元102年)。此言表明,永元十四年之前曾行此制,中间一度废止,和帝永元十四年又恢复了这一制度。又据《后汉书·卷四十四·杨震列传附子秉传》载:“时,郡国计吏多留拜为郎,秉上言三署见郎七百余人,帑臧空虚,浮食者众,而不良守相,欲因国为池,浇濯衅秽。宜绝横拜,以塞觊觎之端。自此终桓帝世,计吏无复留拜者。”这一年为延熹五年,即公元162年。

综上可知,秦嘉的五言《赠妇诗三首》的写作时间肯定在公元102年至162年之间。又,历来文献皆曰“秦嘉为桓帝时期人”,而汉桓帝公元146年至167年在位,故可知五言《赠妇诗三首》的写作时间必在公元146年至162年之间。从第一章可知,秦嘉上计的时间在其结婚之后,而他结婚的年龄当在二十岁左右,时间大概在公元152年前后。所以,五言《赠妇诗三首》的写作时间当在公元153年至162年之间的某一年年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