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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从“可杀可不杀”说开去李庶民

过去曾经在不同的场合听到过这样的话——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政策是“给出路”,因此,能不杀就不杀,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最近严打,又耳闻有些地方领导表示,在严打期间,那些过去可杀可不杀的现在都要杀。这是两种不同的“掌握”,至少给人一种感觉,好像那些罪犯的生命就捏在官员的手里,他们完全可以予取予夺。最让我迷惑的还是那个关键词——“可杀可不杀”,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法律是严肃的,对什么样的罪行进行什么样的惩罚都是十分清楚的,事关一个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同样具有不可剥夺的人权),法律的规定绝对不可能是模棱两可甚至出现杀亦可、不杀亦可的情况的。那么,又何谈“可杀可不杀”?当然,对于许多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的判罚往往有个范围,比如几年以上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同样的罪名可能判罚的结果并不是完全相同。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在一个范围内随意判决。刑罚轻重归根结底还要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于某一类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程度不同的惩罚,但是,法官在法庭上面对的是一个特定的犯罪案例,因此判罚只能有一个。否则,对待法律的态度就太不严肃了。

所以说,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可杀可不杀”的问题。但是,它又的确是一个存在的“提法”。这种奇怪的提法意味着什么呢?无论是“可杀可不杀”还是“可杀可不杀的要杀”,它们都说明,一个人(哪怕他是罪犯)的生命是否能够保全。有时候要取决于政策或暗示,这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治思想——表面上是依法判决,但最后还得靠政策来“把关”,而政策往往没有法律那样有稳定性,因此,同样的罪行处于不同的“关口”,就有可能受到轻重不同的判决,甚至一个人的死也决定于此了,这岂不危险?而且,有了“可杀可不杀”,相应的自然有“可判可不判”,“可罚可不罚”,如果让这种意识和做法泛滥开去,那么,我们离人治越来越近,离依法治国的轨道越来越远。

因此,“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并不意味着政策的宽大,“可杀可不杀的要杀”也不能说明严打力度的增强。严肃的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不是“可不可”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的问题,没有任何商量。因此,“可杀可不杀”是一个错误命题,而正确的做法是,不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该判的判,不该判的不判;该杀的杀,不该杀的不杀。总之,按照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各级官员就不用再操心、指示了。

【作品赏析】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有人就简单地理解成是法制与人治,错矣!法律是既定的,人是机动的;政策是变动的,法律是不可以随便变动的。我们要公正严肃地对待法律,不可臆断,否则“法将不法,国将不国”。

法律上没有“能不杀就不杀,可杀可不杀的就不杀”和“在严打期间,那些过去可杀可不杀的现在都要杀”这样的规定。若法律可以随时让官员变来变去的话,那就不叫法律了,应该叫官律。

这样,罪犯的生命就捏在官员的手里,他们完全可以予取予夺。这是多么的不公平,每个人都是有人权的,岂可以让某一些官员说杀就杀,说不杀就不杀。

作者指出“可杀可不杀”是个错误的命题,并提出应对办法。他的勇气的让人感动,而他的理性思考则让人信服。法制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该判的判,不该判的不判;该杀的杀,不该杀的不杀。按照法律,各级官员就不用操心、指示;也不能操心、指示了。“可杀可不杀”是荒唐的,所幸的是,这种现象在今天的现实中已找不到实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