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子长县军事志(公元前627年—公元2005年)
6503700000035

第35章 干部工作

一、干部来源

1951年,子长县和县辖七区两级人民武装部成立,配备了部分现役人民武装干部。至1954年县兵役局成立后编制12人。设正、副局长、副政委,政委由县委书记兼任,内设兵役科、民政科。乡镇配备军事助理员一人。这些干部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从野战军的干部中选调;二是直接从士兵中培养提拔(行至1969年);三是新吸收的一批青年学生和地方基层干部。这些干部各有特点,各尽所长,团结奋斗,埋头苦干,成为子长军事事业的一代开拓者。此后,干部调整工作随着军事建设和发展需要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程序。1986年5月前,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由大军区审批任免;副部长、副政治委员、科长由陕西省军区任免;副科长以下干部由军分区审批任免、调配。

1986年,县人民武装部共有机关人员20人,部长、政委各一人,正科级干部三人,一般干部职工15人,均是从部队转业分配的。

1986~1996年,县人民武装部为地方建制期间,部长、政委的任免在征得延安军分区党委的同意后,由延安地委审批任免;科长以下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同县人民武装部商议提名,共同考核,按地方任免党、政干部的任免权限任免。1996年以后,干部来源逐渐发生变化,土生土长的老武装逐渐转业地方工作,从野战部队交流和经过正规军队院校培训的干部增加,干部的年龄也越来越年轻。

武警县中队、消防大队的干部,分别由武警延安市(地区)支队、消防支队根据实际情况调配。

基层人民武装干部,1961年7月,县人民武装部与县委首次选配了18名基层人民武装部部长。这些干部,一部分是从地方优秀干部中选用的,一部分是从预备役军官、转业、复员、退伍的干部、战士中选拔的。在此之前,基层也有从事人民武装工作的干部,但大都是兼职的。196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重申:人民公社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是在人民公社党委和县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下,组织实施民兵工作的脱离生产的基层干部,是人民公社领导成员之一,是预备役军官。据1963年6月统计:18名专武干部中26~30岁的16人;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15人,高小文化水平的3人;全部为党员,均经过军事轮训;有七人成为同级党委领导成员。1986年,招聘优秀民兵干部为专职基层武装干部。1991年8月,三名民兵干部被选送至省人武干部学校学习。1993年后,子长每年至少有两人被充实到基层,提高了专武干部的整体素质。2005年,中共子长县县委一次性将八名青年人武干部提拔为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

二、培养教育

县人民武装部、武警县中队和驻境部队的干部的培养教育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在职学习,按规定的时间学习党的路线政策、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二是参加文化补习、函授和自学考试;三是参加上级举办的专题集训班,集中进行理论和业务学习;四是下放锻炼。1959年2月始,县人民武装部机关干部下连当兵一个月。1960年,机关干部分三批下放当民兵,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培养吃苦耐劳的精神。

基层武干的培养教育形式有:分期分批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武干集训,同时县人民武装部每年度均采取以会代训、函授作业、定期考试的方法进行培训。

三、授衔

为了加强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1955年9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中央军委《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以及上级安排,子长县兵役局以军官的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基本依据,经民主评议,并报上级批准,确定各级军官的军衔等级,于1956年3月分批举行授衔仪式。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议》,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军装样式。县人民武装部于同年6月1日取消了军衔,废止了军衔肩章、领章和军兵种符号,统一着新的军装和标志,并实行了减薪定级制度。

1996年4月,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上级军事机关为收回部队的部分干部重新评定、授予了军衔,并佩戴了军衔肩章、领章和军兵种符号。授予上校一名(吉志军)、中校三名(翟世海、史纪东、纪根亮)、少校一名(张俊才)、上尉两名(魏有平、曹晨阳)。

武警子长县中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关于“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的规定和武警总部警衔工作会议精神,经过评定审批,于1989年1月佩戴警衔肩章、符号。

四、退休、离休、转业

(一)退休

退休是军队因本人年老、病残丧失工作能力或其他原因而退出现役交地方政府安置,按月发给生活费,赡养终生。战争年代,因环境和物质所限,主要采取退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领取退休金制度。195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安置的暂行规定》指出,军队干部凡“服满现役,年满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或“因为积劳成疾,身体衰弱;因公负伤,身体残废,不能继续担任实际工作,又不能回到生产中去参加劳动的”,可以退出现役休息,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1983年9月14日,县人民武装部原政委白景玉退休。1984年5月,县人民武装部部长王家骏退休。

(二)离休

离休及军队干部离开部队,离职休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休养制度。1973年9月,县人民武装部原部长刘添成离休。

根据1982年4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军队老干部离职休养几项规定》,子长县人民武装部加强了对老干部管理工作,逢年过节都要慰问子长籍军队离休老干部,或曾在子长县人民武装部工作过的离休老干部。

(三)转业

转业,即保留干部身份,退出现役军队,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参照原在军队所担任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裁军百万”。根据上级安排,县人民武装部确定一名团职干部转业。1985年,县人民武装部三名干部转业,其中团职两名,副团职一名。

1996年4月至2005年底,按照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干部转业工作正常进行,10年间县人民武装部共转业干部七名。其中团职一名,营职六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