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统一王朝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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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竹简律文背后的秦代社会

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出土,尘封已久的秦代社会也就逐渐浮出水面。我们在前面通过对秦律行政法规等内容的剖析,已经可以解读秦代吏治等社会情形。在众多的有关经济法规和民事法规的竹简背后,秦代社会又该是怎样的呢?让我们走进竹简律文,走进丰富多彩的秦代社会吧。

■功勋爵制

等级制度,是将全国臣民依社会身份及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占有状况,划分成不同等级,形成社会地位阶梯。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基本政治制度,与郡县、官僚制度并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三大基本制度。功勋爵制,是依据臣民对国家和君主的功劳和贡献确定爵位,并相应赐予良田美宅、食邑土地及各种等级特权的制度。它是秦朝最重要的等级制度。

根据云梦秦简《军爵律》,秦朝实行二十等功勋爵制。这表明,秦代已将等级制度法制化。秦代功勋爵不论贵贱亲疏,向所有臣民开放。云梦秦简《军爵律》规定,“隶臣斩首为公士”,就连社会最底层的人也可以受爵,即可为证。“庶人之有爵禄”正是功勋爵制的主要标志。社会底层获得爵位,乃是功勋爵制与世卿世禄制的主要区别之一。很多学者都注意到汉初开创了“布衣将相之局”,实际上秦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庶人之有爵禄”必造成“布衣将相之局”,张仪、陈轸、范睢、蔡泽、李斯及白起、王翦等人都出身微贱,属于“布衣将相”,则是再好不过的例证。全面施行功勋爵制,有利于促进社会流动,扩大统治基础,改善军政素质,给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对于全面改造政治制度、等级关系及经济关系,推动古代历史进程,无疑都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功勋爵制是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文明最重要的特点之一。

秦代赐爵的依据主要是功劳大小。云梦秦简《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也解释道,“内公孙毋爵者”。当时,宗室贵族乃至公子王孙无爵位的有很多。这就打破了先周的世卿世禄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爵位升迁与功勋大小一致。云梦秦简《军爵律》的有关材料表明,秦代赐爵已经高度程序化,大体要经过“劳爵”、“论盈”、“赐爵”等程序。

官职、赏赐及等级特权都

与爵位相称。秦律允许以爵位抵罪或换取免除父母、妻子“隶臣”、“隶妾”身份。如云梦秦简《军爵律》规定:允许“归爵二级”,以免除“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隶臣获得“公士”爵位,允许以此免除“故妻隶妾一人”。有爵位的犯罪服劳役时可以得到优待。如《司空》规定:有爵位的罪犯服刑时,在一定场合可以不穿囚服,不戴刑具。秦代设置官吏主爵中尉专司其事,爵位赏罚并行,有赐有夺。始皇统治时期坚持宗室无功不受爵的规定,为适应政治需要而逐步扩大以其他功勋晋升爵位的人员比例,促使功勋爵制度向民爵制度转变,政治等级制度向社会等级制度演变,从而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家庭关系

秦代,以宗法关系构成并维系的家庭仍是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单位。秦代把维护宗亲家庭制度列为重要的法律原则。

我们着重利用云梦秦简透析一下秦代家庭内部父子、主奴之间的等级关系。父家长权力首先体现在家庭财产支配权。家产一般为父家长所有,在法律上,户同国家或他人的买卖、债务、不动产处置等经济关系,只能由家长做主。云梦秦简《法律问答》在解释“家罪”时说:“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谓家罪。”这表明,儿子以任何形式侵犯家产都属违法。父死以后,儿子才在事实上继承家产。秦律还有一条规定:“父盗子,不为盗。”即使儿子分户而居,其父仍有权剥夺儿子财产;反之,儿子侵犯父母财产权则属“盗”,须负刑事责任。这就表明秦朝既维护了家长财产权原则,同时又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制定了与分户法令相应的适用法律。

父家长权还体现在人身支配方面。秦朝法律虽适应时代要求严禁家长任意处置亲生子女,但同时规定这类行为属于“家罪”而不予受理。若坚持对簿公堂,则“告者有罪”。这类“为亲隐”的原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得到沿袭。同时,秦朝法律有“不孝”之罪,且属于重罪,将视情节轻重处以刖足、流放甚至死刑。侵犯长辈人身的行为也被列为重罪,如“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家长尊者地位得到法律切实保障。

奴隶身处家庭最底层,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他们失去人身自由,供主人役使,甚至作为主人占有的物品,在法律上属于财产范畴。在秦律中,奴隶不负家庭连带法律责任。云梦秦简《法律问答》有一条法律解释:“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根据连坐法,“同居”、“同户”须负连带法律责任,而奴隶却不必连坐。秦律虽适应时代要求禁止主人擅自杀戮、刑罚奴隶,却又规定这些行为属于“家罪”,不予受理,奴隶生命权仍然岌岌可危。

■婚姻与继承

根据秦简,结婚须有一定的年龄限制,主要通过身高衡量。男子身高六尺五寸才算成年,方可结婚。女子身高六尺二寸(秦制1尺约等于现在的5.9寸,即19.5厘米)“许嫁”、“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在秦简中属违法的事例。结婚须登记,即所谓“已官”才受法律保护。

尽管秦受儒家思想濡染较少,但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仍不平等。譬如,结婚后妻子须到夫家生活,成为丈夫的家庭成员。但男子倒插门,入赘妻家,不仅受到观念歧视,还受到法律歧视。正因为秦人没有接受儒家文化洗礼,因此,尽管丈夫在家庭中居主宰地位,但也不得无故殴打妻子,否则按常刑论处。

为克服秦人原有婚习,秦律禁止夫妻双方淫佚。丈夫淫乱,“杀之无罪”。女子若改嫁,则“黥为城旦”。

关于婚姻解除,秦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再行婚嫁。但女子享受这种再婚权要受限制。如夫死有子,则不得再婚,即所谓“有子而嫁,背死不贞”。除此外,秦律认可:政治上的背叛和逃亡,可作为解除婚约的根据。

关于继承,秦代继承内容除财产外还可包括某些官职和爵位。根据云梦秦简的某些资料,儿子才算法定继承人,并且采用嫡长子继承制,不是采用指定继承人制。继承人须经官府登记后,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秦时也实行遗嘱继承制,例如始皇病危之际,赐书公子扶苏,令其“与丧会咸阳而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