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资治通鉴》故事5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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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焚书坑儒

“原文”

丞相李斯上书曰:“异时诸侯并争,厚招游学[1]。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2],惑乱黔首[3],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4],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5],异趣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6]。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7]。禁之便[8]!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9];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有藏《诗》、《书》、百家语者[10],皆诣守、尉杂烧之[11]。有敢偶语《诗》、《书》弃市[12];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13]。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制曰[14]:“可。”……侯生、卢生相与讥议始皇,因亡去[15]。始皇闻之,大怒曰:“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16],或为妖言以乱黔首[17]。”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18]。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19],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20]。始皇长子扶苏谏曰:“诸生皆诵法孔子[21]。今上皆重法绳之[22],臣恐天下不安。”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军于上郡[23]。

“注释”

[1]厚:优厚。游学:周游讲学。[2]非:非议。[3]黔首:百姓。[4]心非:心里非议。[5]夸:夸耀。[6]造谤:制造谤言。[7]党与:私党。[8]便:有利,适宜。[9]非秦记:指秦以外各国的史记。[10]诗:《诗经》。书:《尚书》。百家语:诸子之书。[11]诣:到。杂:俱,共,一起。[12]偶语:相对私语。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暴尸街头示众。[13]黥:在脸上刺纹,涂墨。古代用作刑罚。城旦:刑罚的一种。旦起筑城,四岁刑。[14]制:帝王的命令。[15]亡:逃亡。[16]廉问:察问。[17]妖言:邪说。[18]诸生:儒生们。[19]除:拣择。[20]发谪:发配流放。徙边:押解到边远荒僻之地。[21]诵法:诵其言而效法之。[22]绳:纠正,惩治。[23]监:监督。上郡:郡名。在今陕西延安、榆林一带。

“译文”

丞相李斯上书说:“过去诸侯争战,以高官厚禄招徕游说之士。现在天下已定,法令统一出自朝廷,百姓理家就要致力于耕田做工,读书人就要学习法令规章。现在儒生们不学习现代事务,只知学习古代,非议现实,惑乱百姓,相互非难指责现行制度,并以此教导百姓;闻听命令颁下,就纷纷根据自己的学说妄加评议,入朝时心中非议,出朝后街谈巷议,夸饰君主以提高自己的声望,标新立异以显示自己的高明,煽动、引导众人制造谤言。这种情况如不禁止,势必造成君主的权势下降,臣子在下结党。禁止这些才有利于国家!除秦国史记之外的所有史书,我建议史官将其全部烧毁;除博士官按职责所收藏的书籍外,天下凡有私藏《诗》、《书》、诸子百家著作的人,一律按期上缴到郡守、郡尉处,一并焚毁;有敢于相对私语谈论《诗》、《书》的处死;借古非今的灭族;官吏知情不举者同罪;此令颁布三十天以后不将私藏书籍烧毁的,判处黥刑,并罚处城旦刑。不予焚烧的,是医药、占卜、种树的书。如果想要学习法令,以官吏为师。”始皇下令说:“同意。”……侯生、卢生相互讥讽、评议秦始皇的暴戾,并因此逃亡。始皇闻讯,大怒,说:“卢生等人,我尊敬他们,给予优厚的赏赐,现在竟然诽谤我!这些人在咸阳的,我曾派人去查访过,有的人竟妖言惑众!”于是让御史逮捕并审问所有的儒生。儒生们彼此告发,始皇亲自拣择犯禁者四百六十余名,全部在咸阳活埋,并让全国都知道这件事,以惩戒后人。同时将更多的人流放到边地。始皇的长子扶苏规劝道:“儒生们诵读并效法孔子的言论。而今您全部用重法惩处他们,我担心天下不得安定。”始皇大怒,派扶苏北赴上郡去监督蒙恬的军队。

“点评”

焚书坑儒,这是封建的最高统治者企图用暴力手段统一思想的最初尝试。焚书,是用消灭思想的物化形式,来消灭不同思想及其传播;坑儒,是用消灭肉体的手段来实现消灭不同思想的行为。焚书坑儒反映了专制帝王迷信暴力,迷信刑法,运用国家权力,以暴力和刑法解决一切问题的观念。这是从百家争鸣转向严酷的文化专制的标志性事件。虽然焚书坑儒历来受到谴责,但封建社会最高统治者扼杀自由思想,不择手段统一思想和文化的努力始终没有停止。焚书出自李斯的提议,我们由此看到文化专制与法家思想之间的联系。这位《谏逐客书》的作者,主张开放的人才政策;与此同时,他又主张不择手段地扼杀异端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