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保安族经济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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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保安族妇女的经济社会生活(1)

建国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改革的浪潮把保安族妇女推向了发展保安族各项社会事业的前沿阵地,她们勇敢地接受挑战,积极投身于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文化建设的大潮中,成为振兴发展保安族各项社会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她们与男子汉们并驾齐驱,凭借保安族妇女传统的勤奋、吃苦耐劳精神,以辛勤的汗水谱写着保安族妇女新的历史篇章。

传统社会生活中的保安族妇女

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以及伊斯兰教宗教礼仪的约束,保安族妇女的社会经济生活深深地打下了传统的烙印。她们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之中,担负着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的责任,从事着辅助性的农业生产劳动,逐渐形成了勤劳、善良、贤慧的品性和美德,对维系保安族社会稳定、家庭和睦,以及保安族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保安族长期生活于封建统治与其他民族上层的统治之下,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这就决定了保安族妇女社会地位极其低下的事实。保安族妇女的生活领域基本上被局限于家庭之内,同时由于保安族生产及生活方式的特殊性,保安族和西北其他穆斯林民族一样,普遍形成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家庭内部生儿育女、孝敬老人、操持家务及家庭教育、家庭成员关系维系等许多方面,保安族妇女发挥着很大作用。长期以来,保安族家庭和睦、稳定,保安族社会道德风尚良好,与保安族妇女有直接关系。

但是,传统社会生活中的保安族妇女由于社会制度、思想观念和生活环境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她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从总体上反映出保安族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

1.社会生活方面。在保安族的传统社会生活中,受中国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保安族妇女没有参与社会政治及决定社会事务的权利,也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调查资料表明,解放前,99%以上的保安族妇女是文盲。

2.恋爱婚姻方面。保安族传统的婚姻制度以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为基础,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并存,但以一夫一妻为主。其传统的婚姻形式有族内婚、族外婚、教内婚、表亲婚、交换婚及童养婚等形式。保安族传统的婚姻缔结习俗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为主。调查资料表明,解放前,保安族妇女的婚姻99%以上由父母包办,一般的保安族女孩在十一二岁时,就由家长做主订下小亲,女孩子十五六岁结婚的现象极为普遍,这表明在保安族传统的婚姻习俗中,妇女有早婚的习俗。

3.家庭生活方面。保安族妇女在家庭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不仅表现在生儿育女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家务劳动中,她们终日围绕着一家老小的吃、喝、拉、撒、睡,从事着烧水做饭、洗锅抹灶、缝补浆洗,清扫室内室外、院里院外的卫生,喂鸡喂羊、碾米磨面等一系列繁杂的劳动。保安族妇女性情温和,注重礼节,她们在家庭生活中以温和的态度为人处事,厚待老人,体贴丈夫,默默地尽着传统社会为她们规定的家庭义务。

4.经济生活方面。保安族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民族,农业劳动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经济生活中男女分工较为明确,妇女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保安族妇女不但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而且农业中的一切主要劳动也都由妇女来承担,如挖肥土、背粪、下种拔草、收割打碾、开渠灌水等。妇女的劳动强度大、时间长、分量重、种类多,她们承担了全年农时农活的70%到80%,而男子在农活中一般只参加春播、秋收、冬藏等庄稼“三忙”中的扶.犁、碾场、运输,其他时间多从事跑生意和手工业加工等副业劳动。

从上面的简述中可以看出,解放前,保安族妇女在传统的社会生活中,处在遵循传统社会的道德规范,被限制在以维持家庭生计为主的范围内,因此,保安族妇女传统的社会生活具有封闭型的特征,这是由她们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造成的。

保安族妇女社会生活的变迁

21世纪的今天,保安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乡村公路四通八达,从而加快了保安族与外界的社会、经济、文化的交流;初级教育普及到农村,中等教育普及到乡镇,电视的普及不仅丰富了他们的文化生活,也使他们了解认识了外面的世界,特别是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更引起了保安族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保安族经济社会的变迁是朝着从封闭到开放,吸收外界的积极因素与本民族的传统融合的趋势发展,而这一切同样从根本上改变了保安族妇女的经济社会生活状况。

一、保安族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变

1949年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使得保安族妇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始了新的社会生活,她们以崭新的精神面貌,以新社会主人公的身份,积极投身于新的社会生活。首先,在政治上保安族妇女成为国家的主人,与男性一样享有法律赋予她们参与国家、民族及社会事务管理的一切权利。保安族妇女的命运由此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有史以来她们第一次拥有并享有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民族事务的权利,她们第一次拥有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的权力,保安族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极大的提高。如保安族妇女马丽云当选为积石县副县长,代表保安族妇女参与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建设的领导、决策,她成为积石山县第一位副县级的保安族妇女。建国以来,从全国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有保安族妇女代表参加,如保安族妇女马克力苏和马秀梅分别当选为第五、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在积石山县的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中,保安族妇女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人数最多时达6名。在历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中,也有保安族妇女代表参加,并占有一定的比例。在各级政府机构中,保安族妇女干部从无到有迅速成长,人数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为数不少的保安族妇女还担任着领导职务。据2000年12月份统计,积石山县共有干部2966名,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631名,保安族妇女干部79名,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34%,占全县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29%;在28名县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县级干部20人,保安族妇女干部1人,占少数民族县级干部的5%;全县共有科级干部490人,其中少数民族科级干部266人,保安族女科级干部5人,占全县少数民族科级干部的1.33%。各项社会统计数据表明,今天,保安族妇女以和男性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各项社会活动,为数不少的保安族妇女跨出了农村、迈出家门、步入社会,成了县、乡、村的国家公职人员。她们有的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有的从事社会服务工作。这些看似很普通的数字,对保安族妇女来说,却有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保安族妇女历史新纪元的标志。

其次,保安族妇女获得了受教育的权利,逐渐地改变了妇女不识字、无文化的状况,这对于保安族妇女社会生活的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支持下,保安族妇女冲破传统社会习俗的约束,勇敢地迈出了家门,踏进了学校的大门,开始了接受现代教育的历史。经过50多年的发展,保安族的妇女教育事业蒸蒸日上,据2000年的统计,积石山县保安族在校学生为2487人,其中保安族女生为934人,占该民族在校学生总数的38.6%;在学龄儿童中,全县保安族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为90.6%。保安族女童的入学率达85.2%,与1996年相比,保安族学龄儿童和女童的入学率分别提高了10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表明全县保安族学龄儿童和女童的入学率呈逐年提高的发展趋势。据我们在保安“三庄”的调查,25岁以下的保安族妇女约90%的人受过小学教育,约50%的人受过中学教育,这表明保安族妇女教育发展水平日益提高。

为不断提高全县广大成年妇女的文化科学素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对成年妇女的扫盲教育、文化学习和在岗技术培训。仅1999年一2000年,县妇联就举办各类妇女技术培训班约100期。全县参加培训班学习和受训的成年妇女有4万余人,掌握两门以上农业实用技术的妇女占参加受训人数的70%以上,妇女脱盲率达到90%以上,这其中就包括了为数不少的保安族妇女,调查数据显示,全县的保安族女职工中基本没有文盲。

建国以来,保安族妇女教育水平和文化素质逐年提高,为保安族妇女参与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今,她们正以其所获得的教育和文化科技知识,在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里充分发挥着“半边天”的作用。

二、保安族妇女恋爱、婚姻、生育观念的转变

建国以前的保安族妇女没有恋爱与婚姻的自主权,她们的婚姻大多是由父母包办的。建国后,保安族妇女的婚恋观念有过两次深刻的变化,即50年代初期和改革开放以来。50年代初,随着我国《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立,尤其是在贯彻新婚姻法的初期,保安族地区普遍开展了提倡自主平等的婚姻,反对父母包办子女的婚姻以及婚姻生活中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使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等一系列对保安族来说前所未闻的现代婚姻观念逐渐为群众所了解,同时也唤醒了保安族妇女婚姻自主的意识。然而,这一观念变革的实际进程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发展较为缓慢,因为这些观念的树立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基础。在80年代以前,保安族社会处于相对封闭落后的发展状态,90%以上的保安族妇女的婚姻仍然不能完全自主,父母的意见在子女的婚姻中依然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据对100户访问对象的调查统计,其中40岁以上(结婚大多在80年代以前)的访问对象中,自主婚(“自己作主未征得父母同意”、“自己作主征得父母同意”)的约占调查总数的25.6%;半自主婚(“父母作主征得自己同意”)的占调查总数的52.1%;非自主婚(“父母作主未征得自己同意”)的占调查总数的20.3%。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保安族地区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和人们社会交流领域的拓展,以及保安族妇女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男女交往机会的增多及其对婚姻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保安族群众对婚姻家庭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因此,保安族妇女择偶的自主性大大地增强。据调查资料统计,在40岁以下(即80年代后结婚)的访问对象中,自主婚占调查总数的51%,半自主婚占调查总数的42%,非自主婚占调查总数的7%。尤其是近几年,保安族男女通过自由恋爱确定婚姻的事例在保安族地区已不罕见,这表明在保安族妇女的婚姻生活中,择偶的自主性比以前大为增强,自主婚姻逐渐成为确定婚姻的主要方式,非自主婚姻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50年代初期,新婚姻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对男女结婚的年龄作了限定,新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的法定年龄分别为20岁和18岁。通过宣传贯彻婚姻法,保安族妇女的早婚现象较解放前大为减少,但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部分妇女的婚姻行为,不到法定年龄结婚的现象时有发生。80年代以后,保安族妇女积极响应国家提倡晚婚晚育的政策,晚婚率较前有所提高。90年代后,随着保安族地区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保安族的婚姻观念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特别是年轻的一代在“先立业,后成家”的观念影响下,有意识地推迟结婚年龄,使得保安族男女的初婚年龄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各种统计资料表明,80年代后,保安族男女初婚年龄比80年代以前推迟一年左右,其中保安族妇女的初婚年龄平均为20.5岁。同时,经过50多年的发展,保安族妇女的婚姻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问卷调查表明,在已婚的访问对象中,对“夫妻相处状况”持“满意”态度的占被调查家庭总数的96%以上。

生育观念的变化是建国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来,保安族妇女思想观念转变最为显著的一个方面。由于保安族地处“少、边、穷”地区,长期以来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落后,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生多生少是“前定”等等旧的生育观念在保安族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大集体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下,在“人多力量大”的思想指导下,传统的生育观念进一步得到强化。尽管“少生优生,计划生育”的政策在70年代初就开始提倡,但70年代末在保安族地区仍然没有得到推广,以至不得不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基层的干部与群众也因此常常发生矛盾冲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计划生育政策在保安族地区的进一步宣传实施,保安族妇女从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地体会到多生多育给她们自身发展所带来的种种制约,同时也认识到无节制地多育既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难以过上好日子而且对孩子的成长也不利。她们的生育观念由此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少生孩子好处多已成为如今保安族妇女新的生育观念。在问卷调查中,在问及对“少生优育”的看法时,90%以上的人持“赞成”态度。在“生育意愿”的调查+中,绝大多数人的生育意愿与政策的规定相吻合(即每对保安族夫妇可生二胎)。调查统计数据表明,在保安族家庭中,二孩化的家庭占家庭总数的70%~80%,农村中三孩化的家庭约占家庭总数的20%~30%。近年来,一孩化的家庭在城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特别在女青年及初中以上文化者之中,生育观念的转变更为明显。

总之,建国以后,保安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她们的自主、自由、自决和自强的意识因而被唤醒,并呈日益增强的发展趋势。这也促使保安族妇女乃至整个保安族社会的恋爱和婚姻以及生育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传统的婚姻制度和观念以及生育观念对保安族妇女们的约束力大大地减弱,为保安族妇女事业的进一步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保安族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善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