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密的科学方法进行充分说明于这里的意图是很不必要的;我们这里只需要对从假设到证实这种演绎活动作概括了解。让我们重温一下一种被精心建立起来的自然科学理论,亦称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我们必须承认,根据爱因斯坦广义相对论来看,牛顿的理论就显示出某些失误;后者能够更好地用来解释,不过它涉及一些不必要的复杂问题,尽管如此,它仍然能很好地解释科学假设伴随时间流逝的变异性)。
很多教科书往往缺乏根据地断言:在直接观察概括的水平上,物质粒子之间相互吸引遵循着反二次幂定律。人们看到苹果下落,目睹一件投射物体或炮弹的抛物线运动,看到月球和某些行星的运动,然后就以某种方式提出某种结论(公式里的字母都表示其通常的含义)。但是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即便牛顿这样的天才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它是可能的,则它必定是错误的,因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是唯一的,简言之,解决这个问题的公式不可能从任何一组确定的观察材料引申出来。
牛顿做的恰恰相反,他为这个问题假设(“使他自己相信”)了一个公式,尔后从中演绎出某些它所包含的唯一性定理。这些定理包括开普勒的行星运动定律,地球表面物体的自由落体定律,以及无数别的定理。对于它们来说,共同的都是遵循着方法论上的品质,它们包含着某些可以测量和观察的参数和变量,既然这些定理表示这些变量间的数学关系,对某些变量的测度就会导致预见另外的变量。当这种预见由进一步的观察予以检验时,理论——亦即假设和定理——就能够得到证实,而在证实之前,假设和定理既不是真的也不是错的。对假设的信奉为定理作了定义,确实,在证实之前,往往存在许多可能的假设,正因为如此,奉献才表现为似乎是合理的真理。假设的力量,就来自于假设所包含的与所观察到的东西之间的某些一致性。从演绎过程挑出一些突出的因素来说:演绎总是开始于一种假设,然后应用分析的方法将假设的结果形成为种种定理(有时称作法则,人最后在证实过程中根据直接经验来检验这些定理)。
证实并不是一个理想化的、适用于描述演绎过程最后阶段的字眼,因为它往往只是暗示着最终意义上真理的赠与。科学真理是没有终结的;后来的观察或许会与由演绎获得的定理相冲突,因而要求改变假设。也许,人们应当因此而更有节制地在面对当下观察时根据一种假设的当代力量来谈论,以确证来代替证实。但是,由于我自己确信不会导致这种误解,我将撇开这种谨慎,继续讨论证实问题。
科学中的证实决不能被视为简单的和明显的,相当多的科学家忽略了演绎过程阶段所提出的内在的和困难的问题。忽略了这么一件事实,在这里加入了一种选择的因素。举例说,倘若一个人要求在预见和观察之间有精确的一致,则证实永远不会有结果。倘若我们需要在测量的可能误差内,或者一个业已被广泛采纳的专断测量上保持一致,证实虽然是可能的,但仍然是困难的;别的惯例可以被设想为使证实非常容易,因此也更少差别。最后,有这么一些科学,例如精神病学,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心理学,是完全不同的,并且记在某些更为主观的方法来证实理论。老实说,我们应当因此否定这么一种常见的断言,即所谓证实是一种明显的和简单的调查手续,应当允许选择的干预以及所谓已有的证实原则。
由假设到形成种种定理,以至于后者与观察经验的对照这一过程、可以得出价值理论上的一个严肃结论。这里有必要提出一个命令(假设人尝试接受这个命令并加以研究,或者将其结果与人的行动联系起来)。这种程序并不新颖,尽管它因为有诡辩论之嫌而被置入冷宫,最后,这些结论必须得到检验(如果不是不合适的话),或者就象我在涉及价值问题将指出的那样,必须被证实(如果不是不能证实的话)。这最后一个阶段证实,又一次包含着一些往往被人忽视的问题。
为了明确起见,我们用一个简单模式来说明上述评价过程,但是读者不应当过分重视这一模式的简单化特点。与这里提出的见解密切相关的,是两个与科学中的假设和证实原则相对应的初始选择。在该模式中,我们选择圣经十诫为一方,选择笃信笃行这些组织信条生存为另一方,由于有了这种限制,现在得到了一个工作系统。从圣经十诫出发,我们为实践处境引出了种字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如同科学定理一样需要详加解释。最终的价值系统,亦即由于对种种道德命令作选择而形成的伦理规范,便成为我斗胆称之为一种实验室戒律的东西,不过这正是它的实质。因为我们必须遵循该模式思维,并且假设,在一个被据此建立起来的社会中,这些规则(十诫)已经为所有公民试尝性地采纳,而且与其他社会之间只有微不足道的相互作用。我们必须花费足够的时间来观察该社会(我敢担保,这意味着许多世纪的时间),看看它是否能生存下去。
这只是众多模式之一。该模式中最令人讨厌的因素,特别是对于证实原则所作的简单选择,可以由组织中所有成员最大限度的幸福来取代,亦可代替以某种功利上的需求,物质财富的获得,如此等等。而命令则可能是黄金律,可能是道家所津津乐道的静,也可能是孔子的实践概念。这里的任何一对都可以与前面的证实原则结合起来,而最终则会产生一种完善的和有效的伦理系统。
我们这里的模式适用范围还比较狭窄,它只适用进行伦理评价。然而,这里所提出的方法,以及对于证实原则和戒律的适当选择,则可以被推广到审美观念上,它不需要被延伸到真理领域中,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已经在那里得到应用并有成功的表现。
在这里并未推荐任何选择,而是主要集中于价值理论必要的方法论的一些形式因素上。主要这种方法论常常引起争议,而且这种普遍的争议持续动摇着价值的基础。因而在缺乏文化内纽带的情况下,极需一种稳定性和完整性,鉴于这种状况,方法论上的一致性,甚至在其对于方法论进行明确的陈述,对于建立这种纽带就是至为关键的了。
然而,由这种见解所能带来的哲学成果绝不是微不足道的,它给传统的混乱和困境带来了条理性。通过揭示两个关键条件、命令和证实,通过对其加以明确的区分,它表明,为什么建立在享乐主义、幸福论和功利学说基础上的伦理学系统从不能真正确立?因为这都是些缺少命令的证实原则。同样,它也解释了为什么恪守圣经十诫或黄金律——除了那些抛弃价值方法论全部范围的信仰者之外——将不可能建立具有确定性的价值系统。换言之,它是规范的。由于这种见解同时考虑到了责任和利害两方面,因而解决了伦理学中责任和利害谁先谁后这个历史难题;因为责任往往需借助命令才能得以实行,而利害在某种意义上也需要通过证实的原则来判别。最后,它也表明,当康德致力于通过他所谓绝对命令来提出一种伦理学时,是如何导致失误的。这个绝对命令对于事实上只是经过模糊表述的证实原则来说,只不过是一种最不适宜的名称,价值不是由单性生殖而产生的,而是根源于由一组命令所确定的证实原则的产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