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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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原理(2)

(六)决策风险决策风险

是指经营决策的失误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的决策包括经营战略决策和具体业务决策两个方面。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决策的目标是实现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商业银行具体业务决策的目标是实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提高收益。商业银行的这两种决策都存在着风险。商业银行决策的方式有个人决策和集体决策。个人决策由于受个人学识水平、认识能力、资料占有等方面的限制,难免不产生失误。集体决策虽能克服个人决策的局限性,集中集体的智慧,使决策更符合实际、更加科学合理,但也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难免会有失误。因此,决策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七)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操作失败引起的风险,通常是由财务制度上的疏漏、越权交易、支票欺诈等原因引起的风险。人们普遍认为,操作风险是源于内部程序不完善、人为失误、系统故障或是外部事件所引发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在国际上,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由于发生严重的违规操作而遭受巨大损失,操作风险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新巴塞尔协议》已经将操作风险纳入银行风险资本的计算与监管框架。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加之监督管理措施跟不上,对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情节恶劣的大案频频发生,作案手段比较简单,都是违反银行最基本的规章制度,有章不循,内外勾结,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我国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和控制框架提出了要求。

(八)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给商业银行可能造成的损失。商业银行在其业务经营活动中,受国家经济政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化的影响比较大。国家的经济政策,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发展规模、速度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影响着商品供求和资金需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更大,更直接,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的收缩与扩大。由于政策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十分重视政策变化的风险,认真研究国家政策可能产生的变化,把政策变化及其对自己业务经营的影响作为进行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九)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因为对有关法律条文的歧义、误解、执行不力,或者因合同规定不细致而导致合同无法执行,从而造成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在住宅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对住宅是否有明确的产权关系,交易过程中是否对产权做了登记,担保贷款中是否明确了担保物业权,是否能够保护物业和产权不受损害等,在这些方面如果理解不透,规定不细,界定不准,稍有不慎都会使银行面临法律风险的损失。

(十)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又称主权风险,是指因国家政治、经济等因素使交易对方违约,给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国家风险也被称为国家信用风险。国家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借款国偿还外债的能力以及其政局变动的可能性。国家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国际业务所面临的一种特别风险,它不是由于交易的对方自己而是由于交易对方的国家所造成的。例如:有些国家实行外汇管制,交易方如没有获得批准进行外汇交易,则合同到期就不能按时支付;有些国家因政权或首脑的变更,新政府拒绝履行前政府所签的债务契约,使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收不回来;有些国家以政治为由对另一国家予以经济制裁或经济封锁,或者做出不偿付任何债务的决定,都会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种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从总体上表现为资产质量较差,资本金不足,账外经营、违规经营活动屡禁不止,经营效益较差,亏损面较大。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扩大,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甚至可能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必须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种类和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探寻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途径和方法,制定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开发金融新产品,满足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需要,业务经营向着综合化、全能化、电子化、网络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现状,结合前面所述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一般分类,现就我国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所对应的风险种类进行大致归类,以便于探讨加强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途径、方法和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各项业务都面临着各种不同或者相同的风险,将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资产业务风险、负债业务风险和中间业务风险。

资产业务风险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从事各类贷款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涉及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等,从事购买国库券和金融债券业务的交易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负债业务风险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涉及办理企业存款业务、居民储蓄存款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挤兑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发行金融债券所涉及的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汇率风险等,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所涉及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中间业务风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涉及支票、本票、汇票等工具以及托收承付、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方式的操作风险、交收风险等,开展国内银行代理业务、国际银行代理业务的交收风险、操作风险,从事银行卡业务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交收风险等,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风险、交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第三节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产生的一般原因

(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没有商品货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就不可能有银行的产生和发展,银行风险就无从谈起。从商业银行发展史可以看出,银行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应运而生的,但由于初期银行业务范围小,手续简单,风险也小。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高利贷的斗争中创建了股份制银行,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风险随之明显增加。银行风险的直接引起者是商品生产者和商品交换者,银行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借款人不能按时、如数归还本金和利息,而借款人之所以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主要是他们的产品未能在市场上实现其价值,私人劳动未能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经济的这对基本矛盾使部分商品生产者丧失还贷能力,并把这种损失转嫁给银行,从而增加了银行风险。

(二)商业银行自身内在矛盾运动

商业银行自身内在矛盾运动是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内在根源。商业银行是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为此就必须不断拓展业务,谋求更大发展,进行各种金融创新,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但这些反过来可能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巴林银行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据调查,从1994年底开始,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经理尼克·里森认定日本股市将上扬,就开始做“套汇”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由于日经指数的不断下跌,巴林银行10亿美元化为乌有,这超过了巴林银行8.6亿美元的总资产,1995年2月27日这家英国老牌的皇家银行宣布倒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说,巴林银行事件表明国际金融界在过去25年中风险率大大提高了,在25年前一个业务员所造成的损失绝不可能导致一家银行的破产。这种风险率的提高,恰恰是旨在降低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产生的结果。当然,反过来讲,如果银行不求利润,不求发展,只求资金安全,只吸收无风险存款,只发放无风险贷款,那么银行风险可能很小,但是这种极端消极被动的经营策略也是不可取的,是大多数银行所不愿意采用的。

(三)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

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重要原因。当一项经济决策可能产生两种以上结果时,不确定性就出现了。经济决策中一旦涉及未来发展的多种可能的选择时,不确定性就会自动出现,我们面临的环境就变成一个可能的环境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任何活动本身都是所处的可能环境状态下的一种偶然结果。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是由社会经济的随机性和偶然性引发的,如政治的、经济的、自然的、技术的等不确定性的影响。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很难对未来的经济发展做出完全准确的预测。一般来说,银企双方都要对借贷行为的经济前景进行预测,只有预计借入和贷出的资金会在将来某一时刻得到清偿,并且双方均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借贷行为才会发生。只要银企双方中任何一方对经济前景的预测出现偏差,就会出现风险。在市场经济中不确定因素众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偏差的可能性也不断增加。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涉及经济发展、税收体制、利率体制、社会公共财产保护等方面。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对商业银行与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扩大,甚至使整个信贷市场运行机制失灵。

(四)银企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

银企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现实原因。在一般意义上,如果契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关系可以被认为是属于委托人-代理人关系。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对的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掌握信息少(或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构成这种关系的基本条件如下:一是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当事人”,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二是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二者之间所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同样构成这种关系,它们在借贷协议的约束条件下是效用最大化者,都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贷方在贷款协议签订前后无法完全了解企业的信息而成为委托人,借方则因对自身状况更加明了而成为代理人。通常,代理人会利用委托人的信息不足力图使合同条款对自己更加有利,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不利地位,形成逆向选择,从而干扰市场的有效运行,甚至导致市场失灵。商业银行信贷活动的收益取决于借方和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而企业为了获取银行的贷款,具有故意隐瞒不利信息(如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项目风险较大等)的强烈动机。事实上,所有信贷活动都可能面临由于企业的主客观原因而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企业效益下降和投机行为加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巨额银行贷款呆滞沉淀,到期贷款及利息难以收回,不良贷款比例增加,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必然会导致信用危机和信贷市场失灵。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的某些私人信息,特别是有关代理人努力程度方面的信息,代理人可能会采取某些损害商业银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利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房产地,套用贷款相互借贷以谋取非法收入,在企业转制过程中蓄意转移银行贷款,悬空银行债务等,从而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