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既已通过前面的讨论对梦的工作有所了解,不免会想,梦的工作是一种十分奇特的精神过程,而且就我们所知,还没有什么过程与之相类似。于是,我们似乎将过去对梦的惊奇全部转移到梦的工作上。然而事实上,梦的工作只是我们对一系列精神过程的初步发现,这些过程产生着癔症症状、恐怖症、强迫症以及妄想等。对这些精神过程而言,凝缩作用,尤其是移置作用,也构成了它们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向图像形式的转换仍然是梦的工作所独有的特征。如果这一解释置梦于一个独立的系列而与精神疾病所产生的其他结构相并列,那么我们就更有必要去发现诸如梦的形成这类过程的主要决定条件了。如果说,无论是睡眠状态还是疾病状态,都不属于这些决定条件,那么我们不免会感到惊讶。正常人日常生活的全部现象,如遗忘、口误、笨拙动作以及某一特殊类型的错误等,其产生的精神机制均与梦及癔症等其他症状的机制完全相类似。
问题的关键在移置作用,它是梦的工作的特殊成就之最为突出者。如果我们深入研究这一问题,就会认识到,移置作用最关键的决定条件是纯粹精神性的,即某种在本质上属于动机的因素。在梦的分析中,我们应考虑那些不可回避的经验。在分析我们那个样梦时,我不得不中断第640页上有关梦念的报告;因为,正如我所承认的那样,有些梦念我不可公之于众,而有些梦念则不免在某些重要方面造成对别人的伤害。我也曾指出,就对其分析的报告而言,选择其他任何梦例都会如此,即对每个内容模糊或混乱的梦的分析而言,其中都必然有些梦念需加以保密。但是,如果我继续分析我自己的梦而不涉及别人(的确,像我的那个完全属于个人经验的梦很少会有意涉及别人),那么我逐渐就会发现某些令我吃惊的梦念,而这些梦念的存在我却未意识到;它们对我不仅是异己的,而且也是令人讨厌的,我因而也必然会竭力加以反对,虽然这些梦念会在分析中坚持不绝。只有一种方法能说明这种普遍存在的事态,即假设这些梦念真的存在于我的心灵之中,并拥有一定的精神能量或强度,但却处于一种独特的精神情境中,从而不能进入我的意识(我把这种情境称为“压抑”的一种)。因此,我们不得不得出一个结论,即在显梦的模糊性与某些梦念的压抑状态(即不能进入意识)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梦必然是模糊的,从而不至于暴露被禁止的梦念。于是我们便获得“梦的歪曲”(“dream—distortion”)这一概念,它是梦的工作的产物,目的在于伪装。
对此,我可以用上述分析的样例进行检验,探究以歪曲的形式进入梦中的梦念是什么,而这样的梦念一旦被揭示,我便倾向于加以排斥。我记得,当时免费乘车使我想起最近一次带着我的一位家人乘车时花掉的巨大费用,对梦的解释是:“我想体验一次不付任何代价的爱”,而且在做梦前不久,正是为了这位家人的缘故,我花了相当一笔钱数。由此,我得出一个结论,即我为花去这一笔费用而痛心。我在梦中想要得到一次无偿的爱,只有在我认出这一冲动后,才获得了意义。当然,我可以坦白地承认,我在当时决定付出这笔费用时是毫不犹豫的。至于我自己因此而痛心,这一点我自己并未意识到。为什么未意识到,则完全是另外一个问题。我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但它属于另一码事。
如果分析的不是我自己的梦而是别人的梦,那么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尽管相信这一结论的根据会有所不同。如果梦者是健康人,那么要使他认出已经发现了的被压抑的观念,除了向他指出梦念的背景外,别无其他方法。如果他拒绝承认它们,那我也无能为力:但对于神经症患者而言,例如癔症患者,他更易于接受分析所揭示的压抑观念,因为这种观念与他的疾病症状有关,且把这些症状代之以被压抑的观念有助于改善其症状。例如,在上述梦见3张戏票值1弗洛林50克鲁斯的那个女患者的病例中,分析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即她对自己的丈夫评价很低(如她认为可以找到一个“比他好100倍”的丈夫),她后悔嫁给她,以及她想换一个丈夫等。她确实声称爱她的丈夫,而且她的情感生活并不表明她看不起丈夫;但她的症状和她的梦一样,都指向同一个结论。而且,在她曾一度有意识地不爱丈夫这一被压抑的记忆恢复后,她的症状以及对梦的解释的抵抗就消失了。
九
我们既已建立起压抑概念,并揭示了梦的伪装与被压抑的精神材料之间的关系,因此能够就通过梦的分析而得出的基本发现做出一般的说明。我们发现,那些可理解且具有意义的梦,是不加伪装的愿望满足;也就是说,在这种梦中,梦境表达了对某一为意识所知的愿望的满足,它来自白天的生活,且必然引起梦者的兴趣。对那些模糊且混乱的梦的分析,也得出了完全类似的结论:其梦境也表达了一种愿望的满足,这种愿望均来源于梦念;但却以某种不可辨认的方式被压抑着,只有通过在分析中加以追溯才能解释。这种梦的愿望或者为意识所不容而被压抑,或者是与某些被压抑的思想有关并以此为基础。因此,这种梦的规律如下:它们是被压抑愿望的伪装满足。有趣的是,从这一点来看,那种认为梦预示未来的通俗信念得到了进一步证实。实际上,梦所表现的未来,并不是即将发生的未来,而是我们所希望的未来。因此,对梦的通俗看法和对其他事物的通俗看法一样:它希望什么便相信什么。
就与愿望满足的关系而言,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以不加伪装的形式来表达一个未受压抑的愿望,这种梦通常为幼儿型的梦,在成人身上很少发生。第二,以伪装的形式来表达一个被压抑的愿望。显然,我们所做的梦大多属于此类,且需要分析才能理解。第三类梦虽然也表达一个被压抑的愿望,但很少甚或没有伪装,一般都伴有焦虑并为焦虑所阻断。在这种情况下,焦虑代替了梦的伪装,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焦虑只是因为梦的工作而得以回避。我们不难证明,在梦中引起我们焦虑的观念内容,都曾是一个愿望,但却一直遭受着压抑。
还有一些带有痛苦内容的梦,虽然很清晰,但梦本身并不显得痛苦。正因为如此,这种梦不能算是焦虑梦,但一直被当作梦没有意义和精神价值的证据。对这种梦的分析将表明,它们是伪装完善被压抑愿望的满足,也就是说,这种梦属于第二类。分析也将表明,这种梦巧妙地采用了移置作用来伪装愿望。
一个女患者几年前曾亲眼看到她姐姐的第一个孩子死了,她姐姐的孩子只活下一个,而她却梦见这个孩子在同样情境中死去。她对此毫无悲伤,但却自然地否认这个梦境会表达她的任何愿望,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假设这类愿望的存在。然而,正是在几年前第一个孩子去世时,她看到了她所爱的人并与之说了话;因此,如果第二个孩子死了,她自然就能够又一次在姐姐家看到这个人。她渴望这种会见,但又不愿经历这种情感。在做梦前一天,她得到一张入场券,那是她仍然钟爱的那个人所做的一场报告。她的这个梦其实很简单,表达了一种迫不及待的愿望,和那些在旅游、看戏、娱乐等活动之前做的梦相似。但为了对这一愿望加以伪装,梦境被移置到一件最不适于产生欢乐感情的事件上,虽然实际上曾在这种事件中产生过欢乐。我们应该指出,梦中的情感行为适合于梦境背后的真实内容,而不是适合于梦境本身。梦境所预示的是她一直渴望的一次见面,而没有提供任何痛苦情感的基础。
十
迄今为止,哲学家们尚没有机会关注压抑的心理学。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对梦的形成中事件的发展过程建立一种形象化的意象来先行研究一下这一尚未知的问题。我们已经提出的图示——当然并非仅仅取自梦的研究——的确相当复杂,但我们不能再简化了。我们的假设是,我们的心灵机构具有两个思想建构的动因,其中第二个动因的产物能自由进入意识,而第一个动因的活动本身就是潜意识的,并只能通过第二个动因才能进入意识。在这两个动因之间有一个稽查作用,它只允许与它相一致的材料通过,而阻止其他材料的通过。根据我们的定义,遭受稽查作用排斥的材料便处于压抑状态。在某些条件如睡眠状态下,两个动因之间的强度关系发生改变,从而使原先遭受压抑的材料不再受阻。就睡眠状态而言,这可能是稽查作用的松懈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原先被压抑的材料便得以进入意识。然而,由于稽查作用从来不会完全被取消而只是被还原,所以被压抑的材料要进入意识,就必须经受某种改变以缓和其冒犯性,因而成为意识的东西就是一个动因的意图与另一个动因的要求之间的一种妥协。压抑——稽查作用的松懈——妥协的形成,这不仅是梦的形成的基本模式,而且也是其他许多心理病理结构的形成模式。而且,对后者而言,和梦的工作一样,我们也可以看到,妥协的形成伴有凝缩作用、移置作用以及使用表面联想等过程。
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一个事实,即我们为解释梦的工作而提出的假设中,有一种“超凡的”因素在起作用。我们已形成一个印象,即模糊梦的形象,就像是一个依赖于另一个人的人不得不说出的一些话,而这另外的第二个人却对此感到不快;正是在这一比喻的基础上,我们建立了梦的伪装作用和稽查作用的概念,并试图将我们的这一印象转为一种心理学理论,虽不成熟,但至少是明白易懂的。不管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会使我们把两种动因看成是什么,我们都可以发现其中具有与我们的假设相对应的某种关系,即第二种动因控制着通向意识的途径,并阻止着第一种动因进入意识。
一旦睡眠状态结束,稽查作用就恢复其全部力量,并能够排除一切在它松懈时乘虚而入的东西。这至少构成对梦的遗忘的部分解释,且已被无数观察所证实。我们看到,在对一个梦的叙述或分析的过程,常有一段似乎已被忘记的梦境又重新出现。这些从遗忘中拯救出来的梦境,往往是我们理解梦的意义的最好、最直接的途径。而且,这必然正是某些梦境被遗忘却又一次遭受压抑的唯一原因。
十一
一旦我们认识到,梦的内容是愿望满足的表现,而它的模糊性是因稽查作用造成的被压抑材料的改变,我们就不难发现梦的功能。一般都认为梦干扰着睡眠,但奇怪的是,我们却得出一个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梦是睡眠的护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