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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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6)

④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其独特性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央行是对准备金支付利息,而且是付较高的利息。通过规定存款货币银行必须保持其存款负债的某一比例作为支付准备金,一方面,使存款人的存款得到了一种安全“保险”;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实际上对存款货币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设定和规定了一个贷款上限,从而能有效地约束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发挥作用是通过实行提取存款准备金的制度,中央银行实际上是对存款货币银行课征了“税收”,而税收职能之一是无偿性的,因而不对存款准备金提供利息便成为存款准备金制度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世界各国中央银行行均不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二是从2004年4月25日起,我国中央银行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0.5个百分点,执行7.5%的存款准备金率,这是自2003年9月21日中央银行统一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之后的又一个措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低、不良贷款比率越高,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就越高;反之,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越高、不良贷款比率越低,使用低存款准备金率就越低。实行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打破原有的单一标准将有利于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和资产质量较差的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贷款,防止金融宏观调控中出现的“一刀切”。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与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调动金融机构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督促金融机构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调控货币供应量和降低金融系统风险的双重目标。

第四节商业银行借入负债业务的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的借入负债业务,也称之为商业银行的主动负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主动通过金融市场或直接向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业务。商业银行的借入负债在期限上有短期借入负债和长期借入负债之分。短期借入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负债,也称为短期借款;长期借入负债是指商业银行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也称为长期借款。商业银行的借入负债业务比存款负债更有主动性、灵活性和稳定性。由于借入资金既能增加盈利性资产,又能满足流动性的需要,因此,借入负债在负债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一、短期借款

(一)短期借款的意义

1.短期借款是商业银行非存款负债的重要资金来源

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的负债业务,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短期借款由于主动性强,灵活性大,稳定性高日渐被商业银行重视,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负债管理理论兴起和发展,同业拆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回购协议、国际金融市场借款等短期筹措渠道,已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

2.短期借款是有效满足商业银行周转资金的重要手段

商业银行的周转金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种保护性周转性的资金,亦即商业银行必须经常持有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可能出现的支付需求。商业银行对周转金的需求不仅仅局限于以现金资产作为周转金的主要形式,而且可以扩展到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上的同业拆借、向中央银行借款,回购协议等方式来满足资金周转的需要,降低存款波动带来的不良影响,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3.短期借款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效率

短期借款是商业银行的主动型负债,短期借款在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的需求上十分明确。商业银行可依据自身对流动性、安全性和赢利性的需要,对短期的负债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有效安排,从而大大提高了资金的管理效率。在商业银行所有流动性需要都由二级准备来满足的条件下,短期负债是商业银行持有比较高比例的流动性差的生息资产,从而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盈利水平。

4.短期借款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加强与外部的联系

短期借款是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增加短期借款数量,为扩大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创造了条件,从而相应扩大了商业银行经营规模。通过办理同业拆借业务,加强了商业银行与其它商业银行的联系与往来,了解相互信息,熟悉彼此状况,有效进行合作,有利于共同抵御各种风险;通过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利于中央银行了解商业银行状况,有利于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促进金融秩序长期稳定发展;通过对国际金融市场的短期借款,加强了商业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往来,有利于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

(二)短期借款的特征

1.短期借款对流动性需要十分明确

在商业银行的存款负债中,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是存款客户可以随时提取的,其余额每时每刻都在发生变化,而定期存款虽然有固定的存款期限,但是也有可能被提前支取,因此,对于全面、准确地掌握在某一时点上的存款余额,确定流动性需要的数额十分困难。而对于短期借款则不同,短期借款有明确的借款目的、借款期限和借款金额,对其偿还时间、偿还本息也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借款对流动性需要在时间和金额既可事先准确掌握,又可以有计划地加以控制,从而有利于对短期借款进行有效地管理。

2.短期借款对流动性需要相对集中

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客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存款客户的存款金额有大,也有小,这就造成存款对流动性的需要有可能数额很大,也有可能数额很小;而短期借款的渠道决定了短期借款对象不可能像存款对象那样分散,每笔借款数额也不可能像每笔存款那样小,因此,其结果必然是借款对流动性的需要在时间和金额上都会比较集中。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就会影响其自身信誉而难以继续经营,短期借款的流动性风险高于存款。

3.短期借款的成本高,利率风险较大

短期借款的利率与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密切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短期借款的利率要高于同期存款利率,尤其是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变化无常,一旦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大于供给,短期借款利率可能急剧上升,商业银行则面临较高的利率风险,导致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利息成本提高,因此,对短期借款的市场分析和成本控制,是商业银行负债经营管理的重要任务。

4.短期借款的期限短,用于调剂头寸

短期借款是商业银行借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负债。由于期限短,短期借款一般只用于调剂头寸,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和周转困难的资金需要。在商业银行的短期借款中,虽然短期借款的稳定余额,或可被长期占有,但是绝不能通过短期借款来满足赢利性资产的资金需要。短期借款的动机和目的只能是为了满足商业银行经营的流动性需要,主要用于短期借款头寸不足的需要。

(三)短期借款的种类

1.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银行日常性资金周转,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资金余缺,调剂法定存款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是银行同业间借款的主要形式。其主要特点有:

(1)同业拆借主要用途是调节头寸不足。同业拆借发生于商业银行之间进行资金结算轧差时,有的商业银行出现头寸不足,而有的商业银行则会出现头寸盈余。为实现资金的平衡,头寸不足的商业银行就需要从头寸盈余的商业银行临时拆入资金,头寸盈余的银行也愿意将暂时的资金拆借出去,以获得利息收入。

(2)同业拆借的数额很大、期限很短。商业拆借通常是隔日偿还,按规定最多一周至一个月。

(3)同业拆借利率较低,办理灵活。同业拆借的融资对象、数额和时间都较为灵活,拆借手续简便,通过电话或电传就能达成交易。

(4)同业拆借一般是通过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即通过中央银行资金市场进行,实际上是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调剂。

同业拆借主要是在银行同业间达成交易,因此信用性高、流动性大、时限性强,违约风险小,不良交易少。世界各国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相对宽松,主要通过各种调控措施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同业拆借市场。其管理主要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1)对拆出资金的管理。有些国家对拆出商业银行的放款数额进行限制,禁止其对某一借款人过度放款,体现风险分散原则。

(2)对拆入资金的管理。有些国家对拆入资金的数量也有限制,如美国的国民银行拆入款不得超过其股本加上盈余的50%,体现要有充足的资本要求。

(3)对拆借担保的管理。如日本明确规定拆借还须有担保抵押,并具体规定担保品的种类和质量。

(4)运用三大传统政策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调控。实行中央银行制度的国家一般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三大政策间接调控拆借市场,以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我国1996年开通的全国同业拆借一级网络和各省市的融资中心,均为有形市场。1996年初至1997年7月,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由两级网络组成,商业银行总行为一级网络成员,银行分支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二级网络成员;各省市融资中心既是一级网络成员,又是二级网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称为沟通一级网络和二级网络的桥梁。

1997年8月,融资中心为加强自身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主动减少自身的交易规模,市场交易有拆借双方自行清算、自担风险,交易成员奉行“安全第一,价格第二”的原则。拆出方把防范信用风险放在首位,拆借主要在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商业银行总行之间进行。

1998年2月后,融资中心退出拆借市场,也就宣告拆借市场二级网络的终止。1998年4月外资银行开始进入拆借市场,1998年6月我国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开始成为拆借市场成员,但拆借依然维持在商业银行总行之间。到2000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共有465家,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成员60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的利率一般是高于存款利率,低于短期贷款利率为限,否则拆借盈亏就不能达到保本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拆借利率应略低于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这样能迫使商业银行更多地面向市场借款,有利于中央银行控制基本货币的供应。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由1~7天的头寸市场和期限在120天内的借贷市场组成。到2002年11月,同业拆借市场成交1114.57元,短期限品种交易占主导地位,7天内交易占拆借市场总成交量的88%,其中隔夜拆借品种交易量所占比重上升到25.8%。

2.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两种形式:

(1)再贴现。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办理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在票据流通发达的国家,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主要途径。中央银行会对再贴现票据的质量、种类和期限要求进行特殊的审查,不断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额,从而达到调节市场资金可贷量和货币供求量的目的。

(2)再贷款。再贷款是商业银行直接向中央银行取得的贷款。在商业票据不发达的国家,再贷款是主要的形式。再贷款有两种形式: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仅靠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贷款,不需要特定的担保品作抵押;抵押贷款是要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各种有价证券和票据作抵押,或将企业交来的贷款抵押品再抵押给中央银行的取得的贷款。

由于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放款将构成具有成倍派生能力的基础货币,因此各国中央银行都把对商业银行的放款作为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在决定是否向商业银行放款、何时放款、放多少款时遵循的最高原则是维护金融和货币的稳定;其利率随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而经常调节,通常要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只能用于调剂头寸,补充储备不足和资产的应急调整,而不能用于贷款和证券投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主要采取贷款这一直接借款形式。今后,随着我国票据贴现市场的不断发展扩大,逐步以再贴现取代再贷款。

3.转贴现和转抵押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再向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行为。转抵押则是商业把自己对客户的抵押贷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以融通资金的行为。这两种方式的手续和涉及的关系都比较复杂,受金融法规定的约束比较大,因此必须有约束地、合理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