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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诗言志”原解

“诗言志”,是关于“诗歌”概念的最早的定义,是中国诗学思想的核心命题,朱自清先生《诗言志辨》考论详甚。但是,关于“诗言志”的原初含义,还有讨论的余地。《尚书·舜典》:

帝曰:“夔!命女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夔曰:“於!予击石拊石,百兽率舞。”

这段文字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乐”这个概念,不是音乐的简称,而是诗歌、音乐、舞蹈、教育、祭祀各种文化活动的总称。帝命夔典掌的“乐”,就包含诗、声、律、八音、舞蹈、祭祀、教育等,从文学史的角度看,上古时期的文化艺术活动并非像后世这样分门别类、分行分家,而是浑整不分、浑然一体,诗歌、音乐、舞蹈、教育、祭祀等总名之曰“乐”。

第二,诗歌—音乐—舞蹈三位一体的乐事活动是有机整体:“诗”通过言说来表达“乐”的内容(“诗言志”);“歌”在“言”的基础上渐渐将音调拖长(“歌永言”),即由言说而变为慢慢地咏唱;随着咏唱声音的高低抑扬调整乐器的声调(宫、商、角、徵、羽),使之与言说、歌咏的音调相一致(“声依永”);同时用六律调和声调(“律和声”);这样使各种乐器(“八音”)和谐鸣奏(“八音克谐”);同时伴以舞蹈(“百兽率舞”)……以此沟通神人,使神界、物界、人界和谐、和顺、和平、和睦、和乐(“神人以和”)。在乐事活动中,“诗”是通过言词的宣诵来表现“乐”的内容,音乐是通过五声、六律、八音来表现“乐”的内容,舞蹈是通过形体动作来表现“乐”的内容,故《乐记·乐象篇》云:“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这就是说,在乐事活动中,不仅诗言志,音乐、舞蹈也可言志,“诵诗三百,弦诗三百,歌诗三百,舞诗三百”(《墨子·公孟篇》),就是说以不同的方式言“乐”之志。故,“诗言志”者,“诗”言“乐”之志也。

在乐事活动中,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浑整不分,因之,也就不存在今人观念中的诗人、音乐家、舞蹈家、教育家、思想家、哲学家、宗教家之类的名目,而是诸“家”合一,实为“乐人”。乐人身兼诗人、音乐家、舞蹈家、教育家、思想家、哲学家、宗教家、行政官、司法官诸职,但其主要职守是“乐”,即以“诗—乐—舞”三位一体的文化活动为核心的乐事活动。

第三,这就自然要注意到乐事活动的目的、乐人作“乐”的目的以及“乐”的文化功能。言志之诗,永言之歌,依永之声,和声之律,克谐之八音,百兽之舞蹈,其目的在于“神人以和”,即沟通神界和人界,和谐天地,协调阴阳,使万物繁荣、百姓安康、家邦兴旺、万事如意。所谓的“乐”,并非今人观念中用于个体抒情泄愤或欣赏消费的纯粹艺术,而是具有神圣、神秘的实用功利目的的娱神、享神之具,简言之,“乐”即祀神乐。故,乐诗所言之“志”,不应等同孔颖达《诗大序正义》所说的“悦豫之志”或“忧愁之志”,也不应看做是诗体文学自觉后诗人笔下的“终身之志”、“一日之志”或“偶然兴到,流连光景,即事成诗之志”。乐诗之“志”,是神圣、神秘却又现实、功利的“以和神人”之志。

第四,因为乐事活动的目的是“以和神人”,“乐”是祀神乐,因此对从事这项事业的乐人有特殊而严格的要求。首先,乐人必须是上层贵族之子,即“胄子”(《周礼·大司乐》中又称“国子”)。其二,乐人的品德修养要达到“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周礼·大司乐》说乐人之德是“中,和,祗,庸,孝,友”)。其三,“乐人”在智能方面要“精爽不携贰”,“齐肃衷正”,“智能上下比义”,“圣能光远宣朗”,“明能光照之”,“聪能听彻之”。其四,“乐人”在技能方面要掌握“乐语”:“兴、道、讽、诵、言、语”;“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大夏》《大濩》《大武》;“六诗”:风、赋、比、兴、雅、颂;“六律六同,五声八音”等。唯其如此,乐人才能“大合乐,以致鬼神祗,以和邦国,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故,“掌乐之官,即降神之官”,又是行政、司法官吏(《周礼·乐师》云:“凡乐官掌其政令,听其治讼。”)故而,后世学人、官吏的最高人格追求是上古对乐人品德要求的“中庸人格”。

对上述四点,有必要再作些补充论述,以期对“乐诗”的研究在观念和方法上有新的突破。

关于第一点,已是学术界的共识,即认为文学发展初期,诗歌与音乐、舞蹈等艺术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但是,这一认识是以诗歌与音乐、舞蹈分离之后的历史事实为背景,从后世诗歌的角度去看上古诗歌与音乐、舞蹈的联系,而不是从上古诗歌与音乐、舞蹈浑然一体的原始背景出发,去研究乐诗在艺术活动中的地位、功能、形态、结构,也就是说,未能将诗置于“乐”这个文化活动中,放在“诗—乐—舞”三位一体的乐事活动中去考察研究,未能很好地重视先汉之诗是“乐”之诗,是“乐”之构成部分这一文化现象。因此,当我们研究《诗》《骚》、汉乐府时,我们却完全按我们后世观念中的“诗歌”概念和标准做“纯粹”诗歌的研究和赏析。其研究成果虽不乏启人心智的见解,但总不免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和越说越糊涂的困惑。我们认为,对于《诗》《骚》、汉乐府的研究赏析,不应以诗体文学自觉后诗人诗歌的概念、欣赏标准和习惯,作“纯粹”诗歌的研究,而应将其放在“乐”的文化系统中,放在乐事活动中,将其看做是乐人之乐诗,那么,我们的认识将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关于第二点,需补充说明的是,乐事活动作为一个系统、完整的文化活动,个体的意义是微乎其微、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诗言志”者,非言某个人的个体情志,而是乐人所属或所代表的部族、群体之“志”,是乐事活动之“志”,即“乐之道”。故,不论是诗言志、还是歌言志、舞言志,其“志”都具有集体普泛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阶段性,诗体文学的发展也不应例外。诗体作为一种文学形式用来抒写个体情志,那是汉末魏晋之后的事。汉末魏晋是中国文学的自觉时期,从文体而言,是诗体文学的自觉期。所谓诗体文学的自觉,是指诗体文学由叙事为主、集体创制、演习的乐人之诗转向抒情为主、个人创作的诗人之诗,这一时期,诗体文学完成了自身的抒情化、个性化、文人化、审美化特征。也就是说,从汉末魏晋时起,才有后世意义上的“诗人”,才有后世意义上的诗歌和诗歌创作,而在此之前,有乐事活动而无“抒愤自见”的诗歌创作活动,有“乐人”而无“诗人”,有“乐诗”而无“诗人之诗”,有“乐坛”而无“诗坛”。《诗》《骚》、汉乐府是乐人之乐诗,而非“诗人”言志抒怀之诗。诗人之诗和乐人之诗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诗人之诗抒写一己之情怀,乐人之诗用以沟通神人、和谐阴阳;诗人之诗通过语义的建构见志,乐人之诗主要通过声音的宣诵达意。

关于第三点,“乐”即祀神乐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抱成见,实事求是地看问题,是不难从古代文献中找到大量资料来证明的。《周易·豫·象》云:“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颜注云:“殷,盛大也。上帝,天也。言王者作乐崇表其德,大荐于天而以祖考配享之也。”孔颖达疏云:“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

郑康成注曰:“崇,充也。荐,进也。上帝,天帝也。王者功成作乐,以文得之者作龠舞,以武得之者作万舞,各充其德而为制。配,合也。乐以象祖考之德,感而合谟。祀天帝以配祖考者,使与天同飨其功也。”

《礼记·乐记》云:“礼乐偩天地之情,达神明之德,降兴上下之神,而凝是精粗之体,领父子君臣之节。”是说,“乐”能通达神明的“德音”于人,同时也能通达人的祈愿于神,它能使上神降下而下神升出。孔疏:“兴犹出也。”“能降上下之神,谓之降上而出下也。”它能使万物各依其应有的大小成形。孔疏:“凝犹成也,是谓正也。精粗谓万物大小也。言礼乐之能成就正其万物大小之形体。”

《周礼·大司乐》云:“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祗,以和邦国,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作。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

《汉书·礼乐志》也说:“乐者,圣人之所以感天地,通神明,安万民,成性类者也。”“性类”即生类,指各类生物。

那么,“乐”是如何感天动地,沟通神明,协和阴阳,安定生民百姓,促成生类繁衍的呢?

《礼记·乐记》云:“乐”能使“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是故,大人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天地合,阴阳相得,煦妪覆育万物,然后草木茂,区萌达,羽翼奋,角觡生,蛰虫昭苏,羽者妪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殰,而卵生者不殈,则乐之道归焉耳。”“乐之道”,即“乐”的目的和效能就是通神明、和阴阳,使万物繁荣、百姓安康、家邦兴旺、万事如意。所以,我们说,“乐”即祀神乐。

上古之“乐”是具有神圣、神秘的生命性和育化功能的祀神乐。这一点,只要我们留心一下原始文化或文化人类学的研究成果,或亲身感受了某些神秘文化氛围尚浓的少数民族的“诗—乐—舞”大合乐的大法会,就能够理解何谓祀神乐。

古人对乐事活动看得特别神圣,“夫古者,天地顺而四时当,民有德而五谷昌,疾疢不作而无妖祥,此之谓大当。然后圣人作,为父子君臣,以为纪纲,纪纲既正,天下大定。天下大定,然后正六律,和五声,弦歌诗颂,此之谓德音。德音之谓乐。”这就是说,天顺、地昌、人和才可作“乐”,乐诗、乐舞与民间的歌谣是不同的,这里不仅有雅俗之别,更重要的是它们承担不同的文化功能,分属不同的文化系统。《史记》载,汉武帝得大宛汗血马而作《天马歌》,中尉汲黯谏曰:“凡王者作乐,上以承祖宗,下以化兆民。今陛下得马,诗以为歌,协于宗庙,先帝百姓岂能知其音邪?”汉武帝对汲黯的批评虽“不悦”,但也“默然”认可,故当丞相公孙弘进谗“黯诽谤圣制,当族”时,汉武帝并没有开斩汲黯,因为汲黯的观点是上古人们对“乐”的目的、功能的基本看法。

综合言之,诗体文学未自觉的两汉之前,诗歌、音乐、舞蹈、教育、祭祀等诸种文化活动浑整不分,总名为“乐”。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都包括在“乐”中。“乐”是乐人集体创制、运用、演习的,具有神圣、神秘的育化功能的,“以和神人”的祀神乐,是邦国之大典。“乐”之诗、之乐、之舞通过诵赋、歌唱、演奏、舞蹈等形式表现“乐”之志,实现“乐之道”,达到“神人以和”的目的。“诗言志”者,是指乐诗通过言的宣诵、赋唱完成“神人以和”之志。

今存之“乐”如《诗》《骚》、汉乐府,都表现了“神人以和”之志,是曾用之于乐事活动的乐诗,是祀神之乐诗,是治国安邦、协和阴阳、沟通神人之乐典。《诗》或是净身祭司“寺人”在祭祀时的颂祷词,或是“部族级、部族联盟级和天子级的不同层级、多种类型的仪式性礼辞”,即“祭祀的礼辞”。屈骚是楚王族祭司莫敖屈氏家族典掌、传习的楚王族之大典——祀神乐。“武帝崇礼,始立乐府,总赵代之音,撮齐楚之气”,乐府机关“采诗夜诵”、“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令童男女七十人俱歌”的乐府诗,是用于敬天礼地、以和神人的祀神乐,这从《史记·封禅书》《汉书·礼乐志》的有关记载中可得到确证。这些乐诗表现的不是某个个体的情志,而是群体性的“神人以和”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