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法。举例说明,计算自己与舅(姑)之间的亲等。首先从己身向上找到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外祖父母为二亲等,再从外祖父母向下数,到舅舅,为一亲等。将此二亲等数相比较,取较大的数值,即为自己与舅舅为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他依此类推。
罗马法与寺院法对于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结果不相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能科学地反映出旁系血亲之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故现代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我国世代计算
我国婚姻法采用独特的世代计算法来确定禁婚亲的范围。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之间关系的远近亲疏的。
1.直系血亲的世代数计算。以一辈为一代,如自己为一代,父母比自己长一辈为二代,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比自己长二辈为三代。因此,自己和父母亲属于二代直系血亲,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则为三代直系血亲。以此类推,自己与子女、孙子女分别为二代和三代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的世代数计算。首先确定彼此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以一辈为一代分别从计算对象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个方向所得世代数相等,则此世代数为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之间的世代数;如果数至最近同源长辈直系血亲两个方向所得世代数不相等,则以多的一边为准。据此可以计算出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以及他们的子女之间都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通婚。
直系血亲是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人。直系血亲不问亲等和代数,相互间都不得结婚。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相互之间均禁止结婚;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他们之间虽无血缘联系,但基于伦理道德关系,法律也禁止他们之间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亲。其范围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至于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上他们之间并无血缘关系,故不属禁婚亲,可以结婚。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亲属
2.自然血亲
3.拟制血亲
4.姻亲
5.直系血亲
6.旁系血亲
7.直系姻亲
二、选择题
1.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
A.全血缘的自然血亲B.半血缘的自然血亲C.拟制血亲D.姻亲
2.在亲属分类上,妯娌属于()。
A.配偶的血亲的配偶B.旁系血亲C.血亲的配偶D.配偶的血亲3.小李和妻子的哥哥是()。
A.直系姻亲B.旁系姻亲C.旁系血亲D.直系血亲
4.外甥与姨妈之间为()。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5.自然血亲之间法律关系的终止原因是()。
A.一方失踪超过2年B.一方为他人收养C.双方协议脱离关系D.一方登报声明解除权利义务关系
6.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叔伯与侄、侄女的亲等数是()。
A.一亲等B.二亲等C.三亲等D.四亲等
7.下列各组亲属称谓中,全部属于姻亲的有()。
A.伯母、婶母、女婿、姐妹夫B.舅父、外甥子女、外祖父母、表兄弟姐妹C.公婆、儿媳、嫂、弟媳D.岳父母、舅母、姑父、表姐之夫E.堂兄弟姐妹、族兄弟姐妹、侄子女、外孙子女
三、简答题
1.什么是亲系?怎么理解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的概念?
2.亲属有哪些种类?
3.亲属有哪些特征?
4.亲属与家庭成员有何区别?
5.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哪些?
6.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主要有哪些方面?
四、案例实训
1.刘丽29岁,张宁30岁,二人结婚三年还没有生育,二人经商议收养一半岁男孩,取名张杰。随后刘丽有了身孕并生下一女孩,取名张欣怡。后因张宁对张杰有虐待行为,刘丽与张宁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张杰随刘丽生活,张欣怡随张宁生活,各自分别承担自己所抚养子女的所有费用。二人离婚后,刘丽再婚并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梦圆。
请分析并指出以上每个主体之间的亲属关系。
2.张杰的父亲与林丽的母亲是同胞兄妹。2009年9月,二人同时考入上海一所高校上学并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当二人把双方即将登记结婚的消息告诉父母时,立即遭到强烈反对。
问:张杰和林丽登记结婚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项目三婚姻家庭法概述
【学习目标】
1.婚姻家庭法及其特征。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内容。
【导入案例】
张建军和李娜是小学同学,家住在比较贫穷落后的农村,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并憧憬着将来能结成夫妻共同生活,双方父母对此也是默认的。小时候张建军就聪明好学,后来有机会到县城读书,并在高中毕业时顺利考取了广东的一所大学,而李娜则由于家中经济条件较差,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来改善家里的条件。但当张建军考上大学以后,张建军父母的态度就发生了变化,不再同意李娜与张建军继续往来。然而,李娜不顾对方父母的反对,继续和张建军交往,并且直接到张建军上学的城市打工,二人商议后领取了结婚证并开始一起生活。为此,张建军的父母要求和儿子断绝关系,使得张建军与李娜和自己父母之间都非常不愉快。
为了缓和关系,张建军一方面答应父母不再和李娜来往,另一方面又和李娜商议先离婚,自己慢慢做父母的工作,待自己毕业时再复婚,父母也就不会再表示反对了。为了使自己将来的婚姻生活有一个保证,李娜同意与张建军离婚,同时,要求张建军写下大学毕业时与自己结婚的保证书。
由于张建军专业成绩突出,被就读的大学保送到美国攻读研究生两年。在张建军将要启程赴美学习之时,李娜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不影响张建军出国学习,李娜就没有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张建军。在张建军去美国最初的日子里,两人之间还有信息往来,但半年以后,二人就失去联系。李娜生下孩子,等待着张建军回国后与之结婚,但最终得到的消息却是张建军已经和大学的女同学秦钟结婚。
试分析:李娜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与张建军结婚的目的吗?
【本案知识点】
婚姻法的伦理性;选择性;强制性
【主要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我国的婚姻法实质上就是婚姻家庭法。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和1980年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了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直被沿用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只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可能穷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它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则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一个人只要在社会中生存,就不可能不参与到婚姻法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每个社会成员,无论其性别如何,年龄长幼,无论婚否,其依然以亲属关系的一个实体而存在,并受婚姻法的调整。每个人一生中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着联系,受到婚姻家庭法律的规范,享有婚姻家庭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承担其所规定的义务。
2.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伦理关系。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必须坚持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并且注意发挥道德对法律的补充作用。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方面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也用道德的力量来引导和教育人,对经过数千年积淀所形成的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弘扬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伦理关系,实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的和谐统一,使婚姻家庭法真正发挥道德化法律的作用。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是一切法律的共性,但婚姻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其中大多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在大多数条文中都采用“必须”“应当”“禁止”等术语,使得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很小,这样可使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收养等发生之后,便在一定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法律后果是由法律预先指明、严格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结婚、离婚、收养等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而不能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人为地附条件或附期限,否则,其随意性将会导致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时,婚姻家庭各个主体如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得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当然,婚姻法中也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如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子女姓氏约定、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协议等。但是,处理这些问题不得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选择余地仍然是非常有限的。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以男女两性结合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终止。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以上内容可概括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财产关系虽然也很重要,但它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由人身关系衍生出来的。正因如此,婚姻家庭法本质上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一)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并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这种人身关系只能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如结婚、出生、收养等;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如死亡、离婚、收养关系的解除等。夫妻的人身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配偶身份的男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关系只能存在于父母子女、祖孙和兄弟姐妹等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依据的。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如因人的出生或收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结婚而形成的配偶关系等,都不是基于经济目的而创设的。
(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的,如夫妻共同财产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分割,因一方死亡而终止;夫妻、父母子女等身份关系是确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和法定继承关系的依据等。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相比较,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身的要求,其参与人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特征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一般社会关系的共性即社会属性,又有其独具特点的自然属性。自然属性体现其特点,而社会属性体现其本质属性。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的自然因素,包括婚姻家庭赖以产生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内含的自然规律。它是在婚姻家庭中客观存在的,任何人为因素都无法改变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以其必然的规律作用于婚姻家庭之中,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构成婚姻关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2.通过生育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保证人类的再生产进而实现家庭的自然职能。3.通过明确近亲属之间的血缘联系,从而为排斥近亲血缘婚配设立屏障。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包括的社会内容,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表明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而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社会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婚姻法和其他法律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问题总是直接或间接地渗透到其他法律之中,其他法律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与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