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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解析古代官场政事·揭示法典制度(11)

凌迟之刑最早出现在中国五代时期。后在辽时正式定名为刑罚名称。事实上,早在唐朝时就出现了“剐”的记载。《宋史》的刑法志上将凌迟解释为“先断其肢体,乃绝其亢。”其中“亢”指的是咽喉,因此,宋朝的凌迟不是脔割,而是一种肢解刑。此后的金代、元代、明代和清代,朝廷都将凌迟规定为法定的刑罚,是死刑的一种,也被人们视为最残忍的死刑。最初,这一刑罚主要针对那些有谋反、大逆等“十恶”的罪犯。后来,统治者为了镇压反抗的民众,对那些不按时交税的民众也处以凌迟的刑罚。尤其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这些刑罚使用的最为频繁。而到了清朝乾隆年间,凌迟之刑亦对那些触犯伦理道德重罪的罪犯施行,如打骂父母、辱骂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等。

“灌铅”是什么样的刑罚

佛教中,关于阎罗的故事,其中的阎罗有黑白二相,白相是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指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

“灌铅”是古代酷刑的一种,即里将液体的铅灌入受罚者的口中,利用铅的热度和金属的坠力将人致死。铅的熔点是摄氏3275℃,灌铅能够活活把人烫死。而且铅进入人的肚腹后会凝固成硬块,金属的坠力也能将人致死。

西汉时期的广川王。刘去荒淫无道,掠夺美色,但他就怕别人给他戴绿帽子。刘去的王后昭信嫉妒而残暴,刘去曾宠信一位叫荣爱的爱姬,昭信就说荣爱与别人私通,荣爱知道后被吓坏了,投井自杀。但是,荣爱并没有死成,她被捞了上来。昭信和刘去对她严刑拷打,将其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刀子捅瞎了荣爱的双眼,割掉了她的双股,将铅水灌到她的嘴里。荣爱就这样被折磨致死。死后,刘去还将其尸体肢解后掩埋。据历史记载,在刘去所宠爱的姬妾中,被昭信谗言杀死的有十四人之多。

“刺配”是什么样的刑罚

《水浒传》中,八十万禁军总教头林冲遭人陷害,被“刺配”江州,后于在途中被歹徒暗算,逼上梁山。林冲所受“刺配”,是一种什么样的刑罚呢?

在我国古代,“刺配”是指面部刺刻标记并发配边疆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刺”又称为“刺字”,源自商周时期的五刑之中的“墨刑”,秦汉时期被称为“黥刑”。当时,这一刑罚用来惩治轻罪者,在受刑者的面额上刺字,再将其染成黑色,作为标记。“配”字是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东汉末年,“徙边”曾作为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来惩治刑犯的亲人,比如丈夫犯死罪被处死,妻子徙边。

后来,流配这一刑罚被作为对死刑罪犯的宽宥,出现在各朝代中。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对于“论犯可死,原情可降”的刑犯的刑罚是鞭、笞各一百,同时处髡发之刑,发配至边境,以为兵卒。隋唐的法律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将鞭、流并用的刑罚改为流配和服役结合,处以流刑的罪犯要在流放地服役一年。后唐时,又在流刑中附加杖刑。五代时期,后晋的晋高祖搬出墨黥之刑,与流刑结合,进而出现了“刺配”之刑。

“刺配”之刑制定之初,本是对死犯的宽宥,但在实际实行过程中,范围越来越大,反而是加重了对罪犯的惩罚。到了宋代,“刺配”之刑手段也更加残酷,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宋代刑法考》中记载:“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刺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按罪轻重的不同,分为刺配本州、邻州、五百里、一千里、两千里、三千里及沙门岛等不同等级,刺面也分为“大刺”和“小刺”。重刑犯刺的字就很大,而且,罪行不同,所刺的形状也不同。如犯盗窃罪的刺环于耳后;处杖刑的刺圆形,三犯杖刑刺于面部。刺配之刑的使用范围也逐渐扩大,基本上除了死刑,其他大部分罪犯都受刺配之刑。到宋孝宗时,刺配之罪已经增加到了五百七十多条。

元朝时,刺配之刑继续被使用,并发展成为刺面、刺左右臂、刺项等多种方式。明清之时,多用刺左右臂之刑罚,直至清末之时,刺配这一刑罚才被废除。

诛九族的“九族”怎么算

古代经常出现“抄家”、“灭族”之事,并出现了“诛九族”一说。封建社会实行残酷的株连法,一人犯罪,株连九族,以斩草除根,除去后患。关于“诛九族”的“九族”说法不一,具体分为以下两种。

一说“九族”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包括当事者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指当事者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妻族二”指的是当事者的岳父一家和岳母的娘家。

二说秦始皇时出现“族诛”的酷法,先是“夷三族”,而后逐渐发展成“五族”,最后至“九族”。这个九族指的是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

封建统治者为了避免后来者复仇,实行“族诛”刑法。最为残酷的是明成祖朱棣,他发明了“诛灭十族”。据史书记载,在“靖难之役”期间,方孝孺因拒绝为篡位的朱棣草拟即位诏书而被诛“十族”,这第十族就是当事者门下的学生。

“十恶大罪”有哪些

“十恶不赦”的说法最早见于唐朝时期。据唐律规定,十恶大罪是指:一为谋反之罪,反对君主专政封建统治的行为;二为谋大逆之罪,即参与预谋或者毁坏宗庙、山陵或宫阙的行为;三是谋叛之罪,即本朝官员反叛朝廷、投奔他国、投降政权等行为;四是恶逆之罪,指谋杀或殴打亲属的行为;五为不道之罪,指杀无死罪者或杀人后肢解的行为;六为大不敬之罪,即侵犯专制君主的人身及尊严的行为;七是不孝之罪,即子女不孝敬父母的行为;八是不睦之罪,即宗族之间互相侵犯的行为;九是不义之罪,即以下犯上,卑下侵犯非血缘关系的尊长的行为;十是内乱之罪,指家族之间犯奸的行为。

什么是“免死铁券”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以“免死铁券”封赏开国元勋。大臣犯罪要执行死刑时,可凭“免死铁券”免除一死。据文献记载,“免死铁券”是这样的:“形如瓦面,刻诰文,皆镌免罪、减死、俸禄之数,字嵌以金云。”“免死铁券”,为铁质,形如瓦片,刻有金字。其珍贵之处就是上面的金字诰文。

事实上,“免死铁券”并不是无条件的免死,或者说却是一道催命符,从其所刻的诰文就可得知。比如魏国公徐达的免死铁券的金字诰文这样写道:“朕闻自古帝王创业垂统,皆赖英杰之臣,削群雄,平暴乱。然非首将智勇,何能率统而成大功……尔达起兵以来,为朕首将十有六年,廓清江汉楚淮,电扫两浙,席卷中原。威声所振,直连塞外……朕念尔勤劳既久,立功最大。今天下已定,论功行赏,朕无以报尔,是用加尔爵禄,使尔子孙世世承袭。朕本疏愚,皆遵前代哲王之典礼,兹与尔誓:除谋逆不宥,其余若犯死罪,尔免二死,子免一死,以报尔功。于戏,高而不危,所以常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常守富也。尔当慎守斯言……”

其所刻金字的内容大致都是如此:先歌颂大臣的功德,而后表达皇帝的感激之情,最后是“兹与尔誓:除谋逆不宥,其余若犯死罪,尔免二死,子免一死,以报尔功。”意思就是说,除了谋反之罪,大臣若犯死罪可以免除一死。

洪武三年,朱元璋大封功臣,赐予大臣免死铁券。“公六人,侯二十八人”,共有三十四家获皇帝赐予的免死铁券。韩公李善长获免死铁券2张:己身免死两次,子免死一次。魏国公徐达获世袭免死铁券一张。蓝玉:世袭免死铁券一张。后来,朱元璋为加强中央集权,以谋反罪名株连杀戮功臣,制造了明史上有名的胡蓝案。在燕王朱棣以“靖难”为名而发动的争夺皇位的战争中,获得免死铁券的三十四家中,只有两家幸免于难。

因此可以说,这个“免死铁券”不免死,而是一道催命符。

“刑不上大夫”从何而来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先秦时期的“上”意为鄙视,与“上”相对。“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大夫犯罪不受刑罚,而只是与庶民犯罪有所区别。从夏禹刑到周穆王的吕刑中,都规定了五刑和定罪量刑的原则。在我国先秦历史中并不乏大夫甚至比大夫地位更高的贵族被判死刑的事例。商纣王醢九侯、脯鄂侯、剖比干的心,周公杀管书和蔡叔。

“刑不上大夫”的意思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在诉讼程序以及使用刑法上与庶民有所区别。如士大夫不像庶民一样出庭受审,可赎刑或者可通过向朝廷缴纳罚金以免除其罪。士大夫犯罪后若应处以死刑,可予以放逐。或者在对士大夫施行死刑之时,行刑时也与常人不同。如《周礼》中记载:大夫以上的贵族犯罪,“不执缚系引,不使人颈盩,不捽抑”,处死刑者不“於市”,而“於朝”。

先秦时期,士大夫及其以上贵族,在不同程度上多与统治者有一定的血缘关系。统治者为维护在庶民面前作为贵族的尊严,不宜让士大夫等带上受刑的标记,但并不代表他们犯罪可以不受刑罚,不受法律制裁。后来,“刑不上大夫”逐渐演变成为法律中的“议”、“请”、“减”、“官当”等特权制度。

“大赦天下”常在何时发生

“大赦”是一种赦免,即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在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经常赦免一些犯人。大赦不仅可免除刑罚,还可减少犯罪。大赦后的人不再有任何刑事责任。一般在皇帝登基或者皇宫中有重大喜事时,朝廷会赦免一批罪犯,这种赦免就被称为大赦天下。

由于大赦天下赦免的范围广,所以又被称为“德音”。通常改朝换代、新皇登基、更换年号、册封皇后、册立太子之时,朝廷会大赦天下。大赦天下也是缓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最早的赦令见于《春秋》,庄公二十二年,有“春王正月,肆大眚”。公元前249年,秦庄襄王元年,有“大赦罪人”,从此便有的大赦天下之名。

秦始皇暴政,从不大赦天下。汉朝则吸取秦朝的教训,将大赦作为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凡新皇帝登基、改元、册立皇后或太子,又或者上帝冠、封禅、郊祀、巡狩、祥瑞、灾异时,都有可能会大赦天下。《汉书·宣帝纪》中有“凤凰集鲁郡,群鸟从之,大赦天下”。两汉时期共颁布大赦令186次,平均每224年大赦一次。魏晋南北朝时期,朝代更替频繁,大赦次数多达428次,晋朝平均135年大赦一次,南朝平均122年大赦一次。但如果大赦过于频繁,则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所以,当皇朝的统治权利逐渐强大之时,大赦的次数就会减少,不能再作为缓和政治危机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