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样的问题,斯图吕贝尔(1877,第108页以下)是这样说的;因为心灵在睡眠时已脱离开外部世界,所以它不能对客观感官刺激做出正确解释,而且不得不根据多方面不确定的印象构建错觉。引用他的话是“只要在睡眠中,由于外部和内部神经刺激而引起的一种感觉或一种感觉的复合物,一种情感或任何一种精神过程在心灵中产生并为心灵所感知,这个过程便从清醒状态遗留给梦的经验范围内唤起各种感觉意象,即唤起了不是赤裸裸的就是伴有适当精神价值的那些早期知觉。这一过程的周围,似乎围满了或多或少的这类意象,并通过这些来自神经刺激的印象就取得了它的精神价值。在这里我们谈到的(正如我们在清醒的行为中所做的那样)是睡眠的心灵在‘解释’神经刺激所造成的印象。我们把这种解释的结果称之为‘源于神经刺激的梦’,就是说,梦是其组成成分根据复现法则受到产生精神作用的神经刺激所决定的。”[参看第29页以下,第54页及第58页]
冯特[1874,第656页以下]的说法与这一说法基本相同,他认为梦中出现的观念至少大部分来源于感官刺激(特别是包括一般肌体感觉),因而,这些观念主要是一些想象的错觉,只有很少一部分纯粹记忆观念因强化而变成幻觉。[参见第40页以下]斯图吕贝尔(1877,第84页)曾据此做过一个适当的比喻来说明梦的内容与其刺激之间的关系,“就像一个不懂音乐的人用十指在钢琴上弹奏。”[见第78页和第122页]。于是,根据这种观点,梦就不是源于精神动机的心理现象,而是一种生理刺激的结果,这种生理刺激由于其所影响的机构找不到适当的其他表达方式,就以精神状态表达出来。这里也隐含了一个类似的预先假定,如梅耐特(Meynert)在试图解释强迫性观念时所用的一个著名的比喻:“就如一个钟面上的某些数字比其余的数字更为突出。”
不管梦的躯体刺激理论如何流行,也不管它如何具有吸引力,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每一种需要睡眠中的精神机制靠构筑错觉来对梦进行解释的躯体刺激,都会产生无数种解释的企图与尝试——即刺激在梦内容中可以表现为大量不同的观念。但是斯图吕贝尔与冯特所提出的理论并不能提出任何动机可以制约外部刺激和为解释而选择的梦念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不能解释李普斯[Lipps,1883,第170页]所描述的由这些刺激“在其创造性活动中往往做出的明显选择”。反对意见还针对整个错觉理论所依据的这种假设,即睡眠的心灵不能识别客观感官刺激的真正性质。生理学家布达赫早已向我们说明,即使在睡眠中,心灵仍能对抵达的感觉印象有很好的解释能力,并能依据这些解释做出反应。因为他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对睡眠者似乎是很重要的特殊感觉印象就不会像其他一般印象那样在睡眠中受到忽视(如奶妈和吃奶的孩子的例子);还有这样的事实:人们在睡眠中很容易被叫自己的名字所唤醒,而对其他听觉印象就不那么关心。所有这些都说明心灵在睡眠中对感觉也有一定辨别能力。[见第53页]布达赫根据这些判断作出推论,认为我们必须假定:在睡眠状态中并不是不能解释感官刺激,而是对它们缺乏兴趣而已。布达赫在1830年作出这个论断,在1883年被李普斯在对躯体刺激理论批评时再一次原封不动地引用。这样一来,心灵的作用就好像一则笑话中那位睡眠者,当有人问他是否睡着了时,他答道:“没睡着。”但当那个人又说:“那你就借我10个弗洛林吧。”他却装着睡着了说:“我已睡着了。”
梦的躯体刺激理论之不充分也可从其他一些方面看得出来。通过观察不难看出,做梦时外部刺激尽管也进入梦的内容,但外部刺激不一定非得使我们做梦。例如,首先,我在睡眠时感受到了一种触觉刺激,我对它的反应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我可以置之不理,而醒来时,我才发现我的腿露在被子的外面,或什么东西压住了我的手臂。病理学提供了许多例子说明一些强烈的兴奋刺激或运动刺激在睡眠时并不起什么作用。其次,我可以在睡眠中察觉到某种感觉——有人说我可以“通过”梦来感觉它——(特别是疼痛感),但我却没有把疼痛刺激编织进我的梦中。第三,我还可以对这种刺激做出觉醒的反应,然后摆脱它。只有第四种可能性才让我们做梦,即神经刺激。而其他的可能性至少与最后这一可能性具有同样的机会形成梦。如果不是躯体刺激来源的动机,梦是不会发生的。
其他一些作者如施尔纳[1861]以及接受施尔纳观点的哲学家沃凯尔特[1875],对我上面指出的梦源于躯体刺激的这种解释漏洞也曾做出过正确的评价。这些作者试图从躯体刺激所形成的各式各样的梦的幻象中更精确地界定精神活动。换言之,他们力图再一次把梦基本上看作一种心理活动,即一种精神活动。[参见第83页以下]施尔纳不仅对梦形成时所展示的各种心理特征给予富于诗意和生动的描述,而且也自信他已发现了心灵处理所呈现给它的刺激的原则。在他看来,当想象摆脱了白天的桎梏时,梦的工作便试图以象征的形式再现出产生刺激的器官的特征和刺激本身的性质。他于是提供了一种“梦书”,用以指导释梦工作。这样,人们便能从梦象中推论出躯体感觉、器官的状态以及有关刺激的性质。“因而猫的意象代表愤怒或坏脾气,而一块光滑色浅的面包则表示赤身裸体。”[沃凯尔特,1875,第32页]人的整个身体被梦描绘为一幢房子,人体的各种器官被描绘为房子的各个部分。在“牙刺激”梦中,高大的拱形门厅象征着口腔,下降的楼梯代表咽喉食道。在“头痛刺激的梦中,头顶表现为一间房屋的天花板,上面布满了令人厌恶如蟾蜍般的蜘蛛。”[同上,第33页以下]还有一些其他的类似象征代表同一器官,如“因此,呼吸的肺以炉火的风箱的呼呼鼓气来象征,心脏以空盒或空篮为象征,膀胱以圆形袋状物或中空的物体为象征等等”。[同上,第34页]特别主要的是,“在梦结束时,上述各种器官或其功能往往会明白地显示出来,而且一般都与梦者自己的身体有所关联。如一个牙痛引起的梦往往以梦者想象自己的一颗牙被拔掉而结束。”
这种释梦理论很难说受到这方面其他作者的青睐,因为这一理论大有夸张之嫌,起码在我看来,它所提出的论证是难以接受的。不难发现,这是一种古代就已采用过的方法——象征主义释梦方法的复活,所不同之处在于其解释范围仅限于人体。施尔纳的理论由于没有提供科学解释的任何技术,必然大大限制了它的应用性。根据它我们可以对梦做出任何解释,特别是因为同样的刺激在梦内容中可以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方式。所以,就是施尔纳的弟子沃凯尔特也很难证实一座房子就可以表示人的身体。反对这一理论的意见还会从这样的事实中产生,即这一理论认为心灵的功能在梦的工作中既无功效也无目的,它仅满足于当躯体遭遇刺激时构成心灵的想象物,而看不出心灵能够处理刺激的任何迹象。
对于施尔纳的躯体刺激象征理论还有一种很重要的批评意见,可以说是对这一理论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力量。这些刺激是无时不有的,而且一般认为人们在睡眠中更比清醒时容易感受到,那么,对下面的情况就很难理解了:为什么心灵不彻夜做梦,而且每夜都梦到所有的器官?为了不致遭受这样的批评,就必须要有一个附加条件,即为了唤起梦的活动,必须依赖眼、耳、手、肠等器官所产生的特殊的兴奋。但随之而来的是难以证明这些刺激增加的客观性质——只有在少数梦例中才可能得到证实。如果梦到飞翔是肺中翕张的象征化[参看第37页以下],则如斯图吕贝尔[1877,第119页]已经指出,要么这种梦就会更频繁地出现,要么就必须证明这时呼吸活动在梦中更为急促。当然,也还有第三种可能性,而且是最大的一种可能性,即当时有某种特殊动机在发挥作用,它将梦者的注意力引向平时恒定存在的内脏感觉。但是,这种可能性已经超出了施尔纳的理论范围。
施尔纳和沃凯尔特所提出的观点,其价值在于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对梦内容中若干有待解释的特征上,而且很有希望导致新的发现。梦包括一些身体器官与功能的象征是完全正确的。梦中的水往往暗指排尿的刺激,直立的棍棒或柱子可以表示男性生殖器,等等。与单调乏味的梦相比,那些充满活动和色彩鲜明的梦不难解释为“视觉刺激所形成的梦”。我们也很难否认那些以噪音和嘈杂的话语声为特征的梦中幻觉所起到的作用。施尔纳[1861,第167页]曾报告过一个梦:两排秀发漂亮的男孩分坐在桥的两侧,在互相攻击后又回到原位,最后,梦者梦见自己也坐在桥上,从下颌拔出一颗长牙。沃凯尔特[1875,第52页]也做了一个类似的梦,梦见的是一个橱柜的两排抽屉,其结果也是梦见拔了一颗牙。这两位作者记录了不少这类梦例,因此我们不能说施尔纳的理论是一种毫无根据的发明,而不去寻找其真谛。[见第346页以下]因此,我们所面临的任务是给牙刺激这类象征寻找另一种解释。
在关于梦的躯体来源理论讨论的整个过程中,我一直没有使用我的释梦观点。如果可以利用一种其他作者尚未在他们的梦材料上应用过的方法来证明,梦有一种精神活动的价值,愿望是梦构成的动机,梦的前一天所提供的最近材料作为它的内容,那么,其他任何忽视这种重要性的方法而把梦只看作是对躯体刺激的一种无用而且令人费解的精神反应的理论,都无须特别的批评就可以否定。否则的话——这看来是很不可能的——将会有两种很不相同的梦,一种是来自已观察的梦,而另外一种则是早期权威们所观察的梦。因此,我们所需要做的是在我的梦理论中为基于躯体刺激所产生的梦寻找一席之地。
当我们提出这一论点,即认为梦的工作势必将同时活动着的所有刺激编织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时,我们已经朝着这一方向迈出了第一步。[参见第178页以下]我们发现,如果做梦前一天有两个或更多能够形成意象的经验遗留下来,从它们产生出的愿望就形成了一个梦,而且总是精神上重要的印象与前一天无足轻重的经验被带到一块儿形成梦的材料。而且,只要在它们两者之间有一些经常沟通彼此的意念,这种梦就像是在睡眠中向心灵所同时呈现的一切活动的材料的任何事情的反应。就我们所分析过的梦材料而言,我们已经看出,它们是精神残余和记忆痕迹的集合,对于它们(特别是最近期和童年期的材料),我们不得不赋予一种迄今尚难以确定的“当时活动”的性质。这样,我们不必做很大努力就可以预见,如果有新的材料以感觉的形式出现在梦中加入了这些当时活动的记忆,就会产生出什么样的梦来。这样,这些感官刺激由于其当时的活动性,再一次说明了它们对梦的重要性,它们同其他当时运动着的精神材料结合起来,为构成梦提供有用的材料。换句话说,在睡眠中产生的刺激与我们十分熟悉的精神上的“日间残余”结合起来,共同完成了愿望的满足。但是这种结合也不一定非发生不可,如我前面所指出的,对于睡眠中的躯体刺激的反应并非仅有一种方式。若它真的发生,则意味着有可能出现观念材料充当了梦的内容,这种梦可以表现出梦的两个方面的来源——躯体的和精神的。
梦的基本性质不会因为躯体材料加入精神来源而改变:梦仍然是一种愿望的满足,不管这种愿望满足因受当时活动着的材料的影响而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我打算在此留出篇幅,对几个特殊因素加以讨论,因为它们可以改变外部刺激对梦的重要性。我们已经说过,个人生理的和偶然的因素的瞬间结合,决定着梦者在睡眠时受到比较强烈的客观刺激这一特殊情况下,将如何采取行动。一个人睡眠的深度(无论是习惯性的抑或是偶尔的)在一定强度的刺激结合进来时,他可能把它压抑下去而继续沉睡,也可能被唤醒,或克服了它并把它编织进梦中。由于结合的情况不同,外部刺激在不同个体身上表现次数的多寡也不会一致。就我自己而言,我睡眠的情况相当好,我可以顽强地排除干扰不让它们进入我的睡眠,所以外部的兴奋来源很少进入我的梦,而精神动机就很容易使我做梦了。实际上,我只记录了一次来源于客观痛苦的梦,考察一下从这个不可多得的梦中外部刺激是如何产生影响的,这不无益处。
我骑在一匹灰色的马上,心惊胆战的,样子很笨拙,似乎我快要爬在马背上了似的。我遇见了我的同事P,他却在马上腰杆挺得直直的。他穿着一身花呢制服,提醒我注意一件什么事(也许是关于我骑马的姿势不正确)。我于是发现我越来越稳、也越来越舒服地骑在我那极通人性的马上,而且感到十分自在。我的马鞍就像一个大垫子,从马颈到马臀。就这样,我在两辆拉货的车中间走了一段路。走过一段路之后,我转过身打算下马。起初我想在临街的一个开着的门的小教堂前下马,实际上我是在另一个教堂前下马的。我的旅馆就在这一条街上。我本可以骑着马一直走到旅馆,但我还是下来牵着马走,因为我如果骑着马回旅馆去会感到难为情的。一个旅馆的杂役正站在门口,递给我一个纸条。那纸条是我的,他找到并拿我开玩笑,字条的底下都画了双线,写着“没有食物”,接着又写了一句话(不清楚),似乎是“没有工作”,接着又是一片模糊概念。我仿佛在一个陌生的城市里,没有工作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