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子长县军事志(公元前627年—公元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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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兵役制度

一、兵役制度演变

(一)志愿兵役制

1954年以前,子长县实行志愿兵役制。这一时期,军队的兵员补充主要通过政治动员来实现。动员参军的做法是:通过全县各级党政组织和人民政府训练基层骨干,统一思想,弄清政策,明确任务和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动员教育,使群众懂得保卫新生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重要意义,掀起自愿报名参军热潮;政府对军烈属的生产和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及优待,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风尚。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正式颁布,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役。

义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18~22岁的男性公民都应按规定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部队需要也可被征集服现役。现役征集一般情况下一年一次,征集的人数、时间和要求,依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命令执行。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征集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每年9月30日前,所有适龄男性公民要按照县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县兵役机关根据《兵役法》关于应征、缓征、免征或不得服役的规定,从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中选定当年的应征对象。应征公民按县兵役机关的通知,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进行政治审查(即政审)。体检和政审合格后,县兵役机关再优中选优,确定服役的人员。服满现役的义务兵一般应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自愿,少数可超期服役1~2年。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复杂,需要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在部队继续服现役。1978年以前,采取超期服役的办法,保留部分骨干。但由于《兵役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部分骨干的许多实际问题难以解决。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根据兵役改革的这一重大举措,驻子长县各军事组织开始改选志愿兵。服现役满五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者,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可选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从选改之日算起,一般限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如有特殊需要,志愿兵本人有志愿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服役期。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免费按义务标准供应伙食和被装外,另按不同级别发给工资。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四)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决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最初三年,子长县根据上级指示,认真开展了预备役登记和训练工作。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民兵工作的指示》,决定将民兵与预备役合二为一。1984年,新的《兵役法》确立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建设。此后,子长县根据《兵役法》规定,将首届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编入预备役,随时准备根据需要应征入伍。依照《兵役法》,将预备役士兵编入民兵组织,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使预备役与民兵组织有机结合。同时还恢复预备役军人的登记统计工作。

二、兵役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子长县兵役工作是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兵役机关为主,依靠党、政、军各部门密切配合的方式进行。子长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县委的军事部兼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县的兵役工作。1949~2005年,子长县兵役机构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1949~1950年

这一阶段的扩兵动员工作,是在中共子长县县委领导下,由党、政、军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扩兵机构,作为县委的临时性中心工作机构。县政府设人民武装科,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办理扩兵动员工作事务。

2.1950~1954年

195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子长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负责辖区的兵役工作。同时各区人民武装部承办本区域内的兵员动员、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3.1954~1958年

1954年10月,子长县人民武装部改称为子长县兵役局,内设兵役、民兵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县兵役工作。这一时期,基层人民武装部已撤销,指定专人兼管兵役工作。

4.1958~2005年

1958年,县兵役局改称为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兵役机关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县兵役工作。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由军队建制改为地方建制,但兵役机关的性质、任务未变。同时,在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1980年,子长县各公社建立人民武装部。1984年人民公社废除,恢复乡镇建制,各公社人民武装部改为乡(镇)人民武装部。乡(镇)人民武装部在县人民武装部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9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恢复建制后的县人民武装部,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

三、义务兵征集

(一)兵员条件

1.年龄规定及服役期限

1955年《兵役法》规定,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服兵役,未满18岁青年自愿报考军校者,不受现役征集年龄限制。1984年新《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为征集对象,当年未被征集者,在22岁以前仍可被征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个人志愿,也可征集当年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子长县历年征兵是根据省、市(地区)兵役机关的指示来规定当年应征对象的。义务兵役制实施后,兵员服役期限曾作过几次较大变动,陆军一般2~4年,空军3~6年,海军4~6年不等。

2.政治条件

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随着国家政治形势和中央各时期方针政策的变化有所不同。1955~1978年的较长时间里,政治条件注重新兵的阶级成分和社会关系。1978年以后,兵员政治条件注重应征公民的现实表现,规定出身非劳动人民家庭的革命青年和台湾省籍青年,只要本人表现好,都应一视同仁,予以征集。1978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关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对新兵的政治条件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非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青年,本人历史清白、思想政治表现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者亦可征集;对符合征集条件的台湾省籍青年一视同仁;直系亲属或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参加过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两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或有其他重大政治问题正在受审者,暂不征集。197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摘帽的地主富农分子享受人民公社社员待遇,其子女入学、参军、入党、招工和分配工作等方面,主要看本人的政治表现,不得歧视。

1990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征集服现役的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楚,决心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的适龄青年。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严重,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的;组织参加反革命集团和其他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静坐、罢工、绝食、罢课的;向非法组织或国外、境外人员泄露党、国家和军队的机密以及提供、出卖情报的;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较复杂的亲友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笃信宗教、参加宗教组织或会道门组织、并进行活动的;文身图案和所刺“字”“点”,带有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或者文身、刺字、刺点部位有碍军容的;被判过徒刑、拘役、管制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违法犯罪正在侦查、起诉、审判而未结果的,以及政法部门正在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收容审查过,或者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父母亲或其他抚养者中,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开除党籍、公职、劳动教养,以及有严重问题尚未查清结论,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刑,而本人不能正确对待或有包庇、报复行为的,等等,一律不能征集服现役。

1996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对“警卫部队特种政治条件兵”的新兵政治条件,也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新时期形势变化,2004年10月,国家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对政审条件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3.身体条件

实行义务兵役制初期,兵员身体条件要求较宽。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兵员身体条件素质要求越来越严格。1959年以前,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50米以上。1960~1985年,要求身高在1.55米以上。1986年以后提高到1.6米以上。女性新兵身高,1979年以前要求在1.5米以上。1980年提高到1.55米以上。1991年要求男性新兵身高在1.62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对新兵的体检要求越来越细、愈来愈严格,对不同兵种人员身体条件也提出不同要求。

4.文化条件

20世纪60年代以前,只对少数专业技术部队和空军、海军兵员要求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对普通兵员没有明确规定。随着整个民族文化素质的日益提高,为适应部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到1986征兵时,国家对城镇兵要求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村兵要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兵文化程度也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

(二)兵役登记

1955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兵役委员会领导下,由兵役局组织实施。区、乡人民委员会专人负责办理。凡当年6月30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经目测合格者,一律参加登记。登记时以乡为单位,在本人常住所在地进行。

1956年的兵役登记与选举工作结合进行,采取边摸底边排队边登记的办法,由上而下从户口册中摘抄适龄青年情况,交农业社逐个了解,然后由下而上将摸底情况集中到区、乡审定,三分之一应登、免登、不登。

1984年下半年,根据《兵役法》规定,对当年12月30日以前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1985年后,每年9月30日以前完成对18周岁和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兵役登记由基层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负责登记工作,并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从此,应征公民兵役登记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平时征集

子长县的义务兵征集始于1954年,除1967、1988年未征,1969、1976、1978、1989年征集两次外,一般每年征集一次。1985年以后,还为武装警察部队征集了数量较大的新兵。

1.成立机构

每年征兵前,子长县县、乡都要成立征兵领导机构。1954年,首次义务兵试点征集时,子长县成立征集委员会。1956年征集时成立县委兵役委员会。1960年改称征兵领导小组。1968年子长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任组长。征兵工作领导下设办公室,处理征兵工作具体业务。1981年以后,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兼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任副组长,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主要是确定征兵指导思想,分配征兵任务,统一领导全县征兵工作。同时下设成立征兵办公室,办公室由县人民武装部(兵役局)和宣传、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派员组成。各乡、镇(人民公社)成立相应的征兵领导机构。每年部署征兵前,子长县都要召开征兵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征兵工作。征兵工作期间,县征兵领导机构都要组成工作组,检查指导宣传、体检、政审、定兵工作,保证征兵任务按时完成。

2.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历年征兵工作中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征兵工作全过程。每年征兵前夕,子长各地都充分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战备形势、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役制度的宣传,激发青年参军热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主要宣传保卫新政权、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等内容。1961年以后的征兵宣传是结合形势战备、社会主义运动和防修反修进行。1984年新的《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征兵宣传以《兵役法》为主要教材,注重提高广大适龄青年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认识,并针对新时期征兵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依法征兵和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传统教育形式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开展征兵宣传,引导青年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同时,积极做好优抚工作,解除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自1990年以后,子长的适龄应征青年报名率都保持在90%以上,子长县年年都能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3.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是兵员征集的重要环节。在历年的征兵中,子长县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新兵体格检查标准执行。每年征兵体检期间,由卫生部门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经过学习、培训、试检后,正式进行体检。1972年以前,每年体检以公社为单位设立体检站,人口较少的公社与人口多的公社合并体检。1973~1983年改为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地方分片设体检站。1984~2005年,每年征兵在县城设一个体检站,或在县人民医院,或在县人民武装部,以乡(镇)为单位排序体检,并规定了“五不制度”,即:体检时不会客、不请客、不串科室、不接条子、无关人员不进科室。体检表一律由工作人员传递,实行单科淘汰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政治审查

1958年以前的政审,先由基层党支部保送,再由征集站审查,最后县兵役委员会把关审定。1958年新兵政审规定,政审需经过群众评议,民兵干部推荐,人民公社政审。1965年采取“三审”的办法,即目测合格者进行初审,体检过程中进行政审,定兵前进行复审。1968年的政审由军队接兵干部、地方干部、群众团体组成“三结合”政审班子,采取面对面、背对背、个别交谈、重点了解等形式进行审查。1973年的政审,依靠群众,层层把关,做到领导与群众、内查与外查、征兵机关与接兵干部三结合。1980年以后,政审工作重点放在了基层,重点看应征青年的现实表现。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应征公民流动性大,政审时注重内查外调,多方联审,基层单位采取“三访两查”(访学校、访派出所、访干部群众,查现实表现、查家属政治态度)。1987年政审实行“三结合”方式,即:逐级政审与联审相结合,本系统政审与邻近单位、村庄相结合,普遍政审与重点政审相结合。1989年政审采取“三级把关,三方联审”的办法。村、乡(镇)、县三级政审人员,实行划片包干,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定责任;县兵役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接兵干部三方,对政审合格者进行联审,确定预征对象。1996年9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审的内容,即:应征公民的年龄、户别、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和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状况等。对政审方法明确规定为:实行村、乡镇、县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并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2004年10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此规定对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5.审定兵员

1979年以前,定兵由征兵领导小组(征集委员会、兵役委员会)吸收体检组、政审组和接兵部队领导参与决定,对体检、政审双合格的对象进行综合衡量,择优审定。1980年以后,优先优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本人及家属入伍动机端正、三好学生、先进个人、有专业特长的青年。对入伍动机不纯、身体有“边缘”问题、群众有反映一时难以查清者,从严把关。1985~1993年,由征兵办公室各组长并吸收接兵部队领导参加的征兵办公室会议,确定新兵。1994年以后,由县征兵领导小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基层单位领导和专武干部以及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集体审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从1992年以后,每年征兵时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军队干部子女入伍,以解除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1993年,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对预定新兵进行文化测试,旨在了解掌握应征青年真实的学历和实际的文化水平,防止假学历、假文凭,以保证新兵文化质量。定兵后,向社会公布,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合格者坚决调整,达到领导、部队、群众、家长“四满意”。

6.新兵交接与运输

1960年以前,交接兵以乡镇(公社)为单位,新兵由地方干部带队送到集中点,县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不合格者如数补齐;县征兵办公室将新兵名册、应征公民登记表、体检登记表交给接兵部队,当场点清人数,双方签字盖章;交接完毕后,退兵不再补换,新兵从离县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1961~1968年,采取“划片交兵,适当调整,互相照顾,质量均衡”的原则。1969年,实行地方干部协助接兵部队送兵的办法,新兵集中前,由送、接双方干部负责组成临时党支部,新兵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编成班排(兵员征集少的公社联合编成班、排),指定新兵为骨干宣传员、卫生员,加强交接的组织领导。1985年实行地方送兵到部队,接兵部队派干部做联络员。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向部队介绍新兵情况,交接档案材料,点名交接,并结算送兵途中各项费用。1986年以后,改为完全由部队接兵的办法,交接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接、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交接双方领导讲话等。县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协助接兵部队做好安全起运工作,并组织热烈欢送。

四、招飞选滑工作

子长接受上级招飞选滑工作任务是从1961年开始的。招飞选滑对象是在校的高中、初中学生,年龄16~21岁。由县人民武装部牵头,每年都成立招飞学员办公室和选调业余滑翔员办公室,负责招飞选滑工作。1978年子长县招录飞行员一人。1979年招录业余滑翔员一人。

五、优抚安置

(一)优抚

优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子长县执行代耕制。1954年,享受代耕的军工烈属544户1327人;享受补助煤的军工烈属641户(占全县军工烈属的25%),补助煤46.9909万公斤,折款1030.1588万元(旧币)。农业合作化后,代耕停止,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5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51户95人,军属99户125人,共补助8332元。1956年,全县享受补助的烈军属368户1949人,补助15299元。1958年全县对275户、488个烈属和烈士遗孤进行定补,补助标准每月5~8元,年补助金额27157元。1961年,提高烈属定补标准,城镇每人每月9元,农村每人每月6元。1990年,烈属定期定量补助提高,城镇每人每月50元,农村每人每月40元,全县年补助金额为99184元。“三属”(烈属、因公家属、病故家属)生活补助费从1990~2005年,经过12次调高标准,2005年,提高到城镇350元、325元、300元,农村220元、210元、195元。2005年,全县有“三属”137人,年补助金额为381873.6元。

伤残军人优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3年,二等以上残废军人3户14人,补助285元。1959年,全县有残废军人229人,补助1479元。1963年,给持有三等以上残废证的186人换发了新证件,当年补助19030元。1976年始,提高残废补助标准。对于严重伤残者,予以公费医疗。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从1991年1月1日至2005年通过三次调整,一等因战、因公、因病全年抚恤金从1260元、1170元、1060元分别提高到8960元、8400元、7800元;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从920元、830元、760元增至5600元、5040元、4560元;二等乙级全年从656元、590元、554元提高到4480元、4200元、3600元;三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从416元、400元提高到3360元、3000元;三等乙级从342元提高到2240元、1920元。2005年,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171人,县上为他们换发了新的伤残人员证件,年补助金额为546558.8元。

老红军优抚 1949~1959年,对老红军采取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办法予以安置。1961年,全县老红军37人补助金额2628元。1973年,老红军重新评定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人均每月7元。1977年对全县老红军普遍实行定补,享受定补339人,最高每人每月25元,最低10元。1983年,提高定补标准,最高每月55元,最低30元。1990年,享受定补的老红军315人,全年定补金额398103元,每人每月最高100元,最低85元。1990~2005年,老红军的生活补助经过10次调高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40元。2005年,全县有老红军184人,全年定补金额为2117030.4元;红军失散人员从1987年15~25元生活补助标准,经过12次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2005年,全县有红军失散人员229人,全年定补金额为659520元;老复员军人在1988年每人每月10元生活补助基础上,从1988~2005年经过九次调整,增到每人每月150~155元。2005年,全县有老复员军人635人,全年定补金额为1232362.4元;2005年,全县有带病回乡军人114人、红军遗属81人,全年定补金额分别为137251.2元、97200元。

(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1959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714人,安置参加农业生产571人,安置在行政机关、厂矿企业等单位143人。

1960~1963年,接收复员军人66人,安置农村60人,安置行政机关6人。

1973年始,根据“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安置政策,城镇户口的退伍军人安排为国家职工,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回乡就业。1973~1990年,全县共安置退伍军人2382人,其中安置城镇户口军人1043人,农村户口军人1339人。1991~2005年,共安置复退军人931人。

2000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大胆提拔使用人武干部,县上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将人民武装部移交到地方的转业干部,全部安排在公安、交通等行业,并给他们安排了相应的的领导职务。在人员饱和、机构紧缺的情况下,把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及时安置到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

六、预备役建设

(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子长县兵役局根据《兵役法》规定,对预备役进行登记。凡40岁以下的男性复退军人,将来可以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做退役处理。30岁以下者,编入一类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入一类二等预备役,复员军人回乡后10天之内,持部队证明到县兵役局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兵役局根据退伍军人原所在部队师以上首长签署的意见和本人具体情况审查登记。

1958年秋季,根据中央军委指示,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合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据当年统计,全县共有退伍军人148人服预备役。1982年始,子长县每年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后都要到子长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年龄规定为:服一类役18~28岁;服二类役29~35岁。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9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正式颁布实施,10月,中共子长县县委、县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根据《预备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对全县已登记并确定职务的军官进行了授衔。此后,每一年子长县都有要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核对,并在搞好正常登记统计和建卡归档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预备役军官进行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增强服预备役的意识。

(三)预备役部队建设

1984年9月,根据中央军委和兰州军区指示,延安地区预编预备役师第3团在子长组建。预编士兵主要从基干民兵中选编预定,按应征青年的政治身体条件选编。程序为广泛宣传,自愿报名,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报乡、镇党委审定,县人民武装部颁发预定书,乡、镇张榜公布。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毋俊邦任团长,县委书记陈致中任政委。全团编制2891人,有步兵、炮兵、通信兵、工程兵、防化兵、汽车兵、卫生兵七个兵种。1985年,预备役师第3团随师一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