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还必须回到有关梦的遗忘的问题上来,因为有一个重要结论尚未做出。我们已看到,清醒生活有一种肯定无疑的倾向,即将夜间所做的任何梦忘掉——或者是在清醒时将整个梦直接忘掉,或者是在白天逐渐地忘掉;我们又知道,造成这一遗忘的主要动因是对梦的抵抗,而抵抗在夜间对梦的形成已尽其所能了。于是便产生一个问题,即梦在这种抵抗作用下如何形成呢?我们且来考察其最极端的情况,即清醒生活把一个梦完全排除,就好像它根本未发生过。如果抵抗在夜间与在白天同样强有力,那么对这种情况中各种精神力量的相互作用就必然会使我们推定,梦根本就不会发生。所以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认为,抵抗在夜间失去了部分力量,尽管我们已经知道,它不会失去其全部力量,因为我们已证明,它在梦的形成过程中仍作为伪装的动因在起作用。所以我们不得不认为,梦之所以能够形成,是因为夜间抵抗作用削弱了。这也使我们易于理解,清醒时当它恢复全部力量后便立即排除在它微弱时不得不允许进入意识而形成的梦。描述心理学告诉我们,梦的形成的基本条件是心灵处于睡眠状态,于是我们现在便能解释这一事实:梦之所以能够在睡眠状态中形成,是因为睡眠减弱了精神内部的稽查作用。
这一点易于被看成是从梦的遗忘事实所能得出的唯一结论,并当作进一步研究睡眠和清醒之间能量分布状况的基础。但眼下我们暂不做结论。当我们对梦的心理学有稍加深入的了解时,我们便会发现,对影响梦的形成的因素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加以理解。也许,在抵抗的力量未发生任何减弱的情况下,梦念也可以回避抵抗而进入意识。我们可以认为,即有利于梦的形成的两个因素——即抵抗力量的减弱以及对抵抗的回避——同时因睡眠状态而成为可能。对此,我暂且不论,留待后述(第573页以下)。
对于我们的解释方法还有另一组反对意见,我们现在必须作出反应。我们的释梦程序是,放弃任何在平时支配我们思想的有意观念,集中注意于梦的单个成分,并记录随后发生的任何与之相关的不自主联想。然后用同样的方法来处理梦的另一个部分。我们任凭思想自由地发展,从一个主题跳向另一个主题,但同时坚信,不必对联想作主动的干预,我们最终必将能够出现梦所由产生的梦念。
批评者的反对意见是,梦的某一单个成分会引起某种联想,这不足为怪;因为任何观念都可以引起某种联想。不可理解的是,这种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居然能帮我们导入梦念。这大概是一种自我欺骗。我们跟踪由某一成分引起的一串联想;直到它因种种原因而中断。假如此时捡起梦的另一成分进行联想,那么结果只能是原来无拘无束的联想变得越来越狭隘了,因为先前的联想还保持在记忆中,因此在分析第二个观念时,我们总是易于联想到与第一串联想有关的事情。于是我们便产生一种幻觉,好像在梦的这两个成分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的联结点。因为我们允许完全自由的联想,并且在事实上,我们排除的只是发生于正常思维中的、由一个观念向另一个观念的过渡,所以我们最终不难编造出各种我们称之为梦念的所谓“中介思想”,而且认为这就是梦的精神构成——但这却没有任何保证,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其他知识知道梦念究竟是什么。所有这一切都是纯粹任意的,我们只是在利用某种巧妙的方式进行偶然的联结。通过这种方式,任何自寻烦恼的人都可以为任何一个梦编造出他所希望的解释。
如果我们真的碰到这种反对意见,便可做如下辩护,即我们的解释给人以深刻印象;对梦的某一观念的联想与梦的其他成分之间具有惊人的相关;以及除非遵循先前建立起来的精神联系,否则便无法对梦做出如此详尽的说明。在辩护中我们还可以提出,我们的释梦程序与我们治疗癔症症状的程序是同一的;就癔症治疗而言,其方法的正确性已由症状的呈现与消失得到证实。或者借用比喻的说法,本书论断是以旁证加以证实的。但是,关于任意而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如何能达到先已存在的目标这个问题,我们没有理由回避。因为我们虽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但却可以使这个问题根本不成立。
因为,在释梦过程中,我们放弃反省而允许不自主观念自由浮现,若说这是漫无目的的联想,那是不正确的。我们可以证明,我们所能排除的只是已知的有意观念,其后,那些未知的——或不那么确切地说是潜意识的——观念便开始起作用并决定着不随意观念的过程。我们对自己精神过程所能施加的任何影响,都不可能使我们进行无意思想;就我所知,任何精神错乱状态亦如此。在这个问题上,精神病学家们太草率地放弃了关于不同精神相互关联的信念。我知道的一个事实,在癔症和偏执狂中,与梦的形成及其解释一样,也不会发生漫无目的的思想序列。也许,在任何内源性精神障碍中都不会发生这种思想。若我们接受劳伊莱特[1834,第131页]的洞见,那么即使是谵妄的错乱状态也都具有某种意义,只是我们不理解而已。在我有了机会亲自观察这种错乱状态时,我也产生了同样的想法。谵妄是稽查作用不再自我掩饰时的产物;其时稽查作用不再为潜意识冲动制作一个可接受的新形式,而是直接删除它所反对的一切,从而使剩余的表现显得支离破碎。这种稽查作用就像俄国边界的新闻检查一样,他们把外国新闻大加删节后才送到他们所要保护的读者手中。
也许,在器质性脑损伤患者身上,会产生观念的偶然自由联想;但对精神神经症患者而言,这种联想可以解释为稽查作用对思想序列的影响结果,而这种思想序列正是被某些仍然处于潜意识之中的目的性观念推进到意识之中的。如果联想(或意象)是以所谓“表面的”方式相联结——如在没有意义联系时通过谐音、歧义或时间巧合等,以及通过在诙谐、拼字游戏中发生的那种联想方式等——这一直被看成是联想不受目的性观念影响的确凿证据。从梦的不同成分到中介思想以及从中介思想到梦念之间的联想,就具有这种特征;我们在许多梦的分析中不无惊奇地看到过这种情况。在这些实例中,联系并不过于松散,诙谐亦谑而不虐,因而能够充当从一个思想向另一个思想过渡的桥梁。但是,出现这其中的真正解释并不难:当一个精神元素与另一个精神元素通过令人反感或表面的联想相联结时,其间必然有一个合理且更深刻、并经受稽查作用的抵抗的联系。
表面联想的大量出现,其真正原因并不是对目的性观念的放弃,而是稽查的压力作用。当稽查作用使正常的联结渠道受阻时,表面联想便用以取代深层联想。我们可以用山区交通为比喻对此加以说明:当某种交通故障(如洪水泛滥)使主线干道受阻时,交通并不中断,而是以某些不方便的陡峭小路来进行,这样的小路平时只有猎人使用。
这里可以分出两种情况,虽然它们在本质上是同一的。第一,稽查作用只针对两个思想之间的联结,而这两个思想在单独时又都不受稽查作用的压制。这种情况下,两个思想可以相继进入意识,但它们间的联结仍被潜藏着,却代之以某种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很难想出来的表面联结。这种联结通常发生于复杂观念情节的某些部分,而不发生于那些以被压抑着的本质联结为基础的观念。第二,两个思想本身因其内容要接受稽查的作用的抵制。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思想都不可能以其真实面目出现,而只能以代替它们的某种变化形式出现;作为替代的两个思想的出现,是以其具有某种表面联结为选择条件的,而这样的联结又必须能够反映被替代的两个真实思想之间的本质联系。在这两种情况下,稽查的压力作用所造成的结果,都是正常的严肃联结被表面的并显得荒谬的联结所移置。
我们既已知道有这种移置作用的发生,于是我们在释梦过程中,依赖表面联想与依赖其他联想一样,可不必犹豫不决。
以下两个准则在神经症的精神分析治疗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其一为在意识的目的性观念被放弃时,潜隐的目的性观念就控制着观念流,其二为表现联想只是被压制的深层联想的移置性替代。实际上,这两个准则已成了精神分析技术的基石。在我要求患者放弃任何反省并将任何浮现于他的脑海的观念报告于我时,我正是坚定地依赖着这一假设,即他永远也不可能放弃内隐于治疗中的目的性观念,而且我可以肯定,他向我报告的事情,不管看起来多么幼稚、任意,都必然与他的疾病相联系。还有一种目的性观念是患者不怀疑的,那就是与我本人有关的观念。对两个准则的重要意义的全面评估及其详细论证,当属精神分析技术的论证范畴。因此,在这里我们已经涉及到一个前沿课题,根据我们的计划,我们必须在这里中断释梦这个问题。
从这些反对意见中,我们倒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即我们不必假定,在释梦过程中所发生的每一联想,都会与梦的工作有关[参见第280页和第311页]。确实,我们在清醒状态下所执行的解释工作,是从梦的内容回溯到梦念,而梦的工作所执行的恰恰与此相反,而这两条路线极有可能是相通的。而在白天,我们依循的是一些清新的思想线索,而且这种思想线索往往触及到中介思想并不时地触及梦念。我们可以看出,白天的清新材料正是以这种方式介入解释系列,而且,由于抵抗在夜间的增强,这可能使我们的解释工作更加迂回曲折。从心理学意义上讲,我们在白天所产生的思想旁支[参见第280页以下注],只要能帮助我们发现正在寻找的梦念是什么,那么其数量和性质在心理上是无关紧要的。
二、回归作用
我们既已驳斥了这些反对意见,或至少已显示了我们的防御武器,便不能再推延准备已久的心理学研究了,我们可先对业已取得的研究发现作一概述:梦作为精神活动,与其他任何精神活动同等重要;对任何梦而言,其动机力量都是一种寻求愿望的满足;梦之所以看不出是愿望以及它们的许多特征和荒谬,都是在其形成过程中所经受的精神稽查作用的影响结果;除了这种稽查作用外,其他影响到梦的形成的因素包括对梦的精神材料的凝缩、对其表现为感性形象的可能性的考虑、以及要求梦具有一个合理而可理解的外表结构(虽然这不是必不可少的)。上述每一命题都拓开了一个新的心理学研究领域;作为梦的动机力量的愿望与作为梦的形成条件的4个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这4个因素内部之间的相互关系,都需要加以研究;关于梦在错综复杂的精神生活中所占的地位,亦需要做出说明。
我们以一个梦的叙述作为本章的开始,其目的在于揭示仍需解决的是些什么问题。那个梦——即孩子燃烧着的那个梦的解释并不困难,但我们尚未做出全面解释。我曾提出过一个问题,即梦者为什么做梦而不醒过来,并指出,其动机之一便是想把他的儿子表现为继续活着。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其中还有一个愿望在起作用[见下文第570~571页]。因此,睡眠中的思想过程转变为一个梦,也仍是为了满足一个愿望。
如果不考虑愿望的满足,那么,区别梦念与梦这两种精神事件形式的,就只剩下一个特征了。梦念会是这样的:“我看到有火光来自停放尸体的邻屋,也许是有一根蜡烛倒下来烧着我儿子了。”梦毫无改变地复现了这些思想,只是把它们表现为实际存在的情境,就像在清醒时可以用感官加以感知的一样,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做梦过程的最普遍、最明显的心理学特征:一个思想,而且必然是表示愿望的思想,在梦中被客体化了,被表现为一个情境,或者也可以说,是被体验到。
但是,我们如何解释梦的工作所独具的这一特征呢?或者更中肯地说,我们如何理解它在复杂的精神过程中的作用呢?
如果我们对此梦做更仔细的考察,便会发现,有两个几乎相互独立的特征从梦所采取的形式中呈现出来。一是思想被表现为另一个直接的情境,只是不再有思想的“也许”成分;二是思想被转换成视觉形象和言语。
在这个具体的梦中,把思想所表达的可能性转变成现在时态,由此所导致的思想的改变并不特别明显,这是因为,愿望满足在此梦中只起着完全辅助的作用。我们可另外考察一个梦,其中,梦的愿望一直没有脱离延续到睡眠之中的清醒思想,如那个伊尔玛注射的梦[第106页以下],那个梦所表达的梦念是一个祈愿句:“但愿奥托对伊尔玛的病负责!”梦压抑了梦念的祈愿成分而代之以直接的现在时态:“是的,奥托对伊尔玛的病负有责任。”因此,这便是梦对梦念所产生的第一个改变,甚至未受伪装的梦亦如此。对梦的这第一个特征,我们不必做过多的论述,而借用意识的幻想即白日梦来说明。白日梦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其观念内容的。都德笔下的乔伊斯先生,虽然因失业流浪巴黎街头(尽管他的女儿们以为他有一份坐办公室的工作),但却做着工业发展能对他提供有益的帮助,并使他找到一份工作的美梦——而且他是以现在时态做梦的。因此,和白日梦相比,梦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权利使用着现在时态。现在时态正是愿望被表现成已实现了的时态。
但在第二个特征上,梦与白日梦是不同的,即由思想转变成的感性形象,作为梦的观念内容,梦者深信不疑并好像是正在体验着似的。当然,这里我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梦都展现着从观念到感性形象的转变。有些梦只含有思想,但这并不能否定梦的本质特征。我做的那个“自学者”的梦就属于这一类,它所包含的感性成分,决不比我在白天思考其内容时丰富多少。每一个梦,只要足够长,就必然具有某些未给予感性形式的内容,这些内容只是被思考着或是知道了,其方式恰如我们在清醒生活中思考或知晓事物一样。这里还须注意,从观念向感性形象的转换决不仅仅发生于梦中,它也可以发生于正常人或作为精神神经症患者的症状的幻觉或幻象中,这些幻觉或幻象各自构成独立的实体。总而言之,我们这里所考察的这种关系决不是为梦所独具。当然,梦的这个特征一旦呈现,仍不免使我觉得它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所以,如果不考虑这一特征,我们便无法想象梦的世界。但要理解这一特征,我们就必须进行一次漫长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